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课件增值税业务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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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课件增值税业务讲解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交流内容交流内容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一、增值税条例及细则涉及的几个重要概念 货物 应税劳务 销售额 视同销售 混合销售行为 兼营行为 二、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差异说明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增值税常见问题及处理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一、一、增值税条例及细则涉及的几个重要概念增值税条例及细则涉及的几个重要概念 (一)
2、货物(一)货物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有形动产是指那些具备实物形态,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可移动资产。与之相对应的,还存在“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两个概念。增值税条例为什么不用“商品”或“产品”的表述来定义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呢?(二)应税劳务(二)应税劳务 劳务是增值税制中除货物以外,另一个重要的征税对象。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除此之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明确了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的范围。1、加工 是指由
3、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即委托加工业务。在确定加工劳务时应注意三方面的问题:(1)“加工”仅仅是指对“货物货物”的加工,不包括对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加工;(2)加工后的货物不一定要由委托方收回到自己的处所,受托方可以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处理或者代为转交给其他纳税人;(3)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哪些材料属于“原料及主要材料”,哪些材料属于辅助材料,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属于委托加工业务。2、修理修配 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理解“修理修配”的概念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法规所指的“修理修配”仅仅是指对损伤
4、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货物进行的修复业务,不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业务。同时,修理修配是否能完全恢复被修理货物的原状,并不是增值税法规要考虑的,只要提供了这项业务,即便有可能没有完全修复,或者没有完全恢复到原来状态,也属于增值税法规所规定的修理修配劳务。(三)销售额(三)销售额 1、概念: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理解销售额概念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销售额应当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向购买方收取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款;二是销售额的范围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三是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四是销售额应以人民币计算;五是不征收增值税的价外费用
5、。(销售额的特例:包装物押金、折扣销售、以旧换新、还本销售)2、确定年应税销售额的范围 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纳税评估及稽查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纳税评估及稽查查补销售额计入评估和稽查查补税款当月销售额,不是税款所属期的销售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第一条)注意: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应计入,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中的非增值注意: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应计入,混合销售及兼营行为中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是否计入,按照对其是否征收增值税进行判断。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是否计入,按照对其是否征收增值税进行判断。(四)视同销售(四)视同销售 1、概念:视同销售货物是相对于销售货物
6、而言的,是指那些提供货物的行为,其本身并不符合增值税税法中对销售货物所定义的“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条件,或者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条件,但在增值税法规中要视同为销售货物而征税的行为 2、视同销售行为的分类 按照具体内容和行为性质来划分,视同销售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代销货物的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2)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不在同一县(市)的机构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理解这一政策需要注意几点:(略)(3)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应当从增值税对消费行为征税的原理和平衡税负的角度来理解这项规定。
7、(4)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人以及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对这项行为的税收处理,兼具公平税负和传递发票的双重考虑。(注意与第(3)点的区别)3、确定视同销售行为要注意的问题 (1)该规定只适用增值税税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2)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外购货物的处理办法不同于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3)“无偿赠送”并不是将“有偿赠送”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4)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奖励时,属于税法规定的“无偿赠送”的范围。(五)混合销售行为(五)混合销售行为 1
8、、概念: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的劳务。2、混合销售行为的判定标准 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既涉及货物又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注意:注意: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属于非应税项目,而不属于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属于非应税项目,而不属于非应税劳务。3、混合销售行为的主体条件(六)兼营行为(六)兼营行为 1、概念:纳税人得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2、兼
9、营同混合销售的区别 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非应税劳务,仅指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混合;兼营则是指纳税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中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货物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是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判断要素:销售行为的关联性。在混合销售行为中,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不可分离的,如果分开,这项销售行为是不完整的或不能完成,两者间存在紧密的从属关系。在兼营行为中,两者可以不相关。二、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差异说明二、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差异说明 (一)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一)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 (条例第十条)1、新条例取消了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0、的相关规定,标志着我国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2、新旧细则对固定资产的解释有较大变化。新细则的解释更简单,取消了“单位价值”和“主要设备”的概念。3、新细则第二十三条中,将原来对非应税项目解释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修改为“不动产在建工程”,并新增了不动产的定义。在政策执行中,不动产与动产(固定资产)的划分仍然存在界限模糊的问题。4、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应按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分摊?(二)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分摊(二)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分摊 (细则第二十六、二(细则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十七
11、条 1、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中,新细则将“当月全部进项税额”修改为:“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2、注意新细则第二十六条与二十七条的区别。(三)关于价外费用(三)关于价外费用 (细则第十二条)1、新条例完善了价外费用的构成,避免了“违约金”仅作为延期付款利息的误解。2、增加了财税【2005】165号文件中的相关内容。纳税人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不征收增值税。(有三个条件)3、删除了“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四)关于非正常损失(四)关于非正常损失 (细则第二十四条)新法把“自然灾害损失”从非正常损失中删除,将非正常损失定义为:因管
12、理不善 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范围缩小了。(五)确定销售额的变化(五)确定销售额的变化 (条例第七条,细则第十六条)1、新细则将“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修改为:“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2、增加了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确定计税价格的参照。(六)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和征收率发生变化(六)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和征收率发生变化 (条例第十二条,细则第二十八条)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原来的180万(商业)和100万(工业)降低为:80万和50万;征收率由原来的6%(工业)和4%(商业),降低并统一为3%。(七)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七)
13、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条例第十九条,细则第三十八条)新条例增加“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一规定对一些大型商业企业销售购物卡的核算会有很大的影响。新则中的变化:1、取消了“将提货单交给买方”这一条件。2、明确了增值税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3、增加了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明确了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5、明确了委托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八)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八)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 (细则第十一条)将纳税人开具
14、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写入细则。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应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具体要求。(九)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九)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 (细则第十九条)新细则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十)关于运输费用(十)关于运输费用 (细则第十八条)新细则对条例第八条(四)中的“运输费用金额”作了进一步明确。运输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费、保
15、险费等其他杂费。例:铁路运输发票的电化费和京九分流费,能否按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电化费和分流费属于其他杂费,不能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十一)关于农产品的规定(十一)关于农产品的规定 (条例第八条,细则第十七条)1、将目前购进农产品执行的扣除率(13%)写入新条例中。2、新细则对农产品买价的定义时,取消了“农业特产税”,增加了“烟叶税”。(十二)增加了纳税人放弃免税的条款(十二)增加了纳税人放弃免税的条款 (细则第三十六条)(十三)提高了增值税起征点(十三)提高了增值税起征点 (细则第三十七条)注意:注意: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即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十四)关于混合销售(十四)关于
16、混合销售 (细则第五、六条)将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作了单独规定(新增):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注意:并未表述为一并征收增值税)(十五)关于兼营(十五)关于兼营 (细则第七条)注意对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的处理。(存在一并征收增值税和核定销售额的差别)(十六)关于纳税期限(十六)关于纳税期限 (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1、延长了申报纳税时间。(由10天改为:15天)2、明确了扣缴义务人的税款解缴期限。(同其他纳税人)3、明确了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4、修改了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税款缴纳
17、期限。(由7天改为:15天)(十七)其他几个问题(十七)其他几个问题 1、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细则第三十五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包括个体工商户);新法对“物品”没有作限制。2、会计核算健全的定义 (细则第三十二条)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比原来的定义更规范、更准确、更符合会计制度要求;会计核算健全不再以能否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为标准。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的纳税问题。(细则第二十九条)可选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与原来有区别)4、来料加工
18、、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的免税取消。(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增值税常见问题及处理增值税常见问题及处理 一、销售环节一、销售环节 (一)(一)“无偿赠送无偿赠送”与与“有偿赠送有偿赠送”的区别,促销奖励实的区别,促销奖励实物应如何征税?物应如何征税?“无偿赠送”实际上就是“赠送”的意思,即受货人并未因此支付价款(或其他经济利益)给供货人。所谓“有偿赠送”是当购买者达到销售者事先设定的一定条件后,由销售者赠送礼品给购买方。“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并不是将“有偿赠送”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例如“买一赠一”、“促销奖励实物”等有偿赠送行为,同样要按照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二)无偿提供
19、劳务是否缴纳增值税?(二)无偿提供劳务是否缴纳增值税?货物,无论是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赠送的,都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劳务则不同,只有有偿提供的劳务才是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如果劳务是无偿提供的,劳务提供方并未从接受方那里收取款项或取得经济利益,那么这样的劳务就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三)电子商务如何征管?(三)电子商务如何征管?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构拟的空间和媒体,以数据的形式表达各种信息而进行的商务活动,是随着互联网发展兴起的一种新型商务活动。其与传统商务形式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差别:(1)营业活动覆盖全球;(2)可以远距离开展经营活动;(3)交易双方可以匿名化;(4)交易的产品多是数字化产品;
20、例如MP3下载、软件下载、在线问答等等,是作为商品还是作为服务,其界限非常模糊。电子商务的税收处理尚未形成国际统一原则,但可以肯定的是,现有的征税规则需要为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进行广泛的调整。涉及的劳务的范围有:网站供应和储存、远程维护、软件的供应和升级、数据库的使用、音乐、电影和游戏的供应、会计服务、咨询服务、医疗服务、电子市场等等。根据现行中国税制,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货物交易均应征收增值税,只要交易的对象是具体的货物,那么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与传统交易方式的税收征管并没有实质的差别。(征管难点:对通过电子商务提供劳务的行为的征管。)(四)代购货物如何征税?(四)代购货物如何征税?代购货物行为,凡
2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征收增值税。(【94】财税字第026号)(五)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何征税?(五)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何征税?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不用于销售一般是指移送原料和半成品等还须继续加工生产的货物)(国税发【1998】137号)
22、(六)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随同发生的销售货物行(六)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随同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涉及的只是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随同其销售货物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七)将自产货物送质检、技术等部门进行质量标准的检测,(七)将自产货物送质检、技术等部门进行质量标准的检测,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是否属于视同销售?上述行为涉及医药制品、生物制品、食品等行业,这类行为属于货物生产的一个环节,不作为视同销售,其耗用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八)如何判断建筑安装企业等混合销售行为的适用税种?(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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