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采购作业说明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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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采购作业说明會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說明大綱說明大綱科技研發採購介紹科技研發採購介紹科研採購特性科研採購特性法源依據法源依據構成要件構成要件政府採購法與科研採購監督辦法比較政府採購法與科研採購監督辦法比較辦理作業程序說明辦理作業程序說明本校本校科技研發採購作業要點科技研發採購作業要點小額採購小額採購公開招標(新台幣公開招標(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萬元以上)限制性招標(新台幣限制性招標(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萬元以上)科研採購網科研採購
2、網Q&A因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特性,我國科學技術基本法已規範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接受政府補助、委託,或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委託或其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中央科技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在上述條件下,政府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辦理採購,已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另以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規範之,上述簡稱科研採購,已經明確簡化鬆綁研究單位之採購作業。(摘錄國科會簡報)科研採購之特性3法源依據法源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1項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
3、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應依評選或審查之方式決定對象,評選或審查應附理由。其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得將全部或一部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或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法源依據法源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2項前項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歸屬於公立學校、公立機關(構)或公營事業者,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法源依據法源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3項前二項智慧財產權及成
4、果之歸屬及運用,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參酌資本與勞務之比例及貢獻,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國家安全及對市場之影響,就其目的、要件、期限、範圍、全部或一部之比例、登記、管理、收益分配、迴避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資助機關介入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收歸國有及相關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統籌規劃訂定;各主管機關並得訂定相關法規命令施行之。法源依據法源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4項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委託或主管機關
5、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中央科技主管機關定之。法源依據法源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科學技術基本法(歷程)歷程)88年年1月月20日公布日公布 92年年5月月13日增加第日增加第6條第條第4項項 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並達公告金額以上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將法人或團體接受補助所辦理採購排除政府採購法將法人或團體接受補助所辦理採購排除政府採購法第第4條之適用條之適用 法源依據法源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科學技術基本法(歷程歷程)93年年12月月24日修正第日修正第6條第條第4項項 公立學校、公立
6、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將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接受補助所辦理將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接受補助所辦理採購排除政府採購法適用採購排除政府採購法適用 法源依據法源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科學技術基本法(歷程歷程)100年年11月月25日修正第日修正第6條第條第4項項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
7、規定。但應受補助、委託或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中央科技主管機關定之。將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除接受補助外另將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除接受補助外另納入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技納入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技研發預算所辦理採購排除政府採購法適用研發預算所辦理採購排除政府採購法適用 法源依據法源依據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101.5.7修正)修正)第第1條條 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第2條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政府補助,指政府為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基於 法令規定,對公立學
8、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提供之獎助、捐助或其他金錢給付。本辦法所稱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以下簡稱科研採購),指本法第六條 第一項及第四項所定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政 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 理採購。法源依據法源依據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第3條條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辦法。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未達半數,或未達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告金額者,不適用本辦法。第第4條條 補助機關、
9、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為辦理科研採購監督事宜,得向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查閱有關科研採購之書面、資訊網路或其他有關之資訊或資料,並得派員查視;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應予配合。法源依據法源依據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第5條條 政府補助或委託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科研採購,應於補助或委託契約訂明應遵守本辦法與補助或委託機關所規定之事項及違約責任,並得約定科研採購之方式。第第6條條 科研採購應以促進科技研究發展、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10、科研採購,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審查廠商之技術、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工程、財物或勞務之品質、功能及價格等項目;審查應作成書面紀錄,並附卷備供查詢。法源依據法源依據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第7條條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必要時,得於訂定採購契約之前與供應廠商就採購工程、財物之規格或勞務之需求等進行協商。協商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前二項與協商相關之文件,應附卷備供查詢。第第8條條 辦理科研採購之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
11、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之利益時,應行迴避。辦理科研採購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其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不得為供應廠商之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辦理科研採購之法人或團體與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前三項之執行,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得報請補助機關、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法源依據法源依據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第9條條 補助機關或委託機關持有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之資訊,應依相關規定,主動公開之。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之公立學校、
12、公立研究機關(構)辦理科研採購之資訊,亦應依相關規定,主動公開之。第第10條條 辦理科研採購所購入之設備,應妥善使用;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並應製作其使用狀況之書面紀錄,備供查詢。前項設備於補助、委託關係存續期間,不得設定負擔或處分。但依其他法令規定得設定負擔或處分,或經補助、委託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法源依據法源依據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第11條條 受補助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或受委託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應依法令辦理領受公款之核銷。第第12條條 政府機關於補助或委託契約中,應載明受補助或受委託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
13、機關(構)、或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補助或委託機關得核減補助或委託金額或停止撥付經費;其情節重大者,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追繳已撥付之款項:一、採購項目與補助或委託內容不符。二、違反第四條規定,拒絕、妨礙或規避補助或委託機關之查閱或查視。三、未依第六條第一項採購基本原則辦理採購。四、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作成書面紀錄或未就採購協商文件附卷備供 查詢,經補助 或委託機關通知改正而屆期未改正。五、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六、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製作設備使用狀況之書面紀錄,經補助或委託機關通 知改正而屆期未改正。七、
14、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於補助或委託關係存續期間內,非依法令規定或未經補 助或委託機關同意,擅自將政府補助或委託購入之設備設定負擔或處分。八、未依前條規定辦理領受公款補助或委託之核銷,經補助或委託機關通知改正而屆 期未改正。第第13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構成要件構成要件經費來源:政府機關補助、委託;契約明訂:採購案件是否屬於科研採購以該補助、委託契約為準;如有疑義,由補助或委託機關認定之;接受補助或委託辦理性質為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無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其他規定(如WTO政府採購協定,GPA)。102年度WTO政府採購協定門檻金額為:財物:新臺幣1,847萬元,工程:新臺幣2億3,088
15、萬元。超過上揭金額之財物與工程採購案件,應依GPA之規定辦理。此門檻金額未來將逐年降低,並依匯率調整。研究發展之勞務採購非GPA承諾開放項目。適用科研採購之補助計畫適用科研採購之補助計畫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濟部學研聯合研究計畫;經濟部學研聯合研究計畫;其他於補助或委託契約明定適用者。其他於補助或委託契約明定適用者。科研採購之工程採購應報請補助機關審慎科研採購之工程採購應報請補助機關審慎認定。認定。採購經費是否適用科研採購可洽詢研發處採購經費是否適用科研採購可洽詢研發處採購經費是否適用科研採購可洽詢研發處採購經費是否適用科研採購可洽詢研發處政府採購法與科研採購監管辦
16、法之比較政府採購法與科研採購監管辦法之比較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科研採購監管辦法科研採購監管辦法原則原則採購程序公平公開,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GPL1)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GPL6)促進科技研究發展、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監管辦法第6條)適用範圍適用範圍工程、財物、勞務(GPL2)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辦理之採購(科基法第6條)金額級距金額級距小額:得逕洽廠商採購公告金額以下:公開比議價(等標期5日)或限制性招標查核金額以下:公開招標(等標期11日)或限制性招標巨額以下:公開招標(等標期18日)或限制性招標巨額以上:公開招標
17、(等標期25日)或限制性招標GPA門檻金額:公開招標(等標期40日)或限制性招標達100萬元以上者應視特性辦理審查(監管辦法第6條)。財物逾1,847萬元/工程逾2億3,088萬元之採購案件不適用科基法,應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惟研究發展之勞務非承諾開放項目(GPA附錄1附件4)招標招標公開招標(GPL18,19)、選擇性招標(GPL20,21)、限制性招標(GPL22)無規定審標、審標、決標決標訂定投標廠商資格(GPL3739,51)最低標、最有利標(GPL4554)達100萬元以上者,應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審查廠商之技術、管理、商業條款、技術、管理、商業條款、技術、管理
18、、商業條款、技術、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工程、財物或過去履約績效、工程、財物或過去履約績效、工程、財物或過去履約績效、工程、財物或勞務之品質、功能及價格勞務之品質、功能及價格勞務之品質、功能及價格勞務之品質、功能及價格等項目;審查應做成書面紀錄,並附卷備供查詢(監管辦法第6條)。協商協商最低標:經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於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最有利標: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GPL55,56)。必要時,得於訂定採購契約之前與供應廠商就採購工程、財物之規格或勞務之需求等進行協商(監管辦法第7條)。政府採購法與科研採購監管辦法之比較政府採購法與科研採
19、購監管辦法之比較政府採購法與科研採購監管辦法之比較政府採購法與科研採購監管辦法之比較履約驗收履約驗收採購契約(GPL63、64)、禁止轉包(GPL6567)無規定爭議處理爭議處理異議(GPL75)、申訴(GPL7683)、調解(GPL85-1-85-4)、仲裁(GPL85-1)無規定(適用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資訊公開資訊公開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之案件,依金額級距有不同之等標期(招標期限標準)補助機關或委託機關持有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之資訊,應依相關規定,主動公開之。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之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辦理科研採購之資訊,亦應依相關規定,
20、主動公開之。(監管辦法第9條)。迴避迴避(旋轉門條款旋轉門條款)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機關首長發現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GPL15)。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
21、之利益時,應行迴避。受補助機構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不得為供應廠商之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與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前三項之執行,如不利於公如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受補助平競爭或公共利益,受補助機機 構得報請補助機關核定後構得報請補助機關核定後免除之免除之(監管辦法第8條)。兩者皆有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之適用。政府採購法與科研採購監管辦法之比較政府採購法與科研採購監管辦法之比較經費核銷經費核銷依會計程序辦理核銷,與科研採購無異。依法令辦理領受公款補助之核銷(監管辦法第11條)監督監督會計室會同監辦。補助機關、上級機關及審
22、計機關依相關會計審計法規事後審核。補助機關得查閱有關書面、資訊網路或其他有關之資訊或資料,並得派員查視;受補助機構應與配合(監管辦法第4條)。仍有會計、審計法規之適用。效益分析效益分析巨額採購應於使用期間內,逐年向主管機關(工程會)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主管機關並得派員查核之(GPL111)。達100萬元以上者,應製作使用狀況之書面記錄,備供查詢(監管辦法第10條)。政府採購法與科研採購監管辦法之比較政府採購法與科研採購監管辦法之比較比較表摘錄自台灣大學簡報採購作業比較表採購作業比較表金額級距金額級距(新臺幣新臺幣)現行內部採購作業規範現行內部採購作業規範科研採購作業要點科研採購作業要點1
23、 100,000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由使用單位自行辦理驗收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由逾10萬元者應依實際情形訂契約。惟逾10萬元者於驗收時仍需送回相關單位驗收100,001 999,999公開取得或限制性招標。由採購單位辦理招標(採購組、營繕組或圖書館)。由採購單位辦理驗收。1,000,000以以上上1.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2.決標方式為最低標、最有利標3.公開招標第1次需3家以上才能開標1.公開招標或限制性招標(限制性招標條款部份不同)。2.請購單位視情形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廠商審查3.決標方式訂有底價以最低標或經審查優勝廠商依據議價,未訂底價以審查為最優勝廠商得標
24、4.公開招標第1次開標家數無規定,有1家合格廠商投標即可開標(於投標須知內規定)5.協商:得於訂定採購契約前與供應廠商就規格或需求等進行協商。授權自辦金額授權自辦金額10萬元以下萬元以下未達未達100萬元萬元本校本校科技研發採購作業要點科技研發採購作業要點97年12月10日第666次主管會報通過102年2月27日第16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經102年4月24日公布102年5月1日起實施一、訂定目的: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採購效率及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及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辦理科技研發採購(以下簡稱科研採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25、一)科研採購:指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接受 政府機關(構)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補助、委託或出資所執行科技研發計畫所須辦理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採購。(二)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特定廠商投標。(三)限制性招標:指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本校本校科技研發採購作業要點科技研發採購作業要點三、適用範圍:(一)本校辦理科研採購之作業,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 定事宜,得參照政府採購法、本校採購辦法等相關法令規章辦理。(二)前款採購是否屬於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應以該補助契約為準;如有疑義時,由補助、委託或出資之政府機關(構)認定之。四、相關單位權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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