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律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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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土地所有权(一)概述1.概念。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支配性权利。2.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限于国家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2)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依法律规定,不得约定。(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确规定禁止买卖土地。(4)所有权形式转换的单向性。(仅集体土木转化为国有土地)。第1页/共64页(二)国家土地所有权(二)国家土地所有权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
2、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2页/共64页2.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和统一性。(2)所有权主体不能亲自行使所有权,而只能由代表代为行使所有权。(3)所有权主体代表不能亲自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全部四项职能。(4)所有者代表对土地保有最终的处分权。(5)所有权直接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不进行国有土地所有权登记。第3页/共6
3、4页(三)集体土地所有权(三)集体土地所有权1.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农民集体为所有权人,对归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1)农村和城市郊区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土地;(3)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4页/共64页3.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1)受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在收益权和处分权两个方面受到限制:在收益权方面,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
4、地产开发,若要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先由国家依法征收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再由国家出让给开发商;在处分权方面,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向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人民政府批准。(2)受农民集体意志限制 对集体土地的重大处分应当依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表决同意,如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期间的个别承包经营的调整、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和各人承包的。第5页/共64页二二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依照所有权形式的不同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5、(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1)主体的广泛性(2)取得方式的多样性(3)内容的差异性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须经依法登记予以确认。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第6页/共64页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 使用权人对国有土地享有不同的占有权、使用权,并因取得方式的不同享有不同的收益权、处分权。但对于依法律或依约定不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客体的土地空间范围及物,不得行使上述权利。4.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因法律规定的情形而终止。主要原因是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还有使用权人放弃或因特定原因停止使用;使用权人是自然人死
6、亡后无人继承,也可导致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第7页/共64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而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拆迁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1)、(2)两项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第8页/共64页(二)出让土地使用权(二)出让土地使用权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境内外法人、
7、非法人组织和公民个人可以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拍卖、招标、协议。3.土地使用权的年限:(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第9页/共64页4.4.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在出让使用期限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分期付款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领取临时土地使用权期间,土地使用者对土地不享有部分处分权。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
8、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定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10页/共64页(三)划拨土地使用权(三)划拨土地使用权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国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1.划拨土地使用的范围:(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11页/共64页2.划拨土地的取得用地者申请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需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占用其他用地者正在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申请用地者应当
9、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或者原国有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申请用地者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为国有荒地、空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以无偿取得。3.内容与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占有使用划拨土地所获得的收益归其所有,依法经批准处分土地获得的收益按有关规定上缴国家后,剩余归其享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对其投资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法享有所有权。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转让、出租和抵押期权利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手续。(四)集体土地使用权(略)第12页/共64页第二节建设用地一、概述建设用地指的是用于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土地。(一
10、)建设用地的分类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国家建设用地是指国家进行各项基础设施、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举办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所需占用的建设用地。国家建设用地的来源:1.是征收农民集体所以的土地 2.是划拨土地,3.是出让土地,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公益事业或农民建设住宅所需的农村集体土地。第13页/共64页(二)我国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特点(二)我国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特点1.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实行严格的用地审批制度,特别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2.严格控制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兴办乡
11、镇企业和农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14页/共64页二二 国家建设用地国家建设用地(一)国家建设征地的批准权限。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依法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征用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第15页/共64页(二)国家征地程序国家征收土地,先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后听取
12、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组织实施。(1)拟订征收土地方案(2)审查报批(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6)争议的解决。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上述争议的解决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第16页/共64页(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2.安置补助费。每一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3.新菜地开发基金。征用城市郊
13、区的土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该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安置补助费可以增加,但是土地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特点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第17页/共64页(四)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归属或支付对象。(四)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归属或支付对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一般来说,由谁负责安置即向谁支付安置补助费。三、乡(镇)村建设用地(略)第18页/共64页第19页/共64页一、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一、环境监督管理制度1.1.环境标准管理制度环境标准管理制
14、度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2.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制度 3.3.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环境保护规划制度4.4.4.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5.5.现场检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 6.6.环境保护设施配套制度环境保护设施配套制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产使用“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7.7.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第20页/共64页二、环境保护专项法律制度一、大气污染防治法一、大气污染防治法二、水污染防治法二、水污染防治法三、噪声污染防治法三、噪声污染防
15、治法四、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21页/共64页 现场施工空气污染的防治措施现场施工空气污染的防治措施现场施工空气污染的防治措施现场施工空气污染的防治措施1.1.施工现场垃圾渣土要及时清理出现场。施工现场垃圾渣土要及时清理出现场。2.2.施工现场垃圾时,要使用封闭式的容器施工现场垃圾时,要使用封闭式的容器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严禁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严禁凌空随意抛撒。凌空随意抛撒。3.3.施工现场道路应施工现场道路应指定专人指定专人定期洒水清扫,定期洒水清扫,形成制度,防止道路扬尘。形成制度,防止道路扬尘。4.4.对于细颗粒散体材料(如水泥、粉煤灰、对于
16、细颗粒散体材料(如水泥、粉煤灰、白灰等)的运输、储存要注意白灰等)的运输、储存要注意遮盖、密封遮盖、密封,防止和减少飞扬。防止和减少飞扬。第22页/共64页5.5.车辆开出工地要做到不带泥砂,基本做车辆开出工地要做到不带泥砂,基本做到不洒土、不扬尘,减少对周围环境污染。到不洒土、不扬尘,减少对周围环境污染。6.6.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禁止禁止在施工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孰料、皮革、输液、现场焚烧油毡、橡胶、孰料、皮革、输液、枯草、各种包装物等废弃品以及其他会产枯草、各种包装物等废弃品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17、7.7.机动车都要安装减少尾气排放的装置,机动车都要安装减少尾气排放的装置,确保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符合国家标准。8.8.工地茶炉应尽量采用电热水器。若只能工地茶炉应尽量采用电热水器。若只能使用烧煤茶炉和锅炉时,应选用消烟除尘使用烧煤茶炉和锅炉时,应选用消烟除尘型茶炉和锅炉,大灶应选用消烟节能回风型茶炉和锅炉,大灶应选用消烟节能回风炉灶,使烟尘降至允许排放范围为止。炉灶,使烟尘降至允许排放范围为止。第23页/共64页9.9.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
18、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臭气体的物质。第24页/共64页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工管5-6班施工阶段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主要噪声源噪声限值噪声限值Db(A)Db(A)昼间昼间夜间夜间土方石土方石挖土机、挖掘机、挖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装载机等打桩打桩各种打桩机械等各种打桩机械等禁止施工禁止施工结构结构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等振捣棒、电锯等装修装修吊车、升降机等吊车、升降机等第25页/共64页二、水污染防治法二、水污染防治法(一)我国关于水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一)我国关于水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二)防止地表水污染。(二)防止地表水污染。(三)防止地下水污染。(三)防止地下水污染。(
19、四)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措施(四)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措施第26页/共64页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措施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措施1.1.禁止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土方回填。2.2.施工现场搅拌站废水,现制水磨石的污水,电石(碳化钙)的污水必须经施工现场搅拌站废水,现制水磨石的污水,电石(碳化钙)的污水必须经沉淀沉淀池沉淀合格后再排放池沉淀合格后再排放,最好将沉淀水用于工地洒水除尘或采取措施回收利用。,最好将沉淀水用于工地洒水除尘或采取措施回收利用。3.3.现场存放油料,必须对库房地面进行现场存放油料,必须对库房地面进行防渗防渗处理。如采用防渗混凝土地面、铺油处理。如采用防
20、渗混凝土地面、铺油毡等措施。使用时,要采用防止油料跑、冒、滴、漏的措施,以免污染水体。毡等措施。使用时,要采用防止油料跑、冒、滴、漏的措施,以免污染水体。4.4.施工现场施工现场人以上人以上的临时食堂,污水排放时可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定的临时食堂,污水排放时可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定期清理,防止污染。期清理,防止污染。5.5.工地临时厕所,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漏措施。中心城市施工现场的临时厕所可以工地临时厕所,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漏措施。中心城市施工现场的临时厕所可以采用水冲式厕所,并有防蝇、灭蛆措施,防止然水体和环境。采用水冲式厕所,并有防蝇、灭蛆措施,防止然水体和环境。6.6.化学用品,外加剂等
21、要妥善保管,库内存放,防止污染环境。化学用品,外加剂等要妥善保管,库内存放,防止污染环境。.妥善处理妥善处理泥浆水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第27页/共64页三、噪声污染防治法三、噪声污染防治法(一)我国关于防治噪声污染的一般规定(一)我国关于防治噪声污染的一般规定(二)防治工业及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二)防治工业及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三)防治交通噪声污染(三)防治交通噪声污染 (四)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四)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第28页/共64页(二)防治工业及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二)防治工业及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我国环境
22、噪声污染防治法对此作了专章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此作了专章规定,其主要内容有;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1.严格执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2 2实行环境噪声排放申报登记制度实行环境噪声排放申报登记制度和强烈偶发性噪声申请、公告制度。依照和强烈偶发性噪声申请、公告制度。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3 3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第29页/共64页4.4.实行事先申报制度。实行事先申报制度。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该工程项目名称、场所和期限,可
23、能产生的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等。门申报该工程项目名称、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等。5.5.5.5.夜间施工夜间施工夜间施工夜间施工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内,禁止夜间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筑施工作业,但但抢修、抢修、抢险作业和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主管部门
24、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第30页/共64页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制度建设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制度一、概述一、概述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配套制度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配套制度四、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保管理四、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保管理第31页/共64页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工管工管7-87-8班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应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应在可研可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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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土地管理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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