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点--老师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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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青年教师学习 “教育政策法规”的必要性一是强化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意识的必然要求;二是教师岗位规范的法律保障和要求; 三是做好学校各项教育、管理工作的需要; 四是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课程,是教师在教育政策法规方面应知、应会的主要内容二、依法治教概述(一) 依法治教的基本涵义依法治教就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即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二)关于依法治教应该明确的几个问题:1.依法治教的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权力机关(人大)、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
2、级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不能把依法治教仅看成是政府的事情,更不能只看成是学校的事情,凡是和教育相关的政府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可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管理、监督教育事业和有关教育的工作。 2.依法治教的范围:国家机关管理教育的有关活动国家、集体或个人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工作机构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接受和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社会组织或个人从事和参与教育的活动即:举办学校、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育经费拨款、捐资助学
3、等教育活动均应纳入依法治教的范围。 3.依法治教的依据:依法治教的依据不仅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澄清的两种模糊认识:依法治教与以法治教,依法治教与以罚治教 4.依法治教的基本条件:具备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a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学位条例等教育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b.幼儿园管理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普通高校设置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教育法规。-国务院制定c.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学生
4、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行政规章。-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d.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制定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实现依法治教的基本保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教育申诉及教育仲裁等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a.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b.教育行政执法队伍;c.教育督导队伍;d.教育司法队伍;e.教育法律服务队伍。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包括对教育法律实质的理解、对教育法律
5、事实作用的评价、对教育行政执法和司法的信任程度以及遵守教育法律、运用教育法律的自觉性以及向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认识程度等。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5、依法治教的根本任务:充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为公民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三)、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学生家长的迫切期望。 1.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既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教育领域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 2.是社会主
6、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关系变化以及民办教育的兴起等教育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况都需要依法治教。 3.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使教育事业在微观上搞活,在宏观上健康有序发展。 4.是培养新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让广大青少年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的潜移默化中,逐步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养成守法习惯,提高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为提高国民素质、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提供强有力保证。(四)、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1.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根本性原则2.受教育
7、机会平等的原则首先解决义务教育公平性问题。起点上的平等过程中的平等终点上的平等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不对个人或小集团负责。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不以赢利为目的。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有什么样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依存,权利人权利的享受依赖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权利与义务相联系,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未履行义务,也就放弃了相应的权利。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教育法律法规的制
8、定权只能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执行权只能有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后定法优于前定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局部地区)(五)推进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树立依法治教的思想观念,养成依法治教的自觉行为。2.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教育法规网络,保证有法可依。3.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和深化教育改革。4.依法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司法监督、政府系统的层级监督、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六)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1.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
9、A、相同(本质是一致的)在内容上的一致性体现了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根本任务上的一致性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着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B、区别:制定主体不同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制定的主体。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以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表现的,政策则是以决议、纲要、通知、意见等形式表现的。实施方式不同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违法必究;而政策只对部分人员具有约束力,且是通过宣传教育和表率、影响作用来实现。发
10、挥作用不同法律具有规范性作用;政策则具有指导作用。2. 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关系: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但有时也会发生不一致、甚至想抵触现象。应及时总结经验,按照政策要求,对法律依照法律程序,适时进行“废”、“改”、“立”,使法律和政策保持一致。 政策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定的优势。既要发挥政策对法律和实践的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三、教育法基本理论(一)教育法概述1.教育法的基本含义: 广义:是指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
11、定并公布的所有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和制度。 狭义:专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是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反映,体现了教育规律和国家绝大多数人民的教育利益。 我们一般从广义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2.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教育法的特征:a.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公认而确定的效力)b.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c.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
12、)d.教育法没有统一的法典(散见于宪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之中,没有统一的法典和完整的系统)教育法律的基本原则:a.方向性原则b.公益性原则c.平等性原则d.终身性原则.教育法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法的社会作用:保障教育的正确方向;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管理效率(二)教育法律规范1.基本含义: 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条文的基本内容,是组成教育法律的基本细胞。具有概括性和规范性的特点。2
13、.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律的基本内容,是构成教育法律的基本细胞,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教育法律规范与其他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 与教育法的区别:a、教育法是教育的全部行为规则总和b、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 a、教育法律文件包括教育法律规范、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和有关概念解释。b、教育法律规范是各种教育法律文件的基本内容,而不是全部内容。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a、教育法律规范用教育法条文表述b、教育法律条文未必都是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书的区别:a、法律文书是适用于法律规范结果的特殊法律文件b、法律文书不是法律规范
14、本身3、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法定条件(限定条件、资格条件)-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 行为准则(行为规范)允许.(作为)不允许.(不作为)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处罚条款)肯定式(对将.)否定式(对违反将)(三)教育法的渊源: 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等。1.宪法:原则性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2.教育法律: a.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 b.教育单行法律四法(
15、 义务教育法、 教师法 、 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五届人大十三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3.教育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规定制定的、实施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包括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等。a.国家教育行政法规;b.地方性教育法规;4.教育规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补充性文件。通常称之为:规定、办法、规范、大纲、标准等。a. 地方性教育规章;b. 部门教育规章;5.其他渊源: 行政法、民法、刑法、教育政策、教育判例等。在没有国家政策或法律的情况
16、下,党的政策实际上起着法律的作用。(四)教育法律关系:1.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及特点涵义: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a.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b.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的社会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c.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d.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教育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2.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a.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纵向性的法律关系) b.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横向性的法律关系) 3.教育法律
17、关系主体:概念: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范围: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资格: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力能力。教育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起始于依法成立或注册登记之日,终止于建制撤销,其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不受法定代表人的限制4.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权利主体指向的客体与义务主体指向的客体具有一致性。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一
18、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它智力成果)等。a.物:包括动产(资金、教学仪器设备)与不动产(场地、房屋和其它建筑设施、场馆等);b.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c.精神产品与其他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以及各种具有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发明。5.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权利与义务 涵义:教育法律内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权 能 法所规定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表现为权利
19、主体可以作为的行为。权利主体有权在法定范围内根据个人的主观愿望行使权利或放弃权利。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的行为,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或至少不影响自己权利的实现。权利的行使是以其他人履行义务作为保障的。责 任 教育法律规范对其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章,又称法定义务,它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履行者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四、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学校、学生、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一)教育行政机关:涵义: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在教育方面的行政职能、且独立的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主体地位:a.行政主体资格:教育行政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
20、,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是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行政主体。b.行政主体的体现:不对称性、单方意志性、主体确定性、内容法定性。教育行政机关的职权(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a.创制权 b.决定权 c.命令权d.执法权e.处罚权 f.监督权 g.奖励权h.物质帮助权i.行政复议权 (二)学校 按照一定的社会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年轻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是经主管机关批准成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是事业法人单位。学校与企业法人有明显不同:设置目的、经费来源、调节手段等均不同于企业。1.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学校
21、是行政相对人: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2.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学校的权利:a.按照章程自主管理;b.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c.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d.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e.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f.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g.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h.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学校的义务:a.遵守法律法规;b.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c.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利;d.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e.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22、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f.依法接受监督。(三)学生 学生 -在依法成立的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1.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a.师生关系由尊卑发展到平等,学生不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学习的主体;b.师生关系变为民主、平等关系,学生主体意识逐渐增强;c.法律法规对各类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d.学生法律地位的特点:不同年龄段的法律地位的特点不同;作为受教育者与教育者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性。学生的权力:A.学生的基本权利a、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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