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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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4日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以财企201216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安全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附则5章40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第
2、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生产、冶金、机械制造、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和目录的物品。费用的提取标准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
3、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第十四条中小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
4、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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