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天民案例辩护陈述书222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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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天民案例辩护陈述书 1.韩天民具有优先购买权,有资格赚取差价“要通过我”我是长期租户,享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 15 日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2.韩天民为了赚取差价,做出了相应的努力 韩天民见有钱可赚,(先试探性的向徐小芳提出 20 万的价格,徐小芳不同意)先与徐小芳达成 24 万的口头约定,后与王建军多次协商,王建军主动将价格从 20 万加到了 306800,最终才达成了 306800 的购房价格。由此可见,我当事人韩天民是
2、经过努力与双方协商才争取到了六万余元的差价。3,韩天民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合同义务 购房协议上写明的交付时间是 12 月 10 日,韩天民在 11 月 27 日谈房屋买卖事宜,事后,韩天民还请自己的朋友赵志龙查询了他们在农业银行的交易记录,确认了他们于 12 月 1 日以 27 万的价格成交,并办理了过后手续。因此,韩天民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合同义务。4,徐小芳与王建军双双违约,绕过韩天民签订合同并获利 徐小芳与王建军在韩天民的安排下认识并最终办理了购房手续,徐小芳以 27 万元出售,比起韩天民先前达成的 24 万元的口头约定,获利了 3万元。王建军以 27 万购得,比起他自愿出的 306800,节省了 368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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