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说课材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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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 l本讲座拟依据法律条文并结合有关案情,对项目部在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一定的防范措施,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讲座共分十个部分讲座共分十个部分l一、提高法律风险防范一、提高法律风险防范 意识意识l二、合同管理法律风险二、合同管理法律风险l三三、工期方面法律风险、工期方面法律风险l四、工程质量法律风险四、工程质量法律风险l五、工程价款及结算的五、工程价款及结算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l六、材料商和租赁商行六、材料商和租赁商行为的法律风险为的法律风险l七、丧失工程价款优先七、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风险。受偿权的法律风险。l八、施工
2、安全法律风险八、施工安全法律风险l九、刑事和行政法律风九、刑事和行政法律风险险l十、媒体法律风险十、媒体法律风险一、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一、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l合同法15种合同之一。建筑施工合同区别于其他各类合同的突出之处,就在于标的物的特殊性,这些特点可以用“特”“长”“多”“广”“严”五个字来概括。l1、“特”:合同“标的物”的特殊:一是建筑产品的周期性和生产的流动性。二是建筑产品的类别庞杂。三是建筑产品体量大,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多,一次性投资数额大。l2、“长”:履行合同的周期长。施工周期有多长,施工合同的执行期也有多长。l3、“多”:合同条款多,内容杂。l4、“广”:涉及面广。
3、施工合同不但涉及双方当事人,涉及法律法规,还要涉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涉及其他单位及第三方和个人的利益等。l5、“严”:施工合同对合同承包方要求非常严,较其他行业准入“门槛”高,如应具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合格证、外地企业进驻当地施工应办理有关手续等等。l正由于建筑施工合同的特点决定了其合同的特殊性,即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多样性、复杂性,由此导致了施工合同的高风险性。因此,我们要根据施工合同及行业特点来分析研究风险产生原因和防范风险的对策与措施。l规避建筑企业法律风险应坚持“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与事后补救相结合与事后补救相结合”的原则。l“扁鹊三兄弟扁鹊三兄弟”的启示:的启示:中国
4、古代有位神医叫做扁鹊,有一回皇帝夸他是天下第一神医。扁鹊却认为自己的大哥远胜于己,因为他总是在病人尚未发病之际即将其身体调理健康;二哥也比自己高明,因为他总在病人刚刚发病之初即有效控制病情;而自己只能在病情恶化后才出手治病,虽赢得更大名声却对保护病人健康最无能。我想说的是,对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必须加强事前的防范、事中的控制和事后的危机处理等各个方面的建设,“扁氏三兄弟”一个都不能少。二、项目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二、项目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l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防范主要包括:l1、应该发出的书面文件没有发出;2、应该办理签证手续的没有办理;3、应当及时行使的权利没有及时行使;4、应当办理签收手续的没
5、有办理;5、应当及时签订补充合同的没有及时签订;6、应该提出索赔的没有提出等等。l针对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防范,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有:1、做好合同交底工作,仔细研读施工合同条款;2、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工程签证工作,所有发给业主的函件均必须由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个人要有书面委托书)书面签收,以此作为日后提出索赔及结算的依据;3、签收原件应由项目经理部指定专人妥善加以保管,并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按公司规定及时移交存档;4、任何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书面文件均应及时发出;5、该办理签证的一定要办理,今天的签证就是明天的工程款;6、对方违约的时候,自己该行使什么权利就要行使什么权利,否则日后会对自己不利等等
6、。l要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事件以及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任何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均需迅速作出判断。只要造成自己施工成本增加,就要大胆地提出费用索赔。当然,为了索赔成功,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存证据,包括:1、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图纸、技术规范。2、有关设计交底的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指令。3、双方往来的信件、信函、通知、答复。4、工程各项会议纪要。5、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等等。l为了切实维护自己的利益,必要的时候还可以行使合同法赋予的种种权利,包括履行抗辩权、合同解除权、优先受偿权等,当然,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和
7、实质要件,否则起不到预期的作用。l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动态的管理。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项目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这就要制定完善合同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能力,包括质量、安全、技术及对人、财、物的管理等等。我们公司在这方面有一整套完整详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需要我们加大执行力度,对每一项工作都要责任到人,管理到位,措施有力,手续完备。三三、工期方面的法律风险。、工期方面的法律风险。l工期、质量与造价被称作建设工程的三座大山。根据工程是否完成为标志分为进度工期与合同工期。工期对于建设与施工双方而言,都显得十分重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工期的纠纷十分普遍,这也是在诉讼中建设单位对我们进行反
8、诉的重要手段。l工期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工期的计算标准,工作日、节假日、日历天数等与工期天数的关系。、工期的起算。3、工期违约,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判断总工期是否会违约。、进度工期违约,其违约金如何计算。、工期的签证与索赔与工期违约的关系。6、雨雪等不可抗力。7、其他原因等等。而以上问题的解决甲乙双方往往会存在较大分歧,需要耐心沟通和根据合同条款予以书面确定。l工期索赔的主要证据有:1、建设单位批准的总进度计划及实施计划。2、与工期相关的会谈纪要、来往函件、确认信。3、施工日志、气象资料。4、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5、拖延交付施工现场。6、拖延交付图纸。7、材料供应商、租赁商违约或
9、延误。8、拖延竣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9、变更、增加工程。10、建设单位原因暂停施工。11、其他原因等等。l针对工期方面的法律风险,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有:1、注意保存施工过程中与工期有关的各类证据。2、及时办理有效工期签证。3、发生纠纷时,先发制人,提起工期索赔之诉。4、必要时申请工期鉴定。四、工程质量的法律风险四、工程质量的法律风险l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工程质量不合格,建设单位可以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并追究施企业的法律责任,我们催要工程款,其前提就是施工工程达到合格标准。不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质量合格与否均是处理有关纠纷的分水岭。l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
10、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l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擅自使用,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外,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应该由开发商自行承担。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等法规也有相
11、应的规定。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l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其权利是获得承包人完成的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约定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以及承包人能否取得价款的依据,这就是所谓的“质量至高原则”。l有关质量控制成为合同履行的中心环节,该环节不单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监理方也
12、应积极参与,以免到工程结束后才予以关注。作为项目部尤其要注意对质量的控制,尽力避免纠纷发生以及通过鉴定明确质量问题。五、工程价款及结算的法律风险五、工程价款及结算的法律风险l工程造价是承、发包双方均十分关注的问题,建筑法关于造价问题仅在十八条中明确有关造价问题应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招投标的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但这一条款十分笼统和原则,而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造价通常会表述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甚至垫资款等等。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有关造价问题进行规定及提及的条款达16个条款,
13、为我们建筑企业进行工程结算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撑。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款的,应予支持。”l有关工程价款的风险点主要表现在:1、预付款及扣回比例、时间问题;2、进度款支付时间及与进度工程量的关系问题;3、进度款停止支付的时间与进度工程量关系问题;4、进度款与结算款支付问题;5、结算款与质量保修金的比例问题;6、进度款与进
14、度工期矛盾问题;7、垫资款与进度款支付及结算款关系问题;8、工程价款计价标准问题;9、工程变更及计价标准问题;10、预付款、进度款及结算款预期支付的法律后果问题。等等。l以上问题,需要承、发包双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予以逐一明确,从而减少纠纷。上述问题的解决,也可能是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突破口之一。l从以上风险中可以看出结算阶段的风险其实多数来源于合同签订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中工作的不到位,所以对于结算阶段的风险防范,首先还是要从源头上抓起。l具体措施:1、要在合同条款中对有关结算的事项做出明确约定。2、转型发展,变“按图纸施工”为“按合同施工”,也就是从单一的技术管理变为技术、经济相结合的全
15、面管理。3、转变观念,结算工作不是工程完工之后才开始的事情,而是从工程开工之日起就需要每天进行的工作,换句话说,工程施工进行的每一天都是为了结算,都要想着结算。l欠付工程款的利息问题。这里主要要分析两个部分的内容,即垫资部分、拖欠工程款部分。l1、垫资部分:我国对垫资问题认识现在已经比较明确,只要没有故意规避法律以垫资的名义进行企业借贷,通常认定建筑行业中的垫资行为是有效的。l对于垫资利息垫资利息能否得到支持。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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