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大全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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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大全识大全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l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l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了解)l (一)法的概念l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l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l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决定的
2、,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要求决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决定法的内容。如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必然要反映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的阶级本质,满足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客观要求。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l 3意志内容的社会性l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往往不仅是统治阶级的特定利益,还包括关系整个社会共同生存的必要条件,甚至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以不危及统治阶级的统治为限)。但法不是各阶级意志的混合物,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关制定的社会规范,它是一种国家意志。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l(四)法的效力l 法的效力
3、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l 1关于人的效力l 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各国立法原则不同,大体有3种情况: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法律只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法律规范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l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住在一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但在某些问题上,对外国人仍要适用其本国法律;特别是依照国际惯例和条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4、仍适用其本国法律。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l2关于地域的效力l 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大体有3种情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在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凡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除有特殊规定之外,一般都在全国有效。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l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该地
5、区有效,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l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l 3关于时间的效力l 这是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主要有3种情况: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二是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如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
6、月1日生效施行。三是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l 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这是当今各国法律特别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惯例。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出于某种需要,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如我国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就有溯及既往的特别规定。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l(五)法的特征l 法为人们规定一定的行为规则,指示人们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社
7、会规范很多,诸如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以及各种社会团体的规章等。法与上述社会规范不同,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表现在法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l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l 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制定或者认可,即由国家机关依其职权范围,并按一定程序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文件。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法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订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和修订民族自治法规;国务院部、委员会和直
8、属机构有权制定和修订部门规章,等等。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l 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l 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国制定法的程序主要包括法的草案的提出、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施行,而每个立法程序中又包括很多程序,如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协调、修改草案等。如法律制定的程序包括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或者国务院提出法律议案或者法律草案,国务院提出的法律草案需要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须经3次常委会审议(所谓“三读)后方能付诸表决决定是否通过,通过的法律草案正式成为法律,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予以公布施行。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l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l 法是国家意志,具
9、有不可抗拒性。法的这个特征是其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法本身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才有可能在必要的时候通过国家的强制措施使法获得实现;但法的实现并不都是通过国家强制措施,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依靠强制措施,而是依靠人民群众自觉地遵守和执行。但是无论法的实现方式如何,作为法律规范都具有必须履行和不可违反的性质,如果违反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l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l 法是一种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主要目的的行为规范。法律意义上的“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法律通过确定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社会
10、组织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来调整他们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制裁违法行为和违法者,建立规范的法律秩序,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规范实际就是一种“人”与“人”关系的行为规则。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l(六)法的分类l 法的分类有不同标准,按照不同标准对法所划分的类别不同。l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l 这是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范畴。第
11、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l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l 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l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l(2)法律。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行政规章。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l(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
12、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行政法规泛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令;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令,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l(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13、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l(5)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
14、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l 3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l 这是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宪法又称根本法或者母法,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文件。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普通法律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规定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关系某一方面的行为规则,其效力次于宪法。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次于宪法的普通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前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通过,后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第一节 法的概
15、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l 4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l 这是按照法律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从空间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为一般法。从时间效力看,适用于非常时期的法律(如紧急戒严法、战时实施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平时的法律为一般法。从对人的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公民的法律(如兵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公民的为一般法。从调整对象看,适用于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一般调整对象的法律为一般法。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l 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无)l(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l(二)社会主义法治l(三)社会主义法的体系l(四
16、)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了解)l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l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涵义l 1安全生产的涵义l 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一机一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了解)l安全生产工作,则是为了达到安全生产目标,在党和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所进行的系统性管理的活动,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四个部分构成。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了解)l 2安全生产立法的涵义l 安全生产立法有两层含义,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
17、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特指后者。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了解)l(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l 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l 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l 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l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l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18、及其重要意义(了解)l(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l 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l 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l 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l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l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了解)l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l 1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l 2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l 3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l 4它是建立健全我
19、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了解)l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l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l2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l3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l 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了解)l 4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l 5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l 6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了解)
20、l 7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l 8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重点)l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l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l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重点)l(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l 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具有3个特点:l 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l 国家所有的安全生产立法,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不论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何种内容和
21、形式,它们所调整的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关系,都要统一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阶级关系,紧密围绕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和基本人权保护而进行。l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l 安全生产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行业、领域,各种社会关系非常复杂。这就需要针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特点,针对各种突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各种内容不同、形式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公民之间在安全生产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重点)l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l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从具体法律规范上
22、看,它是单个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各个法律规范又是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层级、内容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辩证统一关系。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重点)l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l(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l 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重点)l 1法
23、律l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重点)l 2法规l 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l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l (2)地方性
24、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重点)l 3规章l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l (1)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l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25、的基本框架(重点)l 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l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l(1)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l (2)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重点)l(二)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l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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