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察及相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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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监察及相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机关按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二)公正原则(三)公开原则(四)及时原则(效率原则)(五)便民原则(六)一级复议原则(七)司法最终原
2、则三、行政复议的范围(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情形 1、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许可行为;4、行政确权行为;5、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干预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7、非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8、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9、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10、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复议中提出审查申请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三)明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下列两类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
3、围:1、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四、行政复议的申请(一)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1、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1)申请人适格;(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行政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6)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 (二)申请人1、概念: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类型:(1)自然人:中国公民、外国
4、人、无国籍人。(2)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3)其他组织:包括外国组织。非法民间组织不具备申请人资格。3、权利义务:(1)权利:查阅有关证据材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听证、委托代理人、要求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与被申请人和解、要求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2)义务:服从行政复议机关指挥、就特定事项的举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调查、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等。(三)被申请人 1、概念:被申请人是其具体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复议,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类型: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5、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2)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有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3)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例外: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我国的派出机关主要是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6、。(6)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7)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撤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8)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3、权利义务:(1)权利:享有依法举证、反驳、决定是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等;(2)义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举证、接收审查、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四)申请期限1、一般期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
7、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2、期限中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3、期限计算 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8、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7)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的情形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1)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
9、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五)行政复议机关 1、概念: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2、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
10、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7)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8)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9
11、)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10)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11)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2)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
12、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13)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4)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五、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审理主体
13、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即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二)审理原则及内容 1、全面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三)项赋予了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与适当性的法定职责。2、合法性审查(1)对主体的审查(2)对权限的审查(3)对事实的审查(4)对依据的审查 一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有依据;二是依据本身是合法有效的;三是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是正确的,没有适用不该适用的依据,也没有将该适用的而没适用。(5)对程序的审查 符合法定的方式、形式、手续、步骤和顺序、时限要求等。3、合理性审查(适当性审查)
14、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定的目的;是否有正当的动机;是否考虑了相关的因素、是否受不相关因素的影响;是否符合公正原则。(三)审理程序1、寄送提出答复通知书2、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答复、不答复的后果:一是被申请人不依法进行答复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被调查
15、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现场勘验、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4、中止(1)中止事由:一是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二是其他客观事由: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6、案件涉
16、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2)中止的法律效果 行政复议审理活动暂时停止,一旦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5、审理期限(1)一般期限 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此处的受理之日,是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而不是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之日。(2)特殊期限 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只能少于,不能多于)。(3)延长期限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7、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四)审理方式1、书面审理方式2、听证审理方式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3、行政复议的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4、行政复议的和解5、撤回行政复议申请6、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1)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期间被
18、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五)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1、救济期限不停止执行原则;2、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六、行政复议的决定(一)行政复议不加重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注意:1、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责令
19、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行政机关的重新处理不适用该原则;2、如果行政管理相对方申请行政复议(如行政处罚中的被处罚方),行政管理利害关系人(如行政处罚中的违法行为的被害人)也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不适用不加重原则;3、如若不予变更将会严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依据行政应急性原则的规定予以变更,不受不加重原则的限制。(二)行政复议决定 1、维持决定 2、撤销决定:包含全部撤销决定、部分撤销决定和撤销并责令重作决定。3、责令履行决定 4、变更决定 5、确认决定 6、重作决定(1)不是独立的行政复议决定,是依附于撤销、确认违法等行政复议决定的一项附属内容,不能独立适用。(2)行政复议机关
20、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3)如果行政复议决定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禁止翻案”规则的限制。7、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8、赔偿决定(1)一并赔偿(2)径行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
21、,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9、调解书(三)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自觉履行和强制执行。七、行政复议的指导和监督(一)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二)法律责任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的活动。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审查的
22、原则(行政诉讼特有)(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四)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五)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七)辩论原则(八)检查监督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可以受理的范围: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4、拒绝颁发证照或不予答复的行为;5、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6、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为;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8、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二)不予受理的范围:1
23、、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四、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24、、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和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共同地域
25、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裁定管辖1、移送管辖2、指定管辖3、移转管辖4、异地交叉管辖 5、管辖异议五、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原告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2、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二)行政诉讼被告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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