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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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细胞,是现代社会中人们进行生产、流通、交换等经济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商事组织,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一、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即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由其承担风险和享有权益的企业。从法律性质来说,个人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个人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法人资格,它的财产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是相通的,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他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出资人有权决定企业的停业、关
2、闭等事项。个人企业是西方国家中数量最多的企业形式。二、合伙合伙(partnership)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合伙企业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退出或破产都会导致合伙企业的解体。合伙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国、荷兰认为属于法人。三、公司公司(corporation)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是资本的组合,股东对公司只负有有限责任。四、选择商事企业形式应注意的因素主要考虑: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税法是否把该类企业划入适合投资者纳税的类别;其他因素1
3、考虑商业活动的性质是否适合此类企业形式,投资者的数目及其相互关系。2考虑其内部运作的有效性及从事业务活动的费用。3在成立企业前筹措资金及其他经济资源的可能程度。4考虑企业未来发展是否方便融资第二节 合伙法一、合伙概述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一)主要特征: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一类企业。2合伙强调的是“人的组合”(aggrogation),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eity)。4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
4、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5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法律则规定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英美国家虽不承认合伙企业的法人资格,但在某些特定场合也把合伙视为一个实体。如美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是独立于合伙人的一个组织体(a partnership is an entity distinct from its partners),它可以以合伙的名义起诉、应诉。(二)合伙企业的利设立合伙企业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跟公司相比)通过合伙可以集中起比个人企业较多的资金;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
5、不容易造成独裁;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因而也不是独立的纳税单位,合伙企业本身毋交纳企业所得税,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比较松,一般不要求合伙企业公开帐目和年度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有较大的自由和灵活性。(三)合伙企业的弊规模不大无限责任,投资风险大不利于企业管理的集中和统一存续时间不稳定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一般基于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合同(partnership contract)而成立合伙合同:规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确定合伙人在出资、利润的分配、风险及责任的分担、合伙的经营等方面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对每一合伙人均具有拘束力。合伙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也可以根据合伙人间
6、的口头方式以及他们的行为口头方式以及他们的行为来判定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中国合伙企业法则只规定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只规定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为有效为有效。(一)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一)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 1合伙的名称及各合伙人的姓名。在西方国家,很多合伙企业的名称多以合伙人的姓氏命名,在合伙人的姓氏之后可加上“商行”(firm),或“企业”(company/enterprise)的字样。2合伙企业所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经营范围。3合伙的期限。4每一合伙人出资的种类及金额。5合伙人之间利润的分配和损失的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7合伙人死亡或退出时,对企业财产及合伙人利益的处理方法以及合
7、伙企业继续存续的途径。8合伙人认为必须约定的内容。我国还要求在合伙协议上载明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二)合伙关系“事实上的合伙”1合伙人是否分享利润和分担损失的事实。2合伙的财产是否由合伙人共同所有。3合伙人在经营管理中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三、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一)合伙人的权利 1分享利润的权利 如协议没有规定,则根据各国合伙法的规定分配利润:英美德中等国规定:平均地分配利润法国: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享利润2 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除非协议规定,每一合伙人均有平等地参与合伙管理、对外以合伙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的权利3 监督和检查账目的权利法国:不参与
8、日常管理的合伙人一年内查阅合伙账目一般不得超过两次4 获得补偿的权利合伙人为处理企业的正常业务或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维护企业的财产利益而垫付的个人费用或因此遭受的个人财产损失,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应予以补偿。在原则上,合伙人不得向合伙企业请求支付报酬,也不领取工资。(二)合伙人的义务1.缴纳出资的义务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合同之后,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额、方式缴纳出资(contributions)。如合伙人到期拒不缴纳出资而使合伙无法成立或给其他 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其赔偿。一般可以以金钱、实物、技术或已完成了的劳务出资。2 忠实的义务(duty of loylty)合伙人必
9、须为合伙企业的最大利益服务;不得擅自利用合伙企业的财产为自己牟取私利;不得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事业;应及时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企业的各种情况和信息。合伙人违反忠实义务所获得的利益,必须全部转交给合伙企业。3谨慎和注意的义务(duty of care)参与经营管理的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业务时,必须履行谨慎和注意义务。如因其失职而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其他合伙人有权请求赔偿。4不得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其在合伙中的出资及各项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介绍第三人入伙。但大多数国家均允许合伙人在一定条件下将请求分配利润的权利转让或馈赠给他人。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的死亡或退出
10、,即引起合伙的解散。但一般合伙协议都订有企业存续条款(continuation agreement),即如果某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的条件。四、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人相互代理的原则:在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在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内,都有权作为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根据上述原则,合伙企业同第三人的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每 个 合 伙 人 在 执 行 合 伙 企 业 的 通 常 业 务(ordinary business)中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除非该合伙人无权处理该项事务,而且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也知道该合伙人没有得到授权,否则,合伙企
11、业和全体合伙人都要就该合伙人的行为对第三人负责。课堂练习:甲、乙、丙、丁分别出资课堂练习:甲、乙、丙、丁分别出资5 5万元、万元、1010万元、万元、1010万元、万元、1515万元组建一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未万元组建一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比例。四位合伙人之间应约定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比例。四位合伙人之间应如何分配利益与损失?如何分配利益与损失?根据英国合伙法的规定,每个合伙人,特别是从事货物买卖交易的合伙贸易企业的合伙人,在处理下列事务时,都认为具有默示的授权:(1)出售合伙企业的货物;(2)以企业的名义购买企业业务所需要的货物;(3)收受企业的债款,并出具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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