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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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A款)条款注册编号:C00002431412016090611252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依法向建设工程招标人投标、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投标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向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招标人。第四条投保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设定担保。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责
2、任包含三个部分,投保人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以及工程进展的具体情况选择全部投保或部分投保,保险责任应当在保单或批单中载明:(一)投标保证(二)履约保证(三)支付保证第六条投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招标建设工程投标的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一)投标截止后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者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撤销投标文件;(二)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三)投保人弄虚作假行为;(四)中标后未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五)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投标实质性违约情形;2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
3、损失的,在有权法院出具了投保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生效裁判文书后,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投标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履约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一)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二)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三)投保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的;(四)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
4、,未经被保险人批准,私自将已按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五)因投保人原因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六)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人员管理义务的规定的;(七)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的;(八)投保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或者无正当理由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九)投保人未能按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其他有关履约实质性主要义务的;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在有权法院出具了投保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生效裁判文书后,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
5、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履约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支付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一)投保人未及时支付供应商或分包人材料款、工程款、劳务款等费用;3(二)未及时支付职工工资。此处职工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投保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除外;导致上述供应商、分包人或者职工根据相关法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书(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要求被保险人直接予以支付时,在
6、有权法院出具了投保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生效裁判文书后,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支付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免除第九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二)被保险人明知或应该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三)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串通投标、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违反建设工程施
7、工合同的约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五)被保险人未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规定义务的;(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保险人变更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确认的。第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政府征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第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4(一)被保险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
8、工程招标文件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为收集、确认、证明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约定,造成损失所产生的任何费用;(二)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产生纠纷所致的任何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商定或确定的利益分配、费用承担、损失分担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四)工程材料供应合同中供应价超过实际供应时点上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价(若无指导价,则参考一般市场价)的部分;(五)材料供应合同中约定的相
9、关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六)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额)计算的免赔额;(七)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任何损失;(八)各类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延期竣工或延期交付建筑物导致被保险人对于建筑物使用的经济损失或被第三方索赔等;(九)被保险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提前超额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十)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十一)精神损害赔偿;(十二)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情形;(十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金额和免赔率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为基础,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总保险金额和投
10、标保证、履约保证、支付保证的分项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投标保证、履约保证、支付保证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如下:(一)投标保证51.投标保证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有关具体要求确定;2.投保人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且未发生投标保证保险金赔付的,在同时投保履约保证保险的前提下,投标保证保险金额将转为履约保证保险金额的一部分。(二)履约保证1.履约保证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有关具体要求确定;2.履约保证分项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具体要求确定。(三)支付保证支付保证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具体要求确定。第十三条本保险
11、合同的保险金额将随下列情形而相应降低:1.投保人逐步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2.保险人的赔付。第十四条本合同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以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为基础,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日期为准。投标保证的保险期间自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投标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日止。履约保证和支付保证的保险期间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
12、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工程项目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于竣工之日二十四时自行终止。第十六条保险期间届满,因不可抗力或投保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建设项目未能竣工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延长至工程竣工,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人要求缴纳保险期间延长部分对应的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期间届满,因被保险人或者第三者原因,导致工程建设项目未能竣工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不予延长,如果投保人拟对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向保险人申请续保的,投保人与6保险人可另行协商签订新的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被保险人应立即将本保险合同原件退还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本保险合同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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