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只是分享.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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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习惯法 电子商务法主要以商业活动中的行业惯例为其立法规范标准,通常依据行业惯例,作出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一般不规定十分具体的行为规范。一一.电子商务的法律特点电子商务的法律特点 国际性和全球化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跨地域、遍及全球的特点。因为在互联网上是没有国界的。电子商务的立法规范,必须以全球性的解决方案为基础。2(三)技术性(三)技术性 作为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商务活作为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商务活动形,电子商务的活动规则也必然动形,电子商务的活动规则也必然带有一定的技术特征。带有一定的技术特征。3(一)电子商务法律的任务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 的法律环
2、境保障网络交易安全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一一.电子商务法律的任务和特性电子商务法律的任务和特性4(二)电子商务法律的特征(二)电子商务法律的特征 形式性 电子商务法主要调整交易的形式,是交易形式法,其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形式性。电子技术为手段 电子商务法有行业惯例的特征,其本源就在 于电子技术发展所产生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电子商务法法律关系的复杂性5 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立法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重视,许多国家开始制定综合性的法律,以促进和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统计,截止2000年9月底,已经有十余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综合性的电子商务立法。三三.国外电子商务
3、立法现状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6 目前,国家和地方立法主要集中在计算机和网络管制方面,对于实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立法还没有出台。四四.国内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国内电子商务立法现状7(一)计算机和网络管制立法(一)计算机和网络管制立法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草拟制定有关计算机方 面的法规。1991年5月,国务院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994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7年6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主持设立 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并发布了中 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 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8(二)合同法(二)合同法 1
4、999年3月,我国颁布了新的合同法。新合同法中涉及电子商务的规定有: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到达时间。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地点。9 合同法中增加的“数据电文”条款,是专门为适应电子商务活动而设立的,它承认了数据电文交易形式的法律效力,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全面开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0(三)地方规章(三)地方规章 虽然全国性的电子商务立法没有开展,但围绕电子商务的地方规范的出台始终没有停止过。11第二节第二节 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法律问题重点重点: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交易法律问题涉及: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交易法律问题涉及到的首要问题,我们需要对电
5、子合同的特性有到的首要问题,我们需要对电子合同的特性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一个初步的了解。12 v 电子合同作为一种崭新的电子化合同,除了具有 传统合同的一些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一)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问题 合同的签订过程几乎在计算机的操作下完成,不 需要也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协商过程。一一.电子合同中的法律问题电子合同中的法律问题13(二)合同的传递问题 电子合同的传递仅是互联网络的电子传递,其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合同传递方式。(三)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问题 电子合同的成立、变更或解除,均不需要传 统的书面形式。14(四)合同的成立问题 在电子合同中,人们不可能也不需要通过电子方式亲笔签名或
6、签字,它只需要每一方采用电子密码“签名”即可。这种电子“签名”的方法,不仅成为电子合同成立的特征,而且越来越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15 对电子合同的法律保护是多种多样、多层次的,这其中,有民法的保护、合同法的保护、行政法的保护乃至刑法的保护,等等。(一)对电子合同的民法保护 我国的民法通则未对电子合同加以规定,所以,我国对电子合同的民法保护目前仍是空白,急需立法界引起重视。二二.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保护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保护16(二)对电子合同的合同法保护 我国的经济合同法也未对电子合同进行保护。相反,经济合同法对电子合同还有所抵触。(三)对电子合同的民诉法保护 我国民诉法对电子证据未作明确规
7、定,该法第63条将证据规定为七种,电子证据应当是视听资料的一种。但民诉法第69条又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鉴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就把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确定力置于模棱两可中,并对电子证据的效力作了苛刻的限制。17(四)对电子合同的司法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电子合同的成立与否,必须首先查明合同一方当事人发出的要约。其次,必须查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要约须经对方适当收到并发出回执才能生效。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是当事人自身的权利与义务。但对电子证据的认定,则是法院和法官之职责。18 电子银行是指用电子的手段
8、来进行银行业务,即银行的交易记录、信息及资金的转移、存款的吸收、贷款的发放及各种银行业务的进行采用电子手段而非人工手段的方式。电子化银行业务的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机遇,为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利润空间。三三.银行电子化中的法律问题银行电子化中的法律问题19 电子化银行业务中许多业务交易采用金融电子化数据交换(EDI),也就是无纸化的电子合同的方式进行,即在EDI电脑网络上按事先约定的编码进行,这与传统法律中的书面和口头合同有着显著的不同。20 合同形式往往是作为民事法律行为能否产生预期法律后果的形式条件,但各国传统的合同法中并未对这种电子化的合同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基于互联网上的金融业务没有地
9、域限制,在互联网上达成的金融电子化合同通常难以确定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从而很难确定电子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从而迫切需要立法的全球化。21 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与支付金额的大小分为零售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又称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与批发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又称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正因为存在零售电子资金划拨与批发电子资金划拨两类电子资金划拨,所以相应地也存在调整这两类电子资金划拨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四四.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22(一)欺诈问题 银行界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欺诈。欺诈人以银行客户的名义,向客户的银行签发一项支付命令,指示从客户的账户划拨一定数额的
10、款项到受益人银行的受益人账户。(二)错误支付命令的问题 错误支付命令是指在支付命令的内容中存在错误,或在支付命令的传递中产生了错误,但不指欺诈。23(三)间接损害赔偿问题 如果电子资金划拨没有完成,或者银行迟延执行、不适当执行及没有执行其应执行的支付命令的,每一个发送人,包括电子资金划拨的发端人,以及在电子资金划拨链中支付命令的每一个后继发送人,是否有权要求间接损害赔偿,这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24(四)银行是否有义务接受或拒绝支付命令的问题 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除非发送人与接收银行存在明示的相反协议,银行没有义务接受来自任何发送人的任何支付命令。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则规定,如果发送人已向接
11、收银行付款,那么接收银行有义务或者接受支付命令或者拒绝支付命令,发出拒绝通知的时限已过而接收银行未发出拒绝通知的,接收银行视为接受支付命令。25第三节第三节 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问题 重点重点:如何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如何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对电子商务合理征税,是前提下,对电子商务合理征税,是目前各国迫切要解决的问题,对此,目前各国迫切要解决的问题,对此,本节给出了电子商务中税收管理的本节给出了电子商务中税收管理的一些措施和建议。一些措施和建议。26 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共设有28种税,按照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七类;与电子商务运营有关的主要有以下两类流转税类。
12、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四种税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等各类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三种税 一一.电子商务税收概述电子商务税收概述27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大量的商品和服务的贸易活动在网络上进行,对国家的税收制度、政策和跨国税收等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目前,我国的税收原则中的税收中性原则、公平税负原则和避免双重征税原则等,对电子商务的课税仍然是适用的。28(一)电子商务使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模糊化 世界经合组织使用“常设机构”概念解释营业利润的来源地。如果一个企业在收入来源国有常设机构,并且经营所得来自
13、常设机构,那么,就可以判定这笔所得来源于该国境内,该国政府就可对其行使收入来源管辖权,据以征税。不符合常设机构的“有形存在”的标准。但在互联网交易中,不符合常设机构的“有形存在”的标准。二二.电子商务税收特点电子商务税收特点29(二)电子商务动摇了凭证审计稽查的基础(二)电子商务动摇了凭证审计稽查的基础 电子商务通过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制凭证。税务部门对企业的交易状况难以追查,从而使偷、漏税变得更容易。30(三)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 因为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在电子网络上传递是 以“数字化资讯”存在的,税务当局很难确定它是销 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
14、特许权使用费。例如,对软件交易应作商品征税还是作提供劳 务处理。由于划分不清,很难以确定其征税地点 和纳税人及由哪个税务机关来征收。31(四)中介人的消失将会增加税收征管的复杂性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将来电子货币可 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这意味着 在未来的电子商务环境中,产、销双方无需 通过中介人就可直接进行交易。而传统的税 收征管很大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这些中介课税点的消失,必将提高税收征管 的难度。32(五)电子商务为国际避税提供了新的手段和机会(五)电子商务为国际避税提供了新的手段和机会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避税将变得更 容易,形式也更加多样。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 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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