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经济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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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北工业大学经济法西北工业大学经济法课件课件绪论一、法的基础知识(一)什么是法?(法的概念与特征)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行为规范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道德、社会团体规范、习惯。孔子的不同见解孔子的不同见解 春秋时期,鲁国政府有规定,鲁国人看到本国人在外国做奴隶的,可以先垫钱赎回,等回国后去政府报销。孔子的一个学生垫钱赎回奴隶后没有去报销,众人夸其品格高尚。孔子责备他说:以后就会有人担心去报销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所以就不愿做赎回奴隶的事了,这样,就妨碍了更多的奴隶被赎回。法的特征:国家制定或认可 国家强制性 普遍约束性 权义性法的概念: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二)我国的法律体系1、宪法及其相关法2、行政法3、民商法4、经济法5、刑法6、诉讼法7、劳动法8、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9、军事法10、国际法二、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的产生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了法律,法律就成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1、中世纪自然经济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社会的资源配置方式主要表现为在不同身份中的不同配置。所以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通过确认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同身份并维护这种身份关系的方式来实现,融合在等级身份关系的法律调整之中,遵循以直接的
3、人身强制为特征的统治和服从的法律原则。2、近代市场经济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在经济领域,自由放任思想占主导地位。社会的资源配置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而市场机制要求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参与社会资源配置的机会,每个人都自主地决定谋取财富的行为以及支配自己的财富。所以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由体现权利-平等属性的民商法调整。3、现代西方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与经济法的产生垄断限制了自由竞争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有些经济领域不愿进入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是事后调节市场失灵民商法在经济关系的调整方面显得力量不足要求国家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直接渗入,以权力-服从的行政原则抑制市场机制的副作用产生经济法
4、,使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制度化和法律化小结: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例:荒岛上的鲁滨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特定经济关系。具体来说,包括三个方面。四、经济法的独立性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经济法的干预性。一个比喻:运动健将与残疾人的赛跑。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经济法的经济性。本章小结:1、经济法是新兴的法律部门。2、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一章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法
5、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特征:主要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不同类别主体的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和调控;市场主体:营利)。(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企业及其内部机构 市场主体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被
6、管理主体)自然人注意:企业和法人的关系企业: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按照投资者对企业风险承担责任的形式,企业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三种。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具有人格(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起发生和消
7、灭并且范围一致,但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内容各有区别。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的成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法人的分类机关法人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选择表述企业和法人关系的正确图例:法人法人企业企业法人图一图二企业图三(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两重身份指同一主体在参加法律关系时,既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又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市场关系),从而具有两重身份。经济管理关系中:权利主体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市场关系中:权利义务主体经济管理关系中:义务主体市场主体市场关系中:权利义务主体在我国,一些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混
8、淆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利用管理者的身份进行非职务行为,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一)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性要素。不同性质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其享有或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不同。(二)经济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经济管理权经济法上的权利物权 市场主体的民事权利 债权 (经济法确认)知识产权 人身权 作为经济法上的义务 不作为经济管理权: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对经济活动进行计划、组织、调节和监督的权利。具有以下特征: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是国家权利在经济领域中的运用所产生出的一种特殊的权利。具有命令与服
9、从性质,仅凭单方意思表示即能实现。是与职位相对应的权利,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分类 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亦即经济法上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 货币与有价证券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管理对象 智力成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 行为物: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可以为人所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从不同角度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主物与从物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原物与孳息 原物:能够被使用或收益的物。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分类意义:原物所有权人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五、经济法律关系的产
10、生、变更和终止法律关系经常处在发展变化之中,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条件:法律规范(抽象条件)法律事实(具体条件)同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也需要经济法律事实的存在。(一)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 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指事实上的存在)。市场经营行为 合法行为 经济管理行为 行为 经济仲裁与司法行为 经 济 违法行为法律事实 自然现象 事件 社会现象(二)经济法律事实的后果1、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更。不能是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同时变化。受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经济管理权的制约。3、
11、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案例讨论:2004年国庆放长假,受聘于上海某公司的黎民准备与妻子趁假期外出旅游。黎民在晚报上查阅了不少旅行社登载的广告,决定选择新江旅行社提供的昆明大理五日游。于是黎民在9月25日亲自到新江旅行社办妥了手续,约定10月2日上午的飞机去昆明旅行,10月7日上午的飞机回来;在云南期间有进口空调大巴接送至旅馆及各景点;住宿条件是三星级宾馆、双人房;旅行社承担第一门票及三餐,每日餐费为50元/人;旅行社为每名游客提供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2万元;费用为4500元/人。黎民当即付款9000元。10月2日上午,参加旅行的游客来到指定地点,但有一位叫万林的游客因昨
12、夜搓麻将突发脑梗阻死亡。大家来到机场,不料由于机场有大雾,班机推迟了两个小时才起飞。到达昆明后,游客在机场又等了近两个小时,才开来了一辆国产大巴车,且未开空调。游客们表示不满,而司机则责怪是他们迟到违约在先。车至旅馆后,游客们发现该旅馆实为二星级,而且因旅游情况火爆,在双人房里均加铺一张。游客们提出不满意见,但在旅游期间一直未能得到解决。在以后的几天旅游中,游客对景点游览时间太短、三餐价高质次等颇为不满。10月6日,在去一景点游览途中,游客与司机又发生争执。司机殴打游客,将黎民等三人打伤并摔坏了黎民的一架照相机。后在当地警方的干涉下,司机被依法拘留。结束这次不愉快的旅行回到上海后,游客们纷纷向
13、新江旅行社和消费者协会投诉,黎民等三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请分析本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第二章财产权物权与债权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权与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调整权利人(自然人、法人、国家)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物权的法律特征1、权利人支配物的权利(支配、特定物)。注意:此处的特定物包括固有特定物和经特定化的种类物。2、是由权利人直接对物行使权利(直接支配权、“对世权”)。3、排他性(追及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指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
14、返还原物。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先设物权优先于后设物权。(三)物权的种类自物权:完全物权(即所有权)物权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他物权:限制物权永佃权、典权等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注意:典权和典当的区别:典权指典权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当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把它作为债权的担保的一种质权。典权是在他人的不动产之上成立的用益物权;而典当的标的物应限于动产,实为动产质押,属担保物权。典权人对典物有权进行使用、收益而不付租金;典当中当铺对当物只享有占有权。典权人的过失导致典物的损失,仅在典价的范围内赔偿;典当中的当铺则赔偿实际损
15、失。典权关系中,出典人在典期届满后有权以典价回赎典物;典当中出当人还需要支付利息。二、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1、概念:亦称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最典型的代表,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2、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1)占有:实际控制。所有人占有占有 非所有人占有 合法占有占有 善意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 恶意非法占有思考:购买他人被盗的自行车而获得的占有属于?(2)使用:利用财产(以占有为前提)。(3)收益:获取经济利益。(4)处分: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命运。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事实上处分:消费、抛弃等处分法律上处分
16、:出卖、赠与等小结:所有权的四项权能都可以与所有权发生分离而由非所有权人行使。(二)所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共有1、共有的概念与特征共有:两人(自然人或法人)以上对同一财产共享所有权,是所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1)具有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但只有一个所有权)。(2)共有的客体是一项统一的财产(共有人的权利义务都共同指向该项财产整体并共同指向该项财产的每一部分)。(3)两层权利义务(共有人与他人之间:对应,即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共有人之间:平行,即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2、共有的分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1)按份共有: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人按照
17、各自的份额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各个份额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共有人在内部按份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按份共有财产的使用和处分,应按多数份额共有人的意见办理。按份共有人处分其财产份额时,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关系可因全体共有人的协议而终止。(2)共同共有:共有人平等地、不分份额地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血亲或姻亲等身份关系)而发生。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各共有人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就共有财产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共有财产的使用、管理和处分,依全体共有人的一致意见进行。(三)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1、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
18、得:生产、收取孳息、添附等所有权的取得 继受取得:买卖、赠与、继承等2、所有权的转移(1)确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的意义:可确定所有权的明确归属。可确定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时风险责任的承担。(2)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的确定:财产交付时间(不动产是登记时间)。注意:交付通常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但在实际中产生了许多变通的交付方法:如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等。3、所有权的消灭绝对消灭:所有权客体消灭所有权的消灭相对消灭:所有权转移三、经营权指经营人(全民所有制企业)对所有人(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是由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特殊的财产权。主体只能
19、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基于国家授权而产生。是具有特定有限性的财产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案例讨论 刘甲与刘乙系兄妹关系。2003年5月,二人继承父母留下的三间房屋。按照遗嘱内容,刘甲享有2/3产权,刘乙享有1/3产权。由于兄妹二人都有较好的居住条件,故二人经协商一致将共有房屋于2003年7月出租给胡某,租期为一年。2004年1月,刘甲因工作变动需要调离本市,于是他与刘乙协商,欲将共有房屋中自己所有的份额以8000元售价出卖。刘乙对此表示同意,同时她提出欲以20000元购买刘甲的份额,以准备为她儿子日后结婚之用。最后,双方协商以20000元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交付价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随即,兄妹二
20、人便将房屋买卖 一事告知承租人胡某。胡某也要求购买刘甲的份额(两间房屋),并提出他作为承租人对刘甲刚出卖 的两间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刘甲在未通知他的情况下,便将房屋售予其妹,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而刘乙认为,她作为房屋的共有人当然具有优先购买权,这是受法律保护的。承租人无权与她争夺房屋的优先购买权。2004年7月,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胡某仍未搬出,并坚持认为刘甲与刘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而刘乙则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要求胡某搬走。双方各持己见,争执不下,诉至法院。请分析刘乙和胡某的主张是否合法?债权法律制度一、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
21、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注意:“血债”、“情债”、“文债”中的“债”只是个借用词;“欠人钱财即为债”是对债的一种片面理解。二、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及特征(一)债的主体1、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2、主体范围: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注意:国家也可成为债的主体。如:国家发行国库券。3、主体特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特定,是“对人权”(而物权仅权利人特定,是“对世权”)。(二)债的内容1、内容:债权和债务。2、内容表现:积极行为和少量消极行为(而物权仅是消极行为)。积极行为(作为):如买卖关系中,卖方向买方的交货行为。消极行为(不作为):如在加工承揽债中,承
22、揽方不经定作人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承揽人的这项义务就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又如保管人不得随意处分保管物。(三)债的客体:物、行为和智力成果(而物权仅为物)。三、债的发生根据合同约定:合同之债债的发生根据不当得利之债法律规定无因管理之债侵权损害之债(一)合同之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设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最普遍、最重要的债。(二)不当得利之债1、成立条件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同时具备)一方受益,同时使他方受损;一方得到利益与他方受损之间必须有 直接的因果关系。例1:在银行取款时由于银行的疏忽而多支的款项。例2:车站误将甲的货物交给乙。例3:甲养的鱼跳入乙的鱼塘。2、后果:受损人(债
23、权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债务人)有义务返还不当得利。注意:不当得利是一种客观事件,并不是受益人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可以因各种原因事实发生:既可能是受损失方的过错行为造成(如例1),也可以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如例2),还可能是因自然事件造成(如例3)。(三)无因管理之债1、成立条件有为他人管理或服务的事实;(同时具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例1:收留并照顾他人离家迷途的儿童。例2:雨夜为出门的邻居抢修危房。例3:甲路遇因车祸受伤而昏迷的乙,将其送往医院并为其办理了住院手续。2、后果:管理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支付管理过程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4、,受益人(债务人)有义务支付该费用。(四)侵权损害之债 违法性;1、成立条件 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例1:违章行车致人伤残。例2:抢劫他人财物。2、后果:受害人(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加害人赔偿所受损失,加害人(债务人)有义务赔偿该损失。注意:侵权行为本身是违法的,但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受害人的债权却是合法并受法律保护的。这与因赌博行为而在赌博者之间形成的所谓的债不同。案例讨论李某和张某之间是邻居。2004年8月,李某收到电报,得知其乡下的父亲病危,于是一家三人匆忙回乡。当天下午突然刮起大风,眼看大雨即将来临。由于李某的厨房年久失修,为防止厨房漏水,张某与其子一道上房顶帮忙修整。修整过程中,张某不慎
25、摔了一跤,摔伤了自己的腿,厨房也坍塌了。李某回家后,发现厨房坍塌,非常恼怒,认为张某擅自上房修整,并由此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张某认为,其出于好心帮助李某,不应赔偿。李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以后又提起反诉,请求李某支付其因治疗腿伤而花费的医疗费。1.张某的行为是无因管理还是侵权行为?为什么?2.李某是否应支付张某的医疗费?为什么?四、债的种类特定物之债债种类物之债单一之债债按份之债多数人之债连带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份额既可相等也可不等。连带之债享有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连带债权:每个债权人都享有的要求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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