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劳动法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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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教材:劳动法(第三版)主编:关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主讲内容n第一编第一编 劳动法总论劳动法总论n第第1章章 劳动法概论劳动法概论n第第2章章 劳动法的历史劳动法的历史n第第3章章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n第第4章章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n第第5章章 工会与工会法工会与工会法n第二编第二编 劳动制度和劳动标准劳动制度和劳动标准n第第6章章 劳动就业(略)劳动就业(略)n第第7章章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n第第8章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n第第9章章 工资工资n第第10章章 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n第第11
2、章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n第第12章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社会保险和福利n第三编第三编 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处理n第第13章章 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处理n第第14章劳动监督检查(略)章劳动监督检查(略)n第第15章章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略)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略)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主要内容n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n第二节 劳动法的渊源及体系n第三节 劳动法的地位及作用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n一、劳动法的概念 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学科意义上的劳动法: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以职业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系为调
3、整对象,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利益与独立人格为理念的独立的法部门。n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狭义”劳动关系狭义劳动关系具备以下几方面特征:(1)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即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2)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n案例分析:什么是劳动关系?案例分析:王某是甲企业的技术员,由于其技术好,在当地同类型的企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2008年春节期间,当地的乙公司请其帮助维修机器设备。在劳动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重伤。在治疗过程中,
4、在王某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上,王某与乙公司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自己是为乙企业服务过程中出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乙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工伤待遇;而乙公司认为,王某与其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王某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造成伤害的原因是由于其本人不谨慎造成,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的责任。n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1)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而劳务关系的客体是劳务。(2)劳动力要与其它生产要素相结合才可以进行生产,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组织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直接提供的是作为产品的劳务,故不可能成为劳务接受方的成员,而只能是独立于劳务接受者之外的主体。(3)工资
5、是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劳务费则是经营收入 工资一般按月支付,而劳务费一般一次性支付,即使按时计费的劳务,其劳务费极少以月为单位支付。上述理论上的区别在实践中对判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意义有时不够显著,往往需要结合劳动合同书、工作证、职工名单、工资条、工资存折等证据来认定。n王某与某企业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理由有以下几点:(1)从王某提供劳动的内容来看,王某为乙公司检修机器设备,是短期的、一次性的劳动服务行为,双方的关系不是具有稳定性的劳动关系;(2)从王某与乙公司的在劳动中的关系来看,王某在劳动过程中,不需要遵守乙公司的内部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双方在劳动过程中是平等的协作关系;(3)
6、王某的行为是属于技术人员业余时间在外兼职的行为,其实质是提供有偿的技术服务。王某没有成为乙公司员工中的一员,以乙公司员工的身份提供劳动。n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具体范围:(1)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规范调整的主要对象。(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3)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n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劳动关系1、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3、农业劳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但农业劳动者作为乡镇企业职工,或进城务
7、工与其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调整;4、现役军人与军队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5、家庭保姆与其雇主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二)劳动关系具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P151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劳动行政部门)2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机构)3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卫生部门等)4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 5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法院)第二节 劳动法渊源及其体系架构n一、劳动法的渊源P16(一)宪法(二)法律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三)行政法规(四)部委规章(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六)国际劳工公约(七)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n二、劳动法的体
8、系劳动合同法 集体合同法劳动关系协调法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法职工民主管理法 劳动争议处理法工时法劳动法总则劳动基准法工资法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促进就业制度劳动保障法职业培训 社会保障和福利劳动监督法劳动监察制度第三节 劳动法的地位与作用一、劳动法的地位(一)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二)劳动法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三)劳动法有自己完整的独立体系(四)司法实践中劳动法早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劳动法的作用(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二)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三)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四)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
9、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五)国家人权保障的标志三、劳动法的基本特征n(一)公法与私法的兼容n(二)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管理法的统一n(三)劳动关系协调法和劳动标准法的结合n(四)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配套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劳动法的起源第二节国外劳动立法的简史第三节中国的劳动立法第四节国际劳动立法概述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n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占有者不是同一主体,双方主体为实现劳动过程才会形成劳动关系。n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农民被驱出土地而成为除了载于自己人身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自由人即无产者,生产资料被集中于
10、少数人即资本家手中。n无产者为谋生存,只得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使用,以取得用于购买生活资料的工资;资本家为使资本增值,就必须以支付工资的方式购买无产者的劳动力,使之与其生产资料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n至此,才大量出现了劳动关系,从而具备了劳动法赖以产生的前提。二、劳动法产生的过程 国家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经历了“劳工法规”调整阶段和“工厂法”与民法调整阶段。劳工法规”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有如下特点:(1)以国家强制手段迫使被剥夺土地的农民到资本家的工厂做工,即强迫劳动者同资本家建立雇佣劳动关系。(2)规定最低工时和最高工资,强化雇佣剥削。n二、劳动法产生的过程p27n劳动力租赁(当事人平
11、等法国民法典-民法n国家干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工厂立法保护劳动者(规定工时上限和工资下限)标志着劳动法的产生三、劳动法产生的原因n(一)劳动法的产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为资产阶级政府采取法律手段干预劳资关系,以缓和当时日趋严重的阶级斗争,提供了社会政治前提。n(二)劳动法的产生是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劳动者是生产力系统中的决定性因素,劳动力再生产是生产力赖以发展的必要条件,因而,保护劳动者就是保护生产力,这符合全社会各阶段利益。仅用以“契约自由”为原则的民法来调整劳动关系,已不足以阻止、更无法扭转劳动力资源萎缩和枯竭的危险趋势。于是,亟需从立法上来限制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对工人给予足以维持劳
12、动力再生产的保护。n(三)劳动法的产生是维持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正是起着平等地限制资本家剥削或者说保障资本家平等地剥削的作用。资本家之间的自由竞争正需要这种平等局面。第二节 外国劳动立法简史n一、19世纪的劳动立法p29n二、20世纪的劳动立法p30-32(一)一战、二战之间(二)二战以后第三节 中国劳动的立法n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n(一)中国工人阶级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n(二)北洋政府的劳动立法n(三)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劳动法n(四)南京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n(五)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n二、新中国的劳动立法n(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n(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劳动立法n(三)我国劳动立法
13、的低谷时期n(四)改革开放以来的劳动立法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一、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与发展n瑞士是最先同意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国家,1890年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正式成立 1905年伯尔尼国际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两个国际劳动公约。标志着国际劳动立法的正式开始 二、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与内容n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1)国际劳工组织章程。(2)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这是国际劳动立法的最主要形式。国际劳工组织和建议书与其他公约相比,有其独特之处,主要表现在:第一,公约和建议书都是经国际
14、劳工大会以主席代表2/3多数票通过,而不要求一致通过;第二,公约和建议书的法律效力不同,公约一经成员国批准,便在该国产生法律效力,批准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第三,对公约的解释权,由国际法院裁决。(3)国际劳工组织的决议和会议结论。(4)对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以及公约的解释和“判例法”。n其他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主要包括有:联合国文件尤其是联合国关于人权问题的某些文件;区域性组织的文件;双边条约等。n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的规定;关于就业政策、职业介绍、职业保障方面的规定;关于最低工资、工资保障的规定;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产于各类职业安全与卫生的规定;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的
15、规定;关于疾病、年老、失业及综合性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关于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规定;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规定;关于劳动检查与劳动行政方面的规定等。三、国际劳工立法与中国的关系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国际劳工组织是当今世界上历史最久、规模最大的国际组织之一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1944年起又成为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1971年11月16日,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恢复了新中国的席位。2007年底,我国承认批准国际劳动公约26个 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n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n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n第三节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一、劳动法律关系
16、的概念n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已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并且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才为劳动法律关系。虽然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则只能作为事实劳动关系而存在。劳动法律规范是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依据,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缔结劳动关系则是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特点(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关系的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n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n1、劳动关系是
17、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n2、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n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n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不同(第一章案例)(1)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而劳务关系的客体是劳务。(2)劳动力要与其它生产要素相结合才可以进行生产,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组织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
18、直接提供的是作为产品的劳务,故不可能成为劳务接受方的成员,而只能是独立于劳务接受者之外的主体。(3)工资是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劳务费则是经营收入 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区别(补充)(1)劳动法律关系是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则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尤其是缺乏劳动法律关系赖以确立的法律事实的有效要件,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等。(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是双方当事人所预期和设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但这一般不是双方当事人所预期的,更不是由双方当事人所设定的。(3)劳动法律关系由法律保障其存续;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转化为劳动法
19、律关系,就应当强制其终止,但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利益仍然受劳动法保护。案例:小王2004年大学毕业后与北京宏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财务经理,约定岗位工资4000元/月。2007 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没有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但是一直保持劳动关系至2007年10月。2007年10月26日,宏成公司准备缩减人员,发现小王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就书面通知其双方的劳动关系将于2007年10月31日终止。小王经咨询劳动法专业人士后认为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双方至少还应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宏成公司则认为双方当时没有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20、焦点:未及时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能否随时终止?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直存在一个误区: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对自己有利,可以随意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略)n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划分n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可分为1、个人劳动法律关系;2、集体劳动法律关系。n按照劳动者职业划分,可分为1、工人劳动
21、法律关系;2、技术人员劳动法律关系;3、管理人员劳动法律关系;4、学徒工劳动法律关系;5、帮手劳动法律关系。n按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划,可分为1、本单位劳动法律关系;2、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见第四章)(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二、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劳动法主体的概念是指劳动法中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享有和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民、组织和机关。主体范围的广泛性主体资格的双重性或多重性如:一个学校可以同时具有用人单位、职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行政相对人三重资格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二)劳动
22、法主体的种类(1)劳动主体,即劳动者,(2)用人主体,即用人单位,(3)劳动行政主体,亦称劳动管理主体,(4)劳动团体,又称职业团体,如工会;行业协会。(5)劳动服务主体,如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等。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三)劳动法主体的“三角”框架n“三角”框架强调的是,政府方相对于劳方与资方是居中协调者而不是居高临下者,由劳、资、政三方共同参与劳、资双方利益的协调,以确保社会稳定,故称为社会稳定“三角”框架。政政 府府 方方劳动行政主体劳动行政主体劳动服务主体劳动服务主体个体(劳动者)个体(劳动者)团体(工会)团体(工会)劳方劳方资方资方个体(
23、用人单位)个体(用人单位)团体(用人单位团体团体(用人单位团体)n劳动者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n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n在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下列特征:n1、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公民在年满16同岁时同时产生的。n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n3、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n4、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
24、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三、劳动法律关系内容n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三、n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特征:(1)各项权利和义务都与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紧密联系。(2)各项权利和义务所实际体现的劳动者利益,可以高于法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3)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本人亲自实现,而不得由他人代理。这是由劳动力与劳动者人身的不可分性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组织隶属性所决定的。(4)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受用人单位的劳
25、动管理行为支配。这是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处的被管理者地位相联系的。(5)劳动者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存续于劳动法律关系终止之后,并且,有的权利还扩及劳动者供养的亲属四、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动者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行为,可分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和提代一定劳务活动的行为。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行为,具有单一性的特点。案例分析n武某系山西省河曲县个体运输经营者,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2004年9月武某从陕西省府谷县运煤往河北省送,雇佣张某为驾驶员驾驶车辆,月薪3000元,没有签订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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