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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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第一节 社会保险制度概述第二节 养老保险第三节 失业保险第四节 工伤保险第五节 医疗保险第六节 生育保险2010年年10月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年7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第一节第一节 社会保险制度概述社会保险制度概述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二、社会保险的法律原则三、社会保险的作用四、社会保险的结构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国家和社会对劳动风险给予补(一)概念:国家和社会对
2、劳动风险给予补偿和物质帮助的制度。偿和物质帮助的制度。(二)特征:(二)特征:1、强制性、强制性 2、互济性、互济性3、社会性、社会性 4、保障性、保障性5、非营利性、非营利性(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二、社会保险的法律原则二、社会保险的法律原则(一)社会保险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一)社会保险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的原则(二)社会化原则(二)社会化原则1、社会保险范围的广覆盖、社会保险范围的广覆盖2、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社会化、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社会化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D19“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
3、费年限累计计算。个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宪法宪法D14(4)“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劳动法劳动法D71“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D3“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
4、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社会保险的作用三、社会保险的作用(一)(一)“安全网安全网”: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二)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二)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配置要求,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配置(三)(三)“减震器减震器”:防范和化解劳动风险,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防范和化解劳动风险,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四、社会保险的结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结构四、社会保险的结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结构及国家态度)及国家态度)1991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
5、革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决定劳动法劳动法D75国家基本社会保险(强制性社会保险)国家基本社会保险(强制性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补充社会保险(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补充社会保险(国家鼓励)劳动者个人储蓄性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储蓄性保险(国家提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险种险种险种险种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劳动者缴费比例劳动者缴费比例劳动者缴费比例劳动者缴费比例(
6、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工资)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养老保险20%20%8%8%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医疗保险6%6%2%2%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失业保险2%2%1%1%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行业差别浮动费率行业差别浮动费率行业差别浮动费率行业差别浮动费率(0.5%0.5%至至至至2.0%2.0%)不缴费不缴费不缴费不缴费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生育保险一般不超过一般不超过一般不超过一般不超过1%1%不缴费不缴费不缴费不缴费第二节第二节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一、养老保险的概念、特征与形式二、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基
7、本养老保险的特征: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征:1、参加保险与享受待遇的一致性、参加保险与享受待遇的一致性2、保障水平的适度性、保障水平的适度性一般来说,基本养老保险的整体水平要一般来说,基本养老保险的整体水平要高于贫困救济线和失业保险金的水平,高于贫困救济线和失业保险金的水平,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和个人在职时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和个人在职时的收入水平。水平。3、享受期限的长期性、享受期限的长期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定(国发199133号)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国发(国发
8、19956号)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险制度的决定(国发(国发199726号)号)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国发199828号)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年)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二、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二、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达到规定的工龄年限(缴费年限为、达到规定的工龄
9、年限(缴费年限为15年)年)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周岁,女工人年满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周岁,女年满45周岁。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周岁,女年满45周岁。周岁。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0、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实)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和退职金补贴。休金和退职金补贴。“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1)基础养老金:按各省级或地(市)上年)基础养老金:按各省级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社会统筹)支付。(社会统筹)(2)
11、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缴费个人的个人账)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缴费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户储存额除以120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给本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未满人。(缴费年限未满15年)年)(3)过渡性养老金: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过渡性养老金: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除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除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老金。四、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四、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1、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统、养
12、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开支,一般按月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开支,一般按月支付,直到死亡。支付,直到死亡。2、其他养老保险待遇,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养老保险待遇,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中支付。D17“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需资金
13、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节第三节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一、概念一、概念二、二、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三、三、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标准和给付、标准和给付四、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四、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二、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二、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1、缴费年限满、缴费年限满1年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本人无法控制的(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原因)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根据根据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非因本人意愿
14、中断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况:就业是指下列情况:(1)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根据劳动法)根据劳动法D32(2)()(3)与用人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D50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
15、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三、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标准和给付三、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标准和给付(一)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一)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1、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个月)(2)缴费时间的计算)缴费时间的计算(3)领取期限的合并计算)领
16、取期限的合并计算D46“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
17、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四、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四、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二)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二)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支出主要有两方面:失业救济和促进就业(支出主要有两方面:失业救济和促进就业(具具体项目体项目)(三)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由财政部
18、门依法进行监督。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具体项目:具体项目:1、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费3、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5、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四节第四节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一、工伤保险的概念二、工伤保险的归责原则三、工伤保险事故的界定四、劳动能力鉴定五、工伤保险待遇六、工伤保险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竞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03/4/27)2
19、010年年12月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工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条例自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条例自2011年年1月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起正式施行。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办法(03/9/2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03/9/2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03/9/23)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03/12/28)二、工伤保险的归责原则二、工伤保险的归责原则(一)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一)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1、劳动
20、者自己责任阶段劳动者自己责任阶段2、雇主过失赔偿阶段雇主过失赔偿阶段3、补偿不究过失阶段补偿不究过失阶段(二)工伤保险的归责原则(二)工伤保险的归责原则用人单位单方责任原则和用人单位单方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西欧工业化初期,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伤害,西欧工业化初期,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伤害,一切后果均由其本人承担,即所谓一切后果均由其本人承担,即所谓“劳动者自劳动者自己责任原则己责任原则”理论依据:危险自任说理论依据:危险自任说如如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世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斯密认为:“雇主在给工人规定的工资标准中,包含了对工雇主在给工人规定的工资标准中,包含了对工作
21、岗位危险性的补偿。作岗位危险性的补偿。”工业的发展,工伤事故日益增多,工人反抗增工业的发展,工伤事故日益增多,工人反抗增强,欧洲各国开始改行雇主过失赔偿责任。强,欧洲各国开始改行雇主过失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工人因工负伤,只有出自雇主过错责任原则:工人因工负伤,只有出自雇主一方有过错时,才给予赔偿;雇主的过错有多一方有过错时,才给予赔偿;雇主的过错有多大,对受伤工人的赔偿就有多大。(受制于劳大,对受伤工人的赔偿就有多大。(受制于劳动者举证能力动者举证能力)过错推定制度:在过错的认定上,不再是由原过错推定制度:在过错的认定上,不再是由原告来承担举证责任,而是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告来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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