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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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平安规定第一条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贮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退。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其次条 应消退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4、在火花间隙中应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第三条 依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急性分类列于表1中。 表1液化烃、
2、可燃液体的火灾危急性分析类 别名 称特 征甲A液化烃15时的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B可燃液体甲A类以外,闪点28乙A28闪点45B45闪点60丙A60闪点120B闪点120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08m者不受本规定约束。第四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度亦不应超过1ms。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特地静电消退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当
3、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实行其它防静电措施(见表2)。表2进 油 管缓 和 器(管)尺寸,mm流量m3/h流速m/s尺寸,mm流速m/s管长m100802.832000.7141001605.662500.9151002007.082501.3151002508.853000.9861501602.522500.9151503004.723500.8771504006.294500.709第五条 贮(罐)、槽(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1、严禁从贮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
4、体;2、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4、在贮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平安规定范围;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把握流速和静电接地。第六条 油品调合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油品的调合;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把握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留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把握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第七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1. 液体进
5、入贮罐,经肯定的静置时间(见表3),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但浮顶罐浮船(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表3电导率,S/m储油设备容积,m3101050505005001000静 置 时 间,min10-6111210-1210-623103010-1410-12456012010-141015120240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应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牢靠接地。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存测样时,不应猛拉快
6、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5、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后进行。6、贮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接受自动检尺、测温存采样设备。7、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存采样前,应消退人体所带静电。第八条 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1、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接受液下密闭装车设施。2、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VD0.8式中V油品流速,ms; D 输油管径,m。3、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不大于200mm为宜。第九条 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应将车体接地;2、装卸
7、操作完毕,应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3、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VD0.5第十条 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规定:1、不准使用绝缘材料的桶在作业现场盛装易燃液体;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应接地;4、桶灌注油品,宜接受导电胶管(材料电阻值104)。第十一条 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作业前应消退人体静电。第十二条 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平安泄入大地,在0类危急区新建装置应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相应消静电平安设施。宜将地面做成导静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
8、06m左右为宜。贮罐梯子入口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1m长的裸金属面,作为手握接地体。第十三条 防止人体带电危害,着装应留意:1、在爆炸危急场所不准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2、在爆炸危急场所不准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3、除雨天和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可穿着橡胶雨衣和高统皮鞋外,均不应在爆炸危急场所穿用;4、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车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第十四条 清洗盛装易燃、可燃液体设备、器具的“六不准”:1、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的清洗;2、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应大于0.98MPa;3、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9、4、采样器的清洗,应用所应采样的同类油品进行清洗,清洗用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5、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6、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接受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第十五条 接地是防静电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与大地接近同电位。应做到:1、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坚固牢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2、如接地连接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四周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3、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准时更换腐蚀了的垫片;4、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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