特种设备安全法培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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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3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第1页/共101页特种设备安全法十大亮点一、建立了企业是主体,政府是监管,社会是监督的制度。二、突出了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两个原则。三、增加了对经营、销售环节出租环节的监管。四、特别是突出了企业的主体责任。五、安全工作和节能工作相结合。六、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可追溯制度。七、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八、确立了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九、在事故的责任赔偿
2、中体现民事优先的原则。十、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违法行为处罚最高达到200万。第2页/共101页前言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 第三节 经营 第四节 使用第三章 检验、检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3页/共101页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4页/共101页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5页/共101页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
3、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第6页/共101页第一章 总则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7页/共101页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第8页/共101页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9页/共101页第一章 总
4、则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第10页/共101页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第11页/共101页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12页/共101页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
5、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13页/共101页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 第三节 经营 第四节 使用第14页/共101页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15页/共101页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
6、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16页/共101页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第17页/共101页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第18页/共101页第二节 生产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第19页/共101页第二节 生产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
7、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第20页/共101页第二节 生产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第21页/共101页第二节 生产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
8、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22页/共101页第二节 生产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第23页/共101页第三节 经营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第24页/共101页第三节 经营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
9、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5页/共101页第三节 经营第三十条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第26页/共101页第三节 经营第三十一条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第27页/共101页第四节 使用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
10、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28页/共101页第四节 使用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29页/共101页第四节 使用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第30页/共101页第四节 使用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31页/共101页第四节 使用(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
11、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32页/共101页第四节 使用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第33页/共101页第四节 使用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
12、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34页/共101页第四节 使用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第35页/共101页第四节 使用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第36页/共101页第四节
13、使用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37页/共101页第四节 使用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第38页/共101页第四节 使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14、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第39页/共101页第四节 使用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第40页/共101页第四节 使用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第41页/共10
15、1页第四节 使用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第42页/共101页第四节 使用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第43页/共101页第四节 使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第44页
16、/共101页第四节 使用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第45页/共101页第四节 使用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第46页/共101页第四节 使用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
17、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第47页/共101页第三章 检验、检测第三章 检验、检测第48页/共101页第三章 检验、检测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49页/共101页第三章 检验、检测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50页/共101页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章 监督
18、管理第51页/共101页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第52页/共101页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第53页/共101页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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