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6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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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节 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与债权人会议v第五节 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v第六节 破产清偿程序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v(一)破产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破产已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经济和社会现象。破产法律制度不仅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着眼于调整债权人相互之间乃至债权人、债务人与社会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与破产法的内涵v(一)破产的概念
3、与法律特征v破产概念的法律特征:v特征区分点 法律特征介绍v v债务清偿 从对债务的清偿角度看,破产具有执行程序的属性。执行程序 v 属于司法程序,故破产必须在法院的管辖和支配下进行,其他v 机构没有承接破产案件的权力。v启动原因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v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原因。v清算程度 破产是对债务人现有的全部法律关系较为彻底的清理和结算。在v 企业破产情形下,破产程序的启动将直接导致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律后果v实施宗旨 破产程序的实施宗旨是要保证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合理v 保护,并进而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第一节
4、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与破产法的内涵v(二)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形式意义上,狭义的破产法专指破产法典。广义的破产法则还包括其他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散见于其他立法中的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广义的破产法则还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和解与重整制度的法律。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与破产法的内涵v(一)企业破产法律的主体适用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规定,破产
5、法的适用范围可分为直接适用范围与参照适用范围两种情况。破产法还规定有主体适用的一些特殊情况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具有破产法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二、企业破产法律的适用范围v(二)企业破产法律的适用地域范围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采取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原则。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企业破产法启动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
6、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二、企业破产法律的适用范围v 发生破产的原因是指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基本条件,也是法院裁定受理案件时的判断标准。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清理债务。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一、破产原因v破产原因实际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7、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前者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以及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资不抵债现象明显、易于判断的案件。后者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以及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资不抵债现象不易判别的破产案件。v(一)提出破产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二、破产申请的提出v(二)破产申请费用 根据新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应当缴纳申请费。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在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缴纳。v(三)破产申请的撤回 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申请情人撤回破产申请的,
8、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二、破产申请的提出v(一)管辖的确定 破产案件由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有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通常认为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若债务人没有办事机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确认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有无管辖权,应以破产案件受理时债务人的情况为准。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改变所在地的,不影响管辖权的确定。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三、破产申请的受理v(二)破产案件受理程序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通知中应告知债务人不得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不得进行有碍于公平清偿的行为,以及进行这些违法行为时的法律责任。鉴于企业破
9、产案件的受理对债务人的权利、经营活动、商业声誉将产生重大影响,所以人民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时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三、破产申请的受理v(三)债务人企业涉讼案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终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与管理事务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三、破产申请的受理v(一)禁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 为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v(二)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10、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一,对已提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止;已经审结但尚未申请或移送执行的,不得再提起新的执行程序。第二,应当终止的仅限于以财产为标的执行程序,对债务人提起的非财产性的执行程序可继续执行。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v(三)解除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债务人财产自动受到破产程序禁止个别清偿保全效力的保护。保全措施包括民事诉讼保全措施和行政处罚中的保全措施,还包括刑事诉讼中公安部门、司法部门采取的相关措施。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v(四)对
11、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的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一方面,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企业已丧失对其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利,从而无权在接受债务的清偿和财产的交付。另一方面,为避免财产交付给债务人企业的人员后被隐匿及私分现象发生,向管理人交付财产极为必要。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v (五)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置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应当以保障债权人权益最
12、大化为原则,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而可能提出的损害赔偿额,综合权衡利弊。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v(六)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 为了保障企业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本地离开住所地;不的信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 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v(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与性质 债务人财
13、产是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新增加的概念,之前使用的仅是破产财产的概念。破产财产的概念适用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对其财产的称谓;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则适用于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之前对其财产的称谓,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便改称为破产财产。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破产债权一、债务人财产v(二)我国立法对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规定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破产债权一、债务人财产v(一)破产债权的概念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破产债权二、破产债权v (
14、二)破产债权的内涵(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虽有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2)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3)连带之债的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4)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5)清算组解除合同而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6)有财产担当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破产债权二、破产债权v(三)债权不必申报的范围 为更好的维护职工权益,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15、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也就是职工债权,不必申报,有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淡并予以公示。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破产债权二、破产债权v(一)管理人制度的概念 管理人制度是破产程序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制度。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指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之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第四节 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与债权人会议一、管理人制度v(二)对管理人任职资格的规定v1.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管理人可以由以下机构或个人担任:(1)由指定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2)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3)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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