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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适用的保险适用的 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第四节第四节 补偿原则补偿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构成一、保险利益及其构成(一)含义(一)含义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上承认的利益。(二)保险利益的构成(二)保险利益的构成1.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2.2.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 3.3.必须是经济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4.4.
2、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一)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一)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三)限定保险赔偿的额度。(三)限定保险赔偿的额度。三、保险利益的种类三、保险利益的种类(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2.债权人的保险利益债权人的保险利益 3.3.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财产受益人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财产受益人的保险利益的保险利益4.4.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有保险利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有保险利
3、益益 (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1.1.各种公共场的负责人所对其顾客、各种公共场的负责人所对其顾客、观众具有保险利益观众具有保险利益 2.2.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对其产品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对其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3.3.雇主对其雇员因职业引起的伤害具雇主对其雇员因职业引起的伤害具有保险利益有保险利益 4.4.各种专业人员对其从事的职业引起各种专业人员对其从事的职业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1.本人的保险利益本人的保险利益 2.2.家庭
4、成员之间的保险利益家庭成员之间的保险利益3.3.由劳动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由劳动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 4.4.债务关系、合作经济关系产生的保债务关系、合作经济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险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认定与承诺。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认定与承诺。(二)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二)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 1.1
5、.保险经营的特性决定的。保险经营的特性决定的。2.2.保险合同属于附和合同。保险合同属于附和合同。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告知(一)告知 告知,指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订告知,指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知或应知的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方也应将对投保方利害相关报;保险方也应将对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二)保证(二)保证 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险期限内某种特保证是
6、指当事人在保险期限内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保证是保险合同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保证是保险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赖以存在的基础。(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当事人一方放弃他在保险合弃权是指当事人一方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也称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禁止抗辩”,是当事,是当事人一方既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人一方既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第三节第三节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保险所讲的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损失保险所讲的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损失事
7、件的最直接起主导作用的原因,但并非事件的最直接起主导作用的原因,但并非指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指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保险赔偿以保险风险近因原则是指保险赔偿以保险风险为损失发生的近因为要件的原则。任何灭为损失发生的近因为要件的原则。任何灭失的近因是由承保的风险所造成的,保险失的近因是由承保的风险所造成的,保险人应承担责任。人应承担责任。二、近因的判断方法二、近因的判断方法 一种是顺序法。从最初事件出发,按一种是顺序法。从最初事件出发,按照逻辑推理,分析判断下一个事件可能是照逻辑推理,分析判断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然后再从下一个事件出发,分析判什么;然后再从下一个
8、事件出发,分析判断再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如此下去,断再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如此下去,直至分析到损失为止。直至分析到损失为止。一种是倒推法。从损失开始,按照逻一种是倒推法。从损失开始,按照逻辑推理,分析引起损失的原因是否是前一辑推理,分析引起损失的原因是否是前一事件,如果是,再继续分析导致前一事件事件,如果是,再继续分析导致前一事件发生的原因,直至最初事件为止。发生的原因,直至最初事件为止。三、应用近因原则来确定保险责任三、应用近因原则来确定保险责任 (一)单一原因(一)单一原因(二)多种原因同时发生(二)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1.1.多多种种原原因因都都是是保保险险责责任任范范围围内内的的原原
9、因因,保保险险人人对对这这些些原原因因所所致致损损失失均均负负赔赔偿偿责责任任。反反之之,若若多多种种原原因因均均属属除除外外责责任任,则则保保险险人人不不负保险责任。负保险责任。2.2.多种原因中有些属于保险责任,有些属多种原因中有些属于保险责任,有些属于除外责任,有些难以划分,对属于保险责于除外责任,有些难以划分,对属于保险责任的给予赔偿;对属于除外责任的不予赔付;任的给予赔偿;对属于除外责任的不予赔付;对无法划分的一般不予赔付,但有时也会采对无法划分的一般不予赔付,但有时也会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赔付的方式。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赔付的方式。(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10、 1.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则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一切损失,保则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一切损失,保险人都负责赔付。险人都负责赔付。2.2.在连续发生的原因中,若前因是在连续发生的原因中,若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不保风险,但后因保险风险,后因是不保风险,但后因是前因的直接的延续和后果,则保险是前因的直接的延续和后果,则保险人对所有损失均负赔付。人对所有损失均负赔付。3.3.在连续发生的原因中,若前因是不在连续发生的原因中,若前因是不保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保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对所有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对所有损失均不予赔付
11、。损失均不予赔付。4.4.在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前因与后因在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前因与后因均属非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对损失均属非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对损失不予赔付。不予赔付。(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损失是由两个以上不相关联的原损失是由两个以上不相关联的原因引起的,如果造成损失的原因中有因引起的,如果造成损失的原因中有保险风险,则保险人仅对由保险风险保险风险,则保险人仅对由保险风险造成的损失予以赔付,对非保险风险造成的损失予以赔付,对非保险风险造成的损失不予赔付。若造成损失的造成的损失不予赔付。若造成损失的原因中没有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对损原因中没有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对损失不予赔付。
12、失不予赔付。第四节第四节 补偿原则补偿原则 一、补偿原则的含义与意义一、补偿原则的含义与意义(一)补偿原则的含义(一)补偿原则的含义 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投保人通过是指投保人通过与保险人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将特定危险与保险人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将特定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转嫁给保险人承担,当保事故造成的损失转嫁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二)补偿原则的意义(二)补偿原则的意义
13、1.1.补偿原则是保险的本质和职能的体补偿原则是保险的本质和职能的体现。现。2.2.补偿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在保补偿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在保险中赢利,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险中赢利,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二、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二、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一)以实际损失为限(一)以实际损失为限 (二)以保险金额为限(二)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以被保险人对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三)以被保险人对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四)损失赔偿计算方式的限制四)损失赔偿计算方式的限制 1.1.第一危险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2.2.比例赔偿方式比例赔偿方式(1 1)全部损失)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实际全损与推定全
14、损(2 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赔偿金额赔偿金额=保额损失程度保额损失程度损失程度损失金额保额损失程度损失金额保额损失程度(完好市价损失程度(完好市价-残值)完好市价残值)完好市价免赔额(率)免赔额(率):绝对免赔额(率)绝对免赔额(率)相对免赔额(率)相对免赔额(率)保障程度保障程度=投保金额(保险金额)投保金额(保险金额)/标的实际价值标的实际价值实际赔实际赔=应付金额应付金额 X X 保障程度保障程度 付金额付金额=标的损失标的损失+费用费用 =施救费施救费+救助费救助费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X X 损失程度损失程度施救费与救助费施救费与救助费:目的相同目的相同行为主体不同行为主体不同赔付
15、原则不同赔付原则不同赔付金额不同赔付金额不同救助费属于共同海损的一部分救助费属于共同海损的一部分四、代位原则四、代位原则 (一)代位原则的含义及作用(一)代位原则的含义及作用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二)代位追偿(二)代位追偿 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人因财产受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人因财产受损而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后
16、,将其原应损而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后,将其原应享有的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享有的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取得该项权益后,即可险人,保险人取得该项权益后,即可把自己处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责任方把自己处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责任方追偿。追偿。委付与代位追偿权的区别:委付与代位追偿权的区别:(1 1)在在代代位位追追偿偿中中,保保险险人人获获得得的的追追偿偿额额只只能能少少于于或或等等于于赔赔偿偿额额;而而在在委委付付中中保保险险人人可可以以获获得得大大于于其其赔赔偿偿金金额额的的利利益益,因因为为被被保保险险人人提提出出委委付付时时,已已放放弃弃了了对对保保险险标标的的的的所所有有权权,保
17、保险险人人获获得得了了对对保保险险标标的的的的任任意意处处分分权,并可取得因处置而产生的额外利益。权,并可取得因处置而产生的额外利益。(2 2)代位追偿是一种权利的转让,保险人)代位追偿是一种权利的转让,保险人在取得这种权利的同时,无需承担其他义务;在取得这种权利的同时,无需承担其他义务;委付是一种物的转让,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委付是一种物的转让,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必须承担因获得所有权而带来的各项义同时必须承担因获得所有权而带来的各项义务。务。五、分摊原则五、分摊原则(一)分摊原则的含义(一)分摊原则的含义 分摊原则是补偿原则的另一个派分摊原则是补偿原则的另一个派生原则。分摊原则适用于重复保
18、险。生原则。分摊原则适用于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条件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条件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总额由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总额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二)分摊方法(二)分摊方法1.1.比例责任制比例责任制 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即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即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某保险人赔偿额某保险人赔偿额=损失额损失额 各保险金额总和各保险金额总和2.2.责任限额制责任限额制责
19、任限额制又称独立责任制,是以各个保险责任限额制又称独立责任制,是以各个保险人的独立责任为依据来分摊损失,即各保人的独立责任为依据来分摊损失,即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额以在没有其他保险人的险人承担的赔偿额以在没有其他保险人的情况下单独应当承担的限额比例来进行分情况下单独应当承担的限额比例来进行分摊。摊。某保险人某保险人=损失金额损失金额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额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额 赔偿额赔偿额 各保险人独立责任额各保险人独立责任额 总额总额 3.3.顺序责任制顺序责任制 按照订立保险合同的先后顺序分按照订立保险合同的先后顺序分摊赔偿责任,首先签订保险合同者首摊赔偿责任,首先签订保险合同者首先赔偿,在第一个保险人依照保险金先赔偿,在第一个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足时由第二个额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足时由第二个保险人赔偿,以此类推,直至被保险保险人赔偿,以此类推,直至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足额补偿为止。人的损失得以足额补偿为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