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五章-破产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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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原理与实务西电出版社讲述人:【案情案情】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建立之初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靠国家计划调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履行行业管理职能过程中提供给该公司的一些业务。随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行业管理职能的取消和市场经济的深入,该公司原有的经营模式无法适应市场竞争,企业生存受到严重影响。由于该公司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经济体制改革要求,不良资产大量产生,经营举步维艰,亏损日益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扭亏无望,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北京一中院根据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的破产申请,依法进行了相关审查工作。经审理查明,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成立于1992年,原隶属于中
2、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5588万元。2006年4月19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20064号关于下达新疆有色金属工业公司等55户企业破产项目的通知表明,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破产项目已思考导入【案情案情】经国务院同意。截至2007年6月30日,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资产总额为6803.23万元,负债总额为3.9亿元,所有者权益为32329.6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75.21%。试问:北京一中院能否裁定宣告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破产?其法理及法律依据是什么?【点拨】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亏损严重,不能清偿债务,无
3、法继续进行经营,应予宣告破产。据此,北京一中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条第款、第条关于破产宣告、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规定,裁定宣告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破产。思考导入课程目标第五章 破产法律制度知识目标:了解破产法的概念;理解破产案件的管辖以及破产的界限;掌握破产程序、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和解和重整等制度。能力目标:能基本掌握并判断企业破产极限;能熟悉破产清算程序规定,掌握破产财产的分配;能运用破产法相关知识,分析企业破产程序过程中的问题。本章目录 CONTENTS PAGE 1第一节 破产法律制度概述2第二节 破产程序的启动3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4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5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第一节 破
4、产法律制度概述本节目录 CONTENTS PAGE 1破产的概念和特征2破产界限3破产的管辖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法院依债权人或债务人本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以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债务,对于此项抵偿后的剩余债务不再清偿的一种制度。1 1破产是一种法定的偿债破产是一种法定的偿债手段手段 2 2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 3 3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偿债方式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偿债方式 4 4破产是使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破产是使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程序程序 5 5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执
5、行程序程序第一节 破产法律制度概述二、破产界限 又称破产原因、破产条件,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事实。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规定企业法人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两个条件必须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同时具备才能构成企业破产的原因。才能构成企业破产的原因。第一节 破产法律制度概述【知识拓展】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系。其要点包括:1.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指已
6、经生效判决、裁决确认)的债务;2.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的债务停止清偿到期的债务并且呈连续的状态呈连续的状态,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可以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第一节 破产法律制度概述【典型案例】甲企业到2004年总资产8亿元,总负债10.2亿元。2005年、2006年由于经营管理的不善,该企业负债继续加大,总资产未变。债权人认为该企业早已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的界限。乙企业2006年底总资产2.6亿元,欠银行贷款1.5亿元,欠其他债务1.7亿元,欠大部分单位的债务到期后,基本都能按期偿还,但是欠A企业的债务已经逾期1年,仍未偿还,乙企业认为欠A公司债务1.2亿元,而A公司认为欠1.4亿元债务,双方就
7、债务的具体数额无法达成一致,A公司认为乙企业达到破产界限。丙企业最近3年欠所有债权人包括C公司的债务,均到期但资产不足无力偿还,C公司认为丙企业达到破产界限。【典型案例】问题分析甲、乙、丙公司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分析 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达到破产界限。甲公司和乙公司没有达到破产界限。三、破产的管辖指各级法院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我国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级别管辖: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
8、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个别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级别。第一节 破产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 破产程序的启动本节目录 CONTENTS PAGE 1破产案件的申请2破产案件的受理第二节破产程序的启动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按照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的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和清算人清算人。第二节破产程序的启动知识拓展 破产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
9、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二节破产程序的启动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一)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和处理(二)指定管理人(三)通知和公告(四)受理的法律后果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一)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和处理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
10、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破产案件的受理【典型案例】2008年12月下旬,一家机械配件厂与一家销售公司发生合同纠纷。销售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归还配件厂的9万元的货款。机械厂的厂长一怒之下提出:如果销售公司不按期归还货款,将向法院申请宣告销售公司资不抵债而破产,让销售公司在法院的破产公告中“亮丑”。想以贬低商业信誉的方式来要
11、挟销售公司。请思考:法院能否受理此破产申请?点拨:法院能否受理此破产申请关键是要判断该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该企业并未达到破产界限,机械配件厂假借申请他人破产为名,来达到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目的,对此恶意申请将不予受理。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二)指定管理人1.管理人的资格2.管理人的职责3.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二、破产案件的受理1.管理人的资格 管理人管理人既可以是单位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自然人。单位单位一般是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个人个人则是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的该机构
12、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破产法规定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二、破产案件的受理2.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
13、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二、破产案件的受理3.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管理人的权利)管理人的权利经法院许可有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的权利和报酬请求权。管理人报酬是由法院决定的,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以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都属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的财产支付。(2)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的义务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三)通知和
14、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公告除了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外,还应根据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公告的作用在于向未知的债权人以及无法通知的已知债权人发布通知,使社会上所有与此案有关的债权人都有平等参与破产诉讼的机会,从而获得公平的清偿。二、破产案件的受理(四)受理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财产进入保全状态,债权人的权利行使也受到约束。1.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的约束 2.对债务人的约束 3.对第三人的约束
15、 4.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二、破产案件的受理1.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的约束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破产案件的受理2.对债务人的约束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3.对第三人的约束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
16、偿债务或交付财产。(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二、破产案件的受理4.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3)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课堂练习】【背景资料】某地方国营机电设备总厂因产品式样陈旧、功能单一,其市场竞争能力每况愈下,拖欠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的
17、货款达3500万元,拖欠职工工资750万元,拖欠税款600万元,总负债达6000万元,而净资产只有1200万元,该厂认为债务负担太重,不可能继续经营下去了,面对这每天络绎不绝的债权人追索,该厂决定以破产的方式关闭企业,于是向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该能否申请破产?如果申请该厂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第三节债权人会议本章目录 CONTENTS PAGE 1债权申报2债权人会议3债权人委员会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申报(一)债权申报的期限(二)债权申报范围及特别规定(三)申报方式(四)债权表的编制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申报(一)债权申报的期限债权申报,取得破产
18、债权人地位的行为。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补充申报: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行使债权人的权利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行使债权人的权利。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申报(二)债权申报范围及特别规定(10项)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均为可申报的债权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均为可申报的债权。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2.附利息的
19、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4.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申报(二)债权申报范围及特别规定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
20、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申报(二)债权申报范围及特别规定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
21、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申报(三)申报方式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申报(四)债权表的编制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22、三节 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及组成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及组成 1.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表决权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及组成 1.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债权人会议 是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性组织,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职能 是使全体债权人成为一个整体,对内协调和形成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思,对外通过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决策和监督来实现全体债权人的 破产参与权。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一)债
23、权人会议及组成 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表决权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1)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2)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负责召集和主持债权人会议。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 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24、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人民法院在通知和公告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1项)(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第三
25、节 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1项)(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1.决议规则2.决议的异议3.人民法院的裁定权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1.决议规则 通过一般事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通过和解协议,需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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