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市政公用事业法规ppt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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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公用事业法规市政公用事业法规pptppt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目目 录录市政公用事业概述市政公用事业概述1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2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城市公用事业管理3 3城市市容与绿化法规城市市容与绿化法规4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
2、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市政公用行业都不同程度地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一定
3、的社会公益性,价格的形成和调整涉及到大多数居民的利益,不可能完全按照供求规律行事。同时由于涉及到大多数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以及消费群体的利益要求不同,收费价格一直由政府主导,价格作为政府对公用事业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政府在定价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4.公用性和地区性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公用性和公益性的特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是为本城市提供服务的,本市机构和居民享有城市公用事业提供的普遍性服务。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
4、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 11.1.2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和管理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和管理 11.1.2.1 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管理的现状 长期以来,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的是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直到现在,虽然经过改革开放30年,但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才刚刚起步。概括来说,市政公用事业的历史发展和现状是:市政工程建设投资是单一型;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是政企合一型;市政公用事业的营运是垄断型。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投资主体单一,目前城市市政公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用设施,无论其可经营程度
5、如何,都是以政府投资为主,由于政策环境或利益激励机制不完善等原因,社会资本进入仍存在着一定的困难。相对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投资总量仍然不足,人均享用的设施水平仍然不高,特别是与生态环境相关的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不足,管网建设不配套,仅靠政府筹集建设资金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市政公用设施的投资不足成为城市发展难以克服的障碍。政企合一型是市政公用事业长期的管理模式。政企不分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在只有市政公用事业还存在着政企不分的现象。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 经营的垄断性体现了
6、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特点。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市政公用事业的经营垄断性仍然未打破,主要是与我国市政公用行业的特点和现状有关:一是该行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公用性和公益性的特征;二是投资大、回收期长,再加上管网运营的自然垄断性,其市场化和竞争程度相应较低;市政公用事业产品需求相对稳定,受经济周期的波动影响很小,整个行业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回报的稳定性,关系国计民生的市政公用产业一直保持较稳健的业绩和较高的回报率,公用事业是最稳定的行业之一。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 11.1.2.2 市政公用
7、事业改革 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是以市场为向导的改革。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应是一个由政府、民间投资者和外商投资者等多元投资主体共同参与的有序竞争格局,各类投资者凡是具备条件的,均可以通过竞争成为生产者、投资者或经营者。不再受其所有制形式和地域性的限制,其投资能力、经营业绩、信誉等级等成为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市场的首要条件。2002年12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以市场化的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概念覆盖了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全部内容,提出了开放市政公用事业经营市场,允许跨地区
8、、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提出了把特许经营制度作为市场化条件下投资与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的主要形式;明确提出了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要实现三个转变:即从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从管行业转变为管市场、从对企业负责转变为对公众负责。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投资主体的改革,开放资本市场。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事业中长期规划的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条件下投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实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二是开放经营市场,明确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9、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行业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开放作业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城市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设施养护的承包单位,签订作业合同,实现作业市场的开放。三是根本上改变以往市政公用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的状况,使市政公用企业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和市场主体,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脱钩改制步伐。城市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的规定进行改制,与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脱钩,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
10、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 11.1.2.3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是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机制,来选择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并明确其在一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依据是2004年2月24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特许经营的内容、意义及适用的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市政公用事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
11、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业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制度;项目运营中期评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临时接管制度;公众监督制度和备案制度等。1.市政公用事业实施特许经营的范围 办法规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实施特许经营适用本办法。这些行业,经营性比较强,一般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得到补偿;能够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达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提高运行效率的目的。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2.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准入制度 办法规范了市政公用事业市场的准入条件。规定了企业参加
12、特许经营权的竞标必须具备的条件。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市场,鼓励外资、民营资本进入,允许跨行业、跨地区参与经营,但要防止单纯以资本运作为目的。办法对法人资格、资本金、设施与设备、关键岗位的人员以及银行资信、财务状况、业绩、经营方案等提出要求。3.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制度 办法规范了特许经营权的实施程序。对招投标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包括招标条件、评审、公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以及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保证有序竞争,依法实施。办法规范了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特许经营协议是整个特许经营行为的载体
13、,是界定协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的重要法律文书,约束着整个特许经营行为。协议的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范围、期限、价格形成、产品和服务标准、设施维护、履约担保、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方面。由于行业之间、地区之间、项目之间区别很大,只能作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内容在每个协议中体现。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4.项目运营中期评估制度 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由主管部门组织对特许经营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目的是准确掌握经营的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5.临时接管制度 特殊情况下对特许经营项目临时接管,要求主管部
14、门要有临时接管的应急预案;什么情况下应该实行临时接管(非正常终止特许经营权);实施临时接管要依法、按程序实施。避免主管部门轻率地中止协议。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6.信息披露制度 对违规企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或在特许经营期间严重违法,情节恶劣的,主管部门要取消其特许经营权,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媒体披露,3年之内不允许该违规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竞标。7.公众监督制度 公众对特许经营有知情权、建议权;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如价格听证、实施临时接管的
15、听证、招标程序中的公示等。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 8.备案制度 备案制度属于一种行政监督,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主要是弥补社会监督机制的缺乏。办法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有待各地通过地方法规和实施细则加以细化,并制定配套政策、标准规范,不断规范和完善这项制度,保证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11.1.2.4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政府的监管职责 市政公用事业具有
16、公共性和自然垄断性的特点,消费者基本上没有选择权。即使竞争,也是有限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能够真正打破垄断、开放市场,既能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又能做到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不损害公众利益,不影响公共安全,这就需要政府必须承担起“公共责任人”的义务,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的有效监管。办法对获得特许经营的企业乃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较严格的规范。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11.1.3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法制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法制建设 在建设法律法规体系中,市政公用事业的立法
17、相对滞后,从国家立法的角度,目前还没有一部市政公用事业法。1992年,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曾经拟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公用事业法(送审稿),但这部法律送审稿至今并没有获得立法通过。有全国政协委员建议为市政公用事业立法。认为,虽然近年来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但由于市政公用事业涉及范围广、专业多,长期以来,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来规范市政公用事业活动各方主体的行为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以致目前在市政公用事业管理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比如重建设,轻管理;重建设过程管理,轻运营和养护管理;还有市政公
18、用事业建设资金普遍紧缺等。为改变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体制落后,管理缺乏法律依据的现状,有政协委员认为,制定一部“市政公用事业法”已迫在眉睫;同时,通过立法明确责任,也有利于开展研究,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明确界定市政公用事业的范畴及其含义;明确将市政公用事业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安排;明确国家鼓励国内外资本(含民间资本)依法投资建设、经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营市政公用事业的有关政策;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职责,切实解决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的问题;明确市政公用设
19、施建设、管理、维护的职能单位及其职责,解决抢占资源、浪费资源和重复建设的问题。现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依据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部门规章及政策文件,地方政府出台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和相关的政策文件。这些文件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法律地位偏低,缺乏权威性。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 11.2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市政工程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街头空地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设施及其附属构筑物;城市桥涵设施,包
20、括河道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地下人行通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用的排水管道、明沟、暗渠、进水井、检查井、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防洪设施,包括河道、泄洪道、明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渠、堤岸、河坝、闸门以及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的附属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公共道路、广场、桥涵、河道、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及其附属设施。规范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21、章,各地城市依据本市实际,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使其充分发挥效益,更好地为城市生产、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 11.2.1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 国务院1996年6月发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是规范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的最高法律规范。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对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并规定了违规罚则。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22、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 11.2.1.1 城市道路建设 城市道路设施是城市的骨架,是城市组织生产和安排生活所必需的交通设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
23、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城市道路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体,并且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24、 法法 规规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 11.2.1.2 城市道路养护与管理 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主要包括城市道路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及防滑、排水等养护作业。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城市道路养护管理的职责、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施工管理以及资金保障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1.城市道路养护管理的职责 城市规
25、划区的道路实行“谁的路权谁养护”的办法。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十十十十一一一一 市市市市政政政政公公公公用用用用事事事事业业业业法法法法规规规规 工工 程程 建建 设设 法法 规规,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2.城市道路养护施工管理 由各级城市道路养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护管理的道路,应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城市道路养护投标的企业,应具有相应的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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