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系列讲座课件PPT-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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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系列讲座课件PPT-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制度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考试大纲对本部分的要求一是熟悉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和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核和审批主体;二是掌握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程序、调整和报批程序、审批程序、调整程序,审核内容和审核依据。第五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制度1、城乡规划编制制度:v城市政府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制度v基础资料收集制度v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经同级人民代表大
2、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制度第五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制度2、城市规划审批方面的主要制度v城镇体系规划审批制度v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制度v详细规划审批制度v乡规划审批制度v村庄规划审批制度第五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制度3、城市规划实施制度v城市、镇“一书两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v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制度v竣工验收制度v民主监督制度第五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制度4、法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制度(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的,由本级人民
3、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批准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
4、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第五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制度v4、法律责任制度(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5、)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第五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制度v4、法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制度v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五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制度v4、法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制度v(3)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第六十四条未取得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规定
6、进行建设的,由县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停止建设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罚款。第五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制度4、法律责任制度(4)乡、村庄
7、规划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五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制度v4、法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制度(5)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五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制度v4、法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制度(5)建设
8、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制度v4、法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制度(5)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
9、,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除等措施。等措施。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v第六节第六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管理要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管理要求一、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主体一、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10、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各级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的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汇集一表,见表v一、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主体一、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各级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的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汇集于表(表2-1)。第六节第六节 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管理要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管理要求表2-1城市规划
11、组织编制主体一览表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全国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直辖市直辖市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直辖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或行署、州、盟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县或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跨行政区域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政府县级政府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县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镇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第六节第六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管理要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管理要求二、城市规划审批主体二、城市规划审批主体v审批城市规划的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村庄和集镇 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汇集于表(见表 2-2)。表2-2
12、城市规划的审批主体一览表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全国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省、自治区省级政府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批直辖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级审批国务院直辖市除重要的外,由直辖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级审批省政府所在地或特定市报国务院,其他省级政府批除重要的外,由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县纳入县级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分级审批跨行政区域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政府县级政府所在地市辖县报市政府批,其他报省级政府批村镇经村委会讨论,经乡镇人大,经村委会由乡政府报县政府批第六节第六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管理要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管理要求三、三、编制编制城
13、乡城乡规划的依据规划的依据首先首先,应当遵循应当遵循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各项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规划原则其次其次,应以上一层次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为依据。城应以上一层次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为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以所在省、自治区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市总体规划必须以所在省、自治区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划为依据;城市详细规划必须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必须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第三第三,应以城市规划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技术应以城市规划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为依据。规范为依据。第四第四,应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为依据应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为依据,城市政府及
14、其城市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也应作为依据。也应作为依据。第六节第六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管理要求城乡规划依法行政管理要求四、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四、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一)近、远期相结合原则(一)近、远期相结合原则(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原则(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原则(三)环境保护原则(三)环境保护原则(四)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原则(四)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原则(五)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城市传统风貌原则(五)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城市传统风貌原则(六)安全防患原则(六)安全防患原则(七)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七)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
15、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配套建设的原则v四、编制的要求四、编制的要求v城乡规划编制的要求有六条:城乡规划编制的要求有六条:v(一)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由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一)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由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没有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不得承担城乡规划设计任务。没有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不得承担城乡规划设计任务。v(二)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群众意见。(二)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群众意见。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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