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宋代家庭研究下篇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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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代家庭研究下篇宋代家庭研究下篇一、直系血亲家庭的分家方式分家,确切地说应该叫做“传家”,就是家庭门户的传继方式和过程。一般家庭的分家有两个内容,即家庭财产的析分和家庭门户的继立,前者只是手段,后者才是分家的真正目的。各种不同的家产继承方式,就是为了适应各种不同状况的家庭的门户传继需要而设计的。这里所说的各种不同状况的家庭,从分家方式的角度来看,可以归纳为三类:有亲生儿子继产承户的家庭、需要女子继产承户的家庭和需要立嗣养子继产承户的家庭。我们先考察第一种情况,即最常见的由亲生儿子的家庭中继承家产和门户的方式。4、庶生子的分家权益在唐宋时期,人们一般不排除庶生子的分家权益。但是在具体操纵中要遵循
2、两个原则:一是分清庶生子是在本家入籍,还是一直在外面单独立户,前者可以参与析产,后者则不行。二是官员贵族和平民百姓家庭有所区别。普通富裕民户分家的时候对庶生子比较宽松,在贵族官僚家庭中则严格一些,按礼法规定,受封人死后所封赐的物品与普通田宅一样,由诸子均分,不分嫡庶;但只能由嫡长子继承爵位,并多分一份家产。另外,除嫡生、庶生外,再婚夫妇家庭中有时候还有妻子带来的与前夫所生的儿子,与继父一同生活,这种带来的儿子通常与庶生子相似,也有与亲生儿子相同的分家权益。但是,这种随母改嫁到另一家的儿子能否在继父家继产承户,主要看是否需要这个带来的儿子承担继立门户的义务(其中的标志是同居、改性与否)。同时还要
3、看这种特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果能和睦相处,则可以参与分家析产;如果发生纠纷,不论是谁的过错,带来的儿子都会被赶出去。二、妇女的分家权益有女无子的家庭在传继家产、传承门户的时候可以设法让女儿代替儿子,也可以不用女儿,另找侄儿或外甥来代替儿子,我们先考察用女儿代替儿子继产承户的方式。女儿在娘家代替儿子继承家产、承立门户并传宗接代的家庭,在古时候(包括唐宋时期)的户籍上称为“女户”家庭。完整意义上的“女户”家庭还应当包括寡妇在婆家继管家产承立门户的情况。因此,女子继产承户的方式应该分在娘家和在婆家两种情况。1、女儿在娘家继产承户分为有子嗣的家庭和无子嗣的家庭两种情况(1)有子嗣家庭的情况有子嗣之
4、家的女儿由于不承立门户,所以不能直接继承家产,直接继承家产的主要是无子嗣的户绝之家。虽然女儿不能与儿子一样直接继承娘家的财产,但是用无继产之名而有继产之实的间接方式继产的机会也很重要。在有子嗣的家庭中,女儿间接继承娘家家产的主要方式是获取奁产陪嫁。奁是古代妇女用的梳妆匣,因为奁匣是陪嫁女儿的必备之物,所以习称娘家陪送的包括随嫁田地在内的所有贵重物品为奁产。获取奁产陪嫁,实际上是在诸子平均析产方式中给女儿留下的间接参与娘家家产分配的方式和机会。(2)无子嗣家庭的情况在无子嗣的家庭中,女儿继产承户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立嗣外甥外孙。家里没有亲生儿子的时候,为了家庭门户的延续,经常采用立嗣他人
5、之子为己子的方式,俗称“过继”。被立嗣人有与亲生儿子相同的传宗接代、继立门户的义务,也享有与亲生儿子相同的继承全部家产的权利。在选择被立嗣人的时候,按照民间习俗,只能依照“亲属推广法”在近亲范围内选择:一是本家昭穆相当之人,即丈夫的侄儿或侄孙;一是外甥外孙,即本家姐妹或女儿的儿子。舅舅立外甥、外祖父立外孙为嗣的习俗,从社会学的角度解释,属于“隔代母系继替”,等于是让女儿或姐妹的代理人回娘家继承家产、继立门户了。第二种方式是招婿入赘,这也是娘家无子嗣的时候女儿继产承户的最主要的方式。与各代相比,赘婿的记载最多的是元代。元人徐元瑞吏学指南婚姻说,元朝招赘婿的方式有四种:一是终身在女家,并改从女方姓
6、氏,子女姓氏也随女方,称养老婿或入舍婿;二是不该姓,待女方父母亡后携妻儿回原籍,留下一个儿子继承女方门户,称归宗婿或舍居婿;三是规定在女家的年限,年限一到即携妻儿离开女家另觅居处,称年限婿;四是夫妻婚后仍然分住在各自的父母家中,待女方父母亡后再商定在何处安家,称出舍婿。这反映出元朝的赘婿数量多,而且这类分明。当然,这种分类并非从元朝才有,至迟在宋代已有这些名目,所以这里反映的也不只是元朝一代的情况,至迟在宋代已经是这样了。这四种赘婿都要承担为女方父母养老送终的义务,并且有直接或间接的继立女方门户的责任,但只有第一种赘婿能继承全部家产,因为这种赘婿连自己都改从女方姓氏,不可能离开女方家庭了;后三
7、种只能继承部分家产。2、遗孀在婆家继产承户守寡儿媳在丈夫去世后以儿子的名义继承家产、承立门户,这种名义上继承家产的是儿子,遗孀至多只能是在儿子年幼的时候代管一段时间,实际上常常成了先于儿子的继承者的现象,称之为“继管”。寡妇在婆家继管家产、支立门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守节继管。丈夫去世后守节不嫁,表明遗孀承担起了亡夫的所有义务,包括承立门户、抚养子女以及照料老人,作为报偿和尽义务的物质基础,便有了继管亡夫遗产的权利。但是,遗孀寡母的继管权再大,也不是继承权,也就是说不具备所有权。二是招接脚夫,这种方式比较少见。寡妇守节不改嫁,独自承立亡夫的门户,不仅时常受人挤兑欺凌,实际生活中也有诸多不便,
8、由此便有了一种类似女儿招婿入赘的方式,即在婆家招一男子上门,帮助自己料理家务,抚养前夫遗下的子女。这个男子通常被要求改从妻子前夫的姓氏,称之为接脚夫,俗称坐地招夫。宋代的律令规定,接脚夫对妻子前夫留下的家产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和继承权。实际上,多数接脚夫都只是妻子的帮手而已。寡妇招接脚夫入居家中之后,尽管不再算是守“节”了,但没有放弃承担前夫留下的家庭义务,并且是招了一个帮手来帮助她完成这些义务,因此,她应该与守节不嫁一样享有继管亡夫家产、支撑亡夫门户的权利。如果既不守节独居,又不招接脚夫,而是要改嫁他处,原则上就不能继续继管亡夫的家产了。三、家产和门户的立嗣传承所谓立嗣继承,又称立继、过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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