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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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目录房产税政策房产税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专题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专题房产税政策一、概述一、概述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湘政发200314号)自
2、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房产税政策二、特点二、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工矿区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三、征税范围三、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政策四、纳税人四、纳税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
3、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五、税率五、税率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税政策六、计税依据六、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七、应纳税额的计算七、应纳税额的计算1、地上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20%)1.2%;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2、地下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
4、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房产税政策八、税收优惠八、税收优惠(一)基本规定(一)基本规定1、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2、除上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房产税政策(二)具体规定(二)具体规定1、对支持生产经营的优惠(1)危房,在停止使用后在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房屋大
5、修停用【(86)财税地字第8号】(2)自2004年7月1日起: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国税函2004839号)(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国税发200389号)(4)加油站罩棚(财税2008123号)房产税政策2、对居民生活和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86)财税地字第8号】(2)地下人防设施【(86)财税地字第8号】(3)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实行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管理的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国税函发19921440号)(4)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自用的房产(财税字1999264
6、号)(5)对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国税发199944号)(6)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财税2000125号)房产税政策(7)自2007年8月1日起: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财税20082
7、4号)(8)自发文之日(2010-09-27)起: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财税201088号)(9)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财税201230号)(10)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财税200097号)房产税政策3、对科研、文化企业的优惠、对科研、文化企业的优惠(1)自2001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财税20015号)(2)对376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
8、5年内免征房产税,再延长2年期限。(财税2003137号;财税200514号)(3)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试点地区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财税20051号)(4)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财税2007120号;财税2007121号)(5)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财税200934号)房产税政策4、对农林水、粮食、商品储备、专业(农贸)市
9、场的优惠、对农林水、粮食、商品储备、专业(农贸)市场的优惠(1)2012年12月31日前: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财税2008110号、财税2009151号、财税201194号)(2)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财税201190号)(3)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财税201268号)房产税政策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
10、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从使用当月起计征房产税。【以上三点摘自(86)财税地字第8号】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以上三点摘自国税发200389号)7、房地产开发项目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国税发200389号)8
11、、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财税2008152号)房产税政策十、纳税期限十、纳税期限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湖南省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以房产余值计征的,分季(定于3月、6月、9月、12月)缴纳;(二)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按月缴纳。(湘政发200314号)十一、纳税地点十一、纳税地点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1986)财税地字第8
12、号】十二、征收管理十二、征收管理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财税2009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一、概述一、概述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具有对资源课税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二、征税范围二、征税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三、纳税人三、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上述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四、计税依据四、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五、税率(
14、税额)五、税率(税额)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浏政办200819号)六、应纳税额的计算六、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土地面积税额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七、税收
15、优惠七、税收优惠(一)基本规定(一)基本规定1、暂行条例:、暂行条例:(1)第五条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2)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3)第七条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
16、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局批准。(4)第九条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2、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五条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的,在降低额不超过前条所列税额幅度30%内,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济发达地区需提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执行第七条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一)个人自用居住房屋及院落所使用的土地;(二)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17、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税收减免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二)具体规定(二)具体规定1、对支持企业、行业经营的优惠、对支持企业、行业经营的优惠(1)对生产核系列产品的厂矿【(89)国税地字第7号】(2)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对水电站的其他用地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89)国税地字第13号】(3)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机场场外道路【(89)国税地字第32号】(4)水库库区用地火电厂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89)国税地字第044号】(5
18、)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89)国税地字第141号】(6)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国税函发1990853号、赣税函发(1990)57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7)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89)国税地字第140号】(8)享受免缴
19、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国税函2005968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9)机场飞行区用地,机场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机场场外道路用地(机场工作区、生活区和绿化用地不免征)(10)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墙、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对水电站除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之外的其他用地免征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11)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的范围,按有关规定的标准面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关闭、撤销
20、后,其占地未作他用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2、对居民生活和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对居民生活和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1)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实行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管理的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国税函发19921440号)(2)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国税发199944号)(3)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自用土地(财税字1999264号)(4)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财税200097号)(5)2015年12月31日前:对“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
21、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财税2006117号、财税200911号、财税2011118号)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6)自2007年8月1日起: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824号)(7)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商品住房等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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