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路的着作权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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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園網路的著作權議題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賴文智律師2007/05/22中央大學著作受保護的要件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等學術範圍的創作具有原創性或創作性著作為人類精神活動成果,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意之作品,始受著作權法保護須非法律所規定不保護之客體(著作權法第九條)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述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表格或時曆等。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著作受保護的要件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以具體方式將抽象概念表現出來,即為表達,尚未具體表達出來之思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例如:自己有一個原創小說的構
2、想,跟朋友聊天高興之餘就說出來了,結果反而是朋友用同樣的構想先寫出來,這並不是侵害著作權,只是道德上可非難而已已表達之著作,僅具體表達之成果受保護,其所傳達之思想不受保護,他人可以再行以自己的方式闡述該思想著作的種類著作的種類1.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2.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3.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4.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5.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3、6.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著作的種類著作的種類7.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8.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9.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10.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表演: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expressionsoffolklore)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加以詮釋。著作人格權著
4、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著作的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不是要公諸於世姓名表示權創作人有權利要求在作品上表示或不表示其名稱(包括:本名、筆名、藝名等)禁止他人損害名譽權舊法時代規定較嚴,有稱之為同一性保持權,現在已經放寬許多,主要是對於有人以變更、扭曲、竄改的方式,變更著作的內容、形式、名目的話,創作人可以加以禁止。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可說是一群不同著作利用權利的集合重製權、出租權(不完整,因此小說、漫畫出租店都是合法的)、改作權、讓與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的公開演出權美術或攝影著作的公開展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
5、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公開傳輸權包括主動式傳輸主動式傳輸與被動式傳輸被動式傳輸,可說只要是透過網路傳輸予公眾,皆屬公開傳輸權的範圍網路包括:Internet、Intranet、P2P、行動電話網路等等,範圍相當廣合理使用制度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均須取得授權始得合法利用,例外在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時,無須取得授權(但有判斷標準不明確的缺點)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為合理使用之個別規定,包括: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作為內部參考資料、司法程序使用、教學使用、教科書、博物館或圖書館、
6、因時事報導使用所接觸之資料、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使用等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為合理使用之概括規定,不屬於個別規定之合理使用行為,仍有可能依個案被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合理使用之判斷基準著作權法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與網路相關的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49條: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
7、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本條主要指為時事報導的目的,使用報導過程所接觸的著作例如:報導一家知名畫廊開幕,照片或影片中拍攝到畫廊內的畫作;報導某網站涉及消費爭議,而截取該網站之畫面等等與網路相關的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50條: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本條主要考量政府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通常具有一定公益性,且由國家經費所支持,故可在合理範圍內公開傳輸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重點在於公開發表時是否以機關或公法人名義為之,至於著作權之歸屬則不論與網路相關的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
8、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引用(quotations)主要是指為說明某一主題,而將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摘錄作為說明或支持論點之用全部著作的引述,並非引用而是重製引用他人著作應尊重原著之意旨,雖可摘錄,但應避免改作或其他侵害著作人格權之行為不限非商業性質的著作與網路相關的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61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公開播送或公開傳
9、輸者,不在此限。本條限制其實頗為嚴格,解讀時要小心網路上的時事論述,如有轉載之需求,仍宜取得授權為宜,畢竟透過網路尋求授權成本較低,也較尊重著作權人與網路相關的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62條: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本條僅規定得利用,並未限制利用之方式,因此,解釋上亦包括以公開傳輸的方式利用。常見的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圖書館可否自行就公播版的視聽館藏提供校園內的VOD服務?公播版:指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授權版本VOD是透過網路將視聽著作依使用者的需求進行點選下載播放,所涉及的是重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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