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引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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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引读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新老版章节条款的变化2006版共五章 四十七条第一章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三章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要求第四章第四章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 第四节 详细规划第五章第五章附则 1991版共五章 三十一条第一章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总体规划的编制第三章第三章分区规划的编制第四章第四章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五章第五章附则第一章
2、 新老总则的条款变化第一条 目的(修改)第二条 适用范围(修改)第三条 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第四条 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第五条 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第六条 编制组织原则第七条 规划阶段(保留)第八条 与上位规划关系第九条 规范和基础资料要求第十条 编制资质(保留)第一条 目的第二条 适用范围第九条 部门和公众参与第三条 规划阶段第六条 标准规范第七条 基础资料要求第十条 基础资料要求第五条 编制资质第八条 城市设计手法引入第四条 规划编制的基本原 则(新版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3、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城乡规划系统结构框图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城市规划是一种公共政策,它自然具有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即导向功能、调节功能和分配功能。城市规划编
4、制办法(199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四条(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五条(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条(编制组织原则)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
5、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城市规划的编制组织实现两个转变:由老办法的规划结果向民众公示和宣传向新办法的规划过程的民主性转变;由老办法的单一政府部门组织编制向新办法的建立政府、专家、部门与公众参与的程序转变;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十条规定,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
6、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八条(与上位规划关系)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九条(规范和基础资料要求)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实施细则中细化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7、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十条(编制资质)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五条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
8、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1991版的第八条被删掉 第八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未来城市设计的归纳属和走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编制组织部门(修改)第十二条总体规划前期研究第十三条总体规划编制程序第十四条专家领衔第十五条部门合作第十六条公众参与(保留)第十七条规划调整原则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十一条(编制组织部门)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
9、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修详编制权下放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四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10、组织编制。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 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总体规划前期研究)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
11、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
12、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十四条(专家领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第十五条(部门合作)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
13、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十六条(公众参与)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第十七条(规划调整原则)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城市详细规划调整,
14、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要求第十八条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第十九条强制性内容确定原则第二十条总体规划构成第二十一条总体规划基本要求(修改)第二十二条近期建设规划基本要求第二十三条分区规划基本要求(保留)第二十四条详细规划基本要求(归并)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专门要求(保留)第二十六条规划成果要求第二十七条规划编制单位责任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十八条(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
15、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第十九条(强制性内容确定原则)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二十条(总体规划构成)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二章总体规划
16、的编制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二十一条(总体规划基本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
17、、规模和空间发展的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确定发展目标和增长速度 控制合理的容量 开发建设项目和用地安排 公共资源有效配置 城市空间布局 城乡空间布局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二十二条(近期建设规划基本要求)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第二十三条(分区规划基本要求)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
18、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的安排,以便与详细规划更好地衔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二十四条(详细规划基本要求)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
19、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二十一条 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 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二十五条 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二十五条
20、 (历史文化名城专门要求)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十)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二十六条(规划成果要求)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第二十七条(规划编制单位责任)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
21、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四章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节第二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节城市分区规划 第四节详细规划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二章第二章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三章第三章分区规划的编制 第四章第四章详细规划的编制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四章城市规划编制内容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规划期限 第二十九条 纲要内容 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内容 第三十二条 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成果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与专项规划的关系 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2、1991)第二章 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五条 规划期限第十二条 纲要内容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内容第十三条 纲要成果要求第十七条 总体规划成果要求第十一条 纲要任务第十四条 总体规划任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二十八条(规划期限)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应当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对城市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建制镇总体规划的
23、期限可以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以为三年至五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二十九条(纲要内容)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
24、围。(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二)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三)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四)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第三十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25、内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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