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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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与买受人于_年_ 月_日就买受人购买 _区_房屋(下称“该房屋”),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本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双方就本合同中未尽事宜,订立本补充协议,以兹共同遵守:在签订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出卖人已依法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家和本地有关住房限购政策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应向房屋买受人出示的全部规定及相关证件,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含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示范文本等文件,同时按照买受人要求作出了合理说明。买受人对前述规定、文件等已仔细阅读并同意遵照执行。买受人现场了解房屋所处建筑建设现状、进度及房屋相邻建筑、
2、设备设施情况、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及项目内外情况,清楚整个项目规划审批情况,对该房屋目前的物理状况、法律状况、周边环境及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均予以认可。 第一条 关于“买受人信息”和送达方式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确认,本合同所填写的买受人名称、通信地址、电话等均为准确有效,有效送达地址以本合同中写明的联系地址为准(在该房屋交付后,则该房屋的地址可作为有效送达地址),如买受人的通讯地址、电话等发生变更,买受人应在变更后立即书面通知出卖人,经出卖人正式签收确认后,变更方为有效。如因本合同中买受人通讯地址或电话等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而未按前述约定有效通知出卖人,造成出卖人任何通知未能实际送达买受人的,
3、出卖人通知应视为已合法有效送达买受人,未能实际送达的责任及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损失,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就此不承担任何责任。2、出卖人给买受人的所有通知,可用传真、快递、邮寄、短信方式送达,或以在网络媒体、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或短信方式发出的,已发出日期为送达日,快递方式发出的,买受人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买受人拒绝签收,则该通知留置于买受人的住所,同时视为已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寄出后第3日为送达日,在网络媒体或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当日为送达日,多次通知或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以第一次通知到达的日期为送达日。3、若买受人是
4、多人时,出卖人向其中任何一人进行联系或发出任何一种方式的通知,即视为向买受人全体发出通知。 第二条: 对本合同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况”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对小区周边环境、规划、房屋采光、通风等全方面情况已认可。 2、如所购房屋赠送小院或平台,买受人不得对出卖人赠送的小院或平台私自进行任何搭建或更改性质,如需装饰需向物业提出书面申请,在物业确认认可后进行装饰。 3、本合同约定的层高非净高,该房屋层高以房屋交付时的现状为准。 第三条、对本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同时向出卖人支付_%购房款,计人民币_元,(大写:人民币_仟_佰_
5、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包括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定金人民币(大写_元整),其余购房款人民币(大写:人民币_万元整)向经出卖人认可的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支付,且买受人保证该贷款于本合同签订后_日内支付至出卖人银行账户。 2、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付清首付款,并向出卖人指定的按揭银行提交符合按揭银行要求的完整资料及交清相关费用,并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签署借款合同。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相关责任及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因协助买受人或按揭银行而承担责任。买受人未能按期提供前述资料或交清相关费用,或未按约定的期限签署借款合同,导致买受人没有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全部房款的,视为买受人
6、付款违约,买受人应按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买受人申请贷款额度与按揭银行批准额产生差额,或者国家调整按揭政策,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向其送达付款通知之日后7日内自行付清差额部分,或者在按揭银行公布新政策之日起7日内补足按揭所需的首期房款,以获得按揭银行按揭款的发放,否则视为买受人付款额违约,买受人应按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买受人承诺签订合同前已向按揭银行确认按揭贷款方式的可行性,并已具备按揭贷款条件。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按揭贷款而造成延迟付款、不足额付款等违约情形,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在出卖人催告后7日内付清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否则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
7、应按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如出卖人为买受人提供阶段性按揭贷款担保(即出卖人在该房屋他项权证办妥并送达按揭银行前为买受人偿还房款贷款提供担保)则: (1)、买受人未能按期向按揭贷款银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向其送达告知函之日起3日内,将出卖人代其向按揭贷款银行偿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等),及出卖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等损失)支付给出卖人。同时出卖人实际承担上述款项之日起,至买受人实际向出卖人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应按日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上述全部款项(包括代偿银行款项及损失
8、赔偿金)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如买受人未按本项第(1)小项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包括违约金)延迟达30日,构成本合同下的严重违约,出卖人有权选择立即解除本合同。出卖人选择解除合同的,除有权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十条约定扣除相关费用外,还有权扣除代其买受人向按揭银行支付的全部款项。 (3)、若买受人未能按期向按揭贷款银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导致按揭贷款银行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则买受人除应照本条前款约定向出卖人还款、赔偿及支付补偿金外,自出卖人代买受人向按揭银行偿还所有担保贷款本息之日起,本合同及其附件、其他相关协议等自动解除。买受人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第十一条约定的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合
9、同解除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或出卖人通知的房屋交付日前,如买受人存在违反本条第5项约定行为,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垫付款项仍未获偿还的,出卖人有权不向买受人交房,直至买受人还清所有前款为止。如因买受人存在违反本条第5项约定行为导致本合同解除,出卖人有权不再向买受人交房。双方特别明确,本项约定优先于所有双方相关约定。 第四条 对本合同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补充约定: 1、若买受人未按约定期限付清购房款,应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逾期不超过7日的,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7日、不超过15日的,买受人按
10、日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3)、逾期超过15日、不超过30日的,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4)、逾期超过3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第十条约定的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本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买受人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总额千分之八的违约金,且在买受人支付所延迟支付的购房款和违约金前,出卖人随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2、买受人选择分期方式的,若买受人未按约定期限付清任何一期购房款的,均按照本条第1项承担违约责任。
11、3、买受人选择按揭贷款付款方式的,若买受人违反本补充协议第三条第2、3、4项中任何一项,均按照本条第1项承担违约责任。第五条 关于房屋交付的补充约定:1、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该房屋交付时间为_年_月_日之前,具体时间为出卖人发出的入住通知书载明的交房时间为准(不迟于前述交房日期),买受人对此没有异议。2、出卖人发出入住通知书的形式可以是电话、传真、信函、在网络媒体或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公告等形式。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入住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或出卖人另行通知的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包括签署房屋交接单,支付应付未付款项和该房屋各类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手续费、工
12、本费等)。如买受人未付清前述款项,视为买受人未付清房款,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3、买受人逾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或买受人原因造成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且视为出卖人在入住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已经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4、自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出卖人除根据本合同规定依法承担保修责任外,该房屋的损毁、灭失等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该房屋产生的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供暖费)均自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计算并由买受人承担。房屋保修期自交付(包括视为交付)之日起计算。双方明确,该房屋一经现场交付,则视为买受人验收合格。买受人要求修整的,
13、整修期间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 5、如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或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卖人可据实延期交房,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因政府部门政策的变化或为遵守政府法令而引起的房屋延期交付。 (2)、因政府部门、市政能源部门进行与房屋所在项目相关联的市政干线工程或采取临时措施而引起的房屋延期交付。 (3)、因政府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采取某项重要措施、调整规划或遇到目前技术水平暂时无法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的开发建设期延长。 (4)、政府部门公布的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突发事件导致延期交付。 (5)、买受人在房屋交接前仍有到期应付房款或其他相关费用(含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税费)尚未付清。 (6)、
14、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情形。6、出卖人自身原因造成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则: (1)、买受人给予出卖人30日的宽展期。宽展期内,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无须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2)、如宽展期届满后出卖人仍未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后第3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购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六条 对本合同第十三条“面积差异处理”的补充约定: 1、双方确认,房屋价款差额计算公式:房屋价款差额=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单价(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建筑面积)。 2、该房屋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双方最终结算购房款的依据,若本合同
15、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不一致,则双方按照产权登记面积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据实结算购房款,多退少补双方互不罚金。 第七条 对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的补充协议: 1、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收打通之后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但未明确提出退房的,视为买受人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因此而可能引起的房屋价款的调整,本合同继续履行。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商业区域内公共配套设施的变更,不得视为出卖人的违约行为,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房屋、提
16、出退房或主张其他权益。3、本合同附件所示该房屋所在区域的平面布局为暂定。如为优化原因进行调整,且未降低政府部门批准的规划指标,则出卖人可自主实施,不需提前征得买受人同意、但如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相关通知,买受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或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的,视为买受人同意并接受该调整。 4、鉴于本项目开发周期较长,项目各种开发、建设手续需逐步审批、项目分期开发的方式进行,故除本期销售及此前已销售范围之外,其余部分有可能发生变化,出卖人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政府法规和审批结果进行建设、买受人在签署本合同和本协议时已知晓上述情况,对此无异议,如发生变化,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对出卖人提出权利主张
17、或索赔要求。 5、基于本项目从初期概念规划到政府最终批准的规划已经发生变化,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及本协议签署之前,出卖人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对本项目各项规划指标、配套设施的描述指标、周边土地板块开发构想等均不作为甲、乙双方确定各自权利义务的依据,也不是影响该房屋价格的因素,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出卖人提出经济权利主张或索赔要求。 第八条 关于房屋质量、装修装饰、设备标准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确认,该房屋装修、设施标准以合同附件约定为准,其中未提及的装修及设施不属于出卖人负责范围。买受人不得以房屋、装饰设备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出卖人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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