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教学文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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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第三条 定 义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定 义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
2、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安全监管主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安全监管主体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求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道路和地下管线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第六条 勘察设计要求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六条 勘察设计
3、要求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列出涉及工程施工安全的 基坑工程、模板支撑工程等危大工程清单,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处理措施及要求。第七条 招投标要求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七条 招投标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 资金保障要求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八条 资金保障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九条 许可要求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九条 许可要求 申请
4、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提交保证工程安全具体措施的相关材料,应当包括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十条 方案编制第三章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方案编制 危大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危险源辨识以及可能导致的事故辨识、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验收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一条 方案审核第三章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第
5、十一条 方案审核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材料、设备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方案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二条 监理复核第三章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 监理复核 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复核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和监理单位公章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 论证要求第三章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三条 论证要求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6、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方案应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复核。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组;(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第十四条 专家组成第三章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四条 专家组成 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在当地专家库中选取。当地专家无法满足要求时,可从异地专家库中补充专家。本工程参与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
7、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五条 论证报告第三章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五条 论证报告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方案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并对论证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论证报告应当就论证的主要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得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不通过的结论,并经专家组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专项方案修改第三章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六条 专项方案修改 专项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
8、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分包的,应当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专项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第十七条 公告要求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公告要求 专项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十八条 技术交底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技术交底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
9、字确认。第十九条 施工依据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依据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方案。如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规定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如需追加资金或顺延工期时,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资金和工期保障。第二十条 现场安全管理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现场安全管理 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对上岗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带班。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
10、负责人。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二十一条 监理细则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理细则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旁站监理。监理实施细则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监理要点、监理方式、检查记录和验收要求、监理人员配备和分工等内容。第二十二条 监理处置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监理处置 施工单位未按专项方案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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