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之比较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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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之比拟分析摘要: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当中的两个原那么,前者在刑事诉讼的历史上占有主导地位,而随着近年批判有罪推定的声音愈加强烈,无罪推定原那么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当中也开场越来越受到重视。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都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与局限性,本文就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联系与区别稍作比拟分析,最后得出相比与有罪推定,无罪推定更有利于人权的保障与法律价值的实现。关键词:有罪推定 无罪推定 举证责任“即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这句话是司法机关希望到达的最正确效果。然那么,事实上这两句话是两个困难的选择,一者要想不放过一个坏人,那么就得进展有罪推定,但却容易产生冤假错案;二者假
2、设想不冤枉一个好人,那就需要进展无罪推定,结果又会容易放过真正的罪犯。一、有罪推定易产生冤案一有罪推定在实践中的表达有罪推定,简单来说就是指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司法人员即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做出有罪的推定,其核心是“有罪、“定罪。有罪推定虽然越来越遭到法学界的批判,在我国司法领域中它仍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与活力。笔者认为这根源于我国古代传统的有罪推定思维模式,到如今已经产生了“沉锚效应,即我们常说的思维定势。现今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的身影层出不穷,严刑逼供就是最明显的证据。当有罪推定如“沉锚一样固定了刑事司法人员的思维,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冤假错案就会大量涌现。当一个个如赵作
3、海、佘祥林的名字出现在我们视野当中时,法律的尊严就被一遍遍的践踏。二有罪推定的存在合理性诚然,存在即为合理,有罪推定能够长期存在并且能释放出强大的生命力是有其必然性的。在古代,官府假设是想破获一个案子,要是有一个嫌疑很大的人,为了减少审判者自己去取证的困难,他就会假定这个嫌疑人就是罪犯,要是嫌疑人想洗清自己的罪名,就需要自己想方设法取证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只有完全证明自己与案子没有关系,才能无罪释放,这便是有罪推定。由此看来,有罪推定是有自己的历史地位的,它符合日常的经历法那么。常人都是默认为守法之人,都遵守着法律所说明的义务,如果行为人不遵守法律,干了违法犯罪之事的时候,那么他就承当了解释自己
4、行为的义务,此时法律可做出对其不利的推定,因为法律肯定与保障守法的大多数人的权利,便于惩治犯罪而言,有罪推定是节约诉讼本钱与提高诉讼效率的有力武器,毕竟刑事犯罪是复杂与特殊的行为,犯罪内部事实,很多时候只有置身其中的犯罪人员才了解真实具体的情况,作为局外人的办案机关想要举证当事人的犯罪行为是非常困难的。三有罪推定的局限性无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如今,有罪推定都缔造了无数的冤假错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有如实答复的义务,而侦查人员囿于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同时又受迫于破案期限,随之而产生的就是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就是有罪推定下滋生的毒树之果,为了追求破案的效率,警方对嫌疑人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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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罪 推定 无罪 比较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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