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附作业许可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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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规范本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的条件、许可和监火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 使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及外协施工单位在本公司的动火作业。3 职责3.1 安全员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3.2 动火项目负责人3.5.1 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3.5.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3.5.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3.3 动火人3.5.1 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3.5.2 应参
2、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3.5.3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3.5.4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3.5.5 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负责人呈验动火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3.5.6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3.5.7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3.4 监火人3.5.1 由动火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员担当,监火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3.5.2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3.5.3
3、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3.5.4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3.5.5 作业完成后,会同动火负责人、动火人进行动火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3.5 当班操作负责人3.5.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3.5.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3.5.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3.6 动火分析人3.6.1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3.6.2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
4、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3.6.3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3.7 安全员3.7.1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3.7.2 凡公司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安全员必须到现场。3.8 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3.8.1 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为本公司安全员负责人。3.8.2 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审查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完善防火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3.8.3 特殊动火由公司安全员复查后,报公司总经理终审批准。4 动火作业的分级管理4
5、.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部门指定专人或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动火前的分析必须合格后,由公司安全员复查,报公司总经理终审批准后进行,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8小时。4.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进行的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部门指定专人或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必须经分析合格,由动火部门所属车间主任复查,报公司安全员终审批准后进行。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8小时。4.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部门指定专人或由动火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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