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复习进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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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二、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n(一)附条件合同n1、条件:限制合同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事实。n2、条件的特征:n(1)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n(2)是当事人约定。n(3)合法的条件。n3、附条件与合同效力的关系n(1)生效条件n(2)解除条件附条件合同n4、对期待权的保护n附条件合同中权利人的权利是期待权,指于条件成就时应当发生的权利和利益,而在条件未成就时该权利和利益尚未发生,处于期待状态,与之相对应的是期待义务。n合同法45条第二款规定了对妨碍期待权实现的排除。附期限合同n(二)附期限合同n1、期限的特征n(1)为将来肯定发生的事实n(2)对于合同是能的期限,而
2、不是不能期限n(3)是约定期限,而不是法定期限、指定期限n2、期限与合同效力的关系n(1)期限与期限届至、届满n(2)期限届至、届满的效力n(3)在期限届至届满前合同当事人权利是期待权可追认的合同n三、可追认的合同n合同法第47、48、51条规定的是可追认的合同。n(一)何为可追认合同?n1、合同的主体资格欠缺n2、经有权人追认,合同即自始生效n3、可追认的合同其效力取决于有权人是否追认,未追认前是既未成立又未生效的无效合同,在追认后是既成立又生效的合同。可追认的合同n(二)第47条、48条规定的可追认合同n1、47条规定的主体资格欠缺情形n(1)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的合同
3、的限制民事行为人。n(2)纯获利益的合同除外。是有效合同n2、48条规定的主体资格欠缺情形n订立合同的人无代理权n3、相对人、法定代理人和本人的权利n(1)法定代理人和本人的追认权n(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可追认的合同n(三)第51条规定的可追认的合同n其主体资格欠缺是合同当事人无处分权n1、处分权:所有权四项权能中最重要的权能。n2、权利缺陷的补救n(1)处分权人享有追认权,处分权人追认的,合同有效。n(2)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案例n1999年11月陈某将自己的电脑借与王某使用。同年12月,王某将该电脑以市场价卖与张某。张某在买该电脑时,并不知道该电脑并不为王某所有。陈某在得知这一
4、情形后,告知张某,该电脑为其所有,并要求张某将电脑返还给他,张某表示不同意。两人因此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根据张某的要求,追加王某为第三人。n李某(15周岁)为买运动服,欲将自己的录音机出卖。后找到王某,两人商定转让价格为1 000元人民币。李某告知了王某其年龄,并称要等其父母不在家时把录音机交给王某,王某表示同意。后李某父母得知这一情形,便亲自将录音机送到王某处。但王某认为1000元太贵,并表示不买了。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并诉之法院。n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让录音机的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其与王某的合同为效力待定
5、的合同。但该合同得到了李某父母的同意,因此合同有效,王某应当履行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这是由于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王某可以撤销该合同,而不必履行。表见代理行为和代表行为有效n四、表见代理行为和代表行为有效n(一)表见代理行为有效n1、表见代理有效: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因有足以使人相信为有权代理的法定情形。n表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代理关系有效,被代理人应对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承担民事责任,无论该合同有无效力,被代理人也不得以表见代理人无权或越权为由对抗善意相对人。n2、规定表见代理的法理依据过错原则n(1)表见代理的成立以第三人无过失为前提n(2)表见
6、代理的成立是本人有过失n如本人已授权他人代理但未将对代理权的限制通知第三人,以至足以使人相信其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n3、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是对民法通则的补充和完善n4、表见代理的三种法定情形n(1)越权代理n(2)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n(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n李某原为海生公司的业务员,1999年9月被公司解聘。1999年10月,李某利用其自己配制的钥匙盗取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二份。同月,李某使用该空白合同书以海生公司的名义与三环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海生公司向三环公司购买价值200万元的棉纱一批,货到付款。该合同订立后,三环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给海生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
7、宜。海生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三环公司不要向其发货。三环公司接到海生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海生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但海生公司拒绝接受。三环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海生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n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使用盗取来的空白合同书与三环公司订立的合同,其行为严重违法,所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海生公司不受该合同的约束。因此,海生公司不必按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对于三环公司的损失,由李某承担责任。n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没有代理权而与三环公司订立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李某以海生公司的名义与三环公司订立的合同,由于没有被海公司(被代理人)追认,因而对海生公司不发生效力。海生公
8、司不必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应由李某赔偿三环公司的损失。代表行为有效n(二)代表行为有效n1、代表行为不是代理行为n2、本法规定的原则是代表行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效n3、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表行为越权的除外n知道 应当知道的区别?无效合同与合同中的无效条款n五、无效合同与合同中的无效条款n(一)无效合同n1、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n2、对当事人自始不应具有法律效力n3、由国家予以取缔n(二)合同无效的原因n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n如何从法律上界定国家利益?国家利益应当解释为刑法、行政法这些公法保护的利益。无效合同n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n
9、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n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n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n何为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n(三)对民法通则的重大发展和完善n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既可以是无效的合同,也可以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n2、不是“违反法律”,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n(四)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合同中法定无效条款n参看合同法第53条:针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n六、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n(一)重大误解n1、误解是对事实的不正确假设n2、误解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对已存在事实的不正确假设n3、重大误解时使误解方遭受了重大损失的误解n误解与欺诈有什么区别?可
10、变更、可撤销的合同n(二)显失公平n1、显失公平使指对合同一方过分有利n2、显失公平是在订立合同时同时存在的n3、显失公平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是利用了对方的无经验n(三)欺诈n1、有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是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n2、有欺诈的故意n3、受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n4、受欺诈方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n(四)胁迫n1、胁迫人有胁迫行为。胁迫行为的对象不限于本人,还可以扩张到亲友,胁迫的客体是人身权、财产权。n2、因胁迫而使受胁迫人产生其权利将受到损害的恐惧。n(五)乘人之危n1、对方当事人正处于危难之机n2、趁对方处于危难而提出苛刻条件n3、对方不得不接受苛刻
11、条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n北京密云县南天村的农民孙某1999年5月与南天村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孙某以200元钱承包下一片荒山的经营权25年。合同中约定,孙某承包的荒山范围的界定是:东至集体杨树林东边,也就是说荒山的范围包含了一片杨树林。在履行合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村委会认为合同中所说的承包的范围是错误的,不应当包括那片杨树林在内。其中“至集体杨树林东边”应当为“西边”。所以该片杨树林的所有权仍然是村里的,孙某无权对其进行处分。这片杨树林总共有481棵杨树,它的价值近万元。n孙某对此不服,认为既然合同中明确写着应当至杨树林东边,杨树林自然归其所有,并且其已经管理近一年的时间,光施肥浇水
12、就花去近千元,其有权对其进行处分。并且双方各自持有的一份合同中均明确写着“至杨树林东边”,合同也没有任何涂改的痕迹。村委会说是写合同时笔误造成的。而与孙某同样承包荒山的刘某以同样的价格承包了相邻的荒山,合同中规定的为至杨树林西边。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保护其合法利益。n王某与史某是好朋友。王某从国外回来,带回一随身听,史某见后十分喜欢,试听后更是爱不释手,于是对王某说,“这随身听质量不错,能给我吗?”王某见史某特别喜欢,就表示同意。于是史某将随身听带走。几天后,王某见到史某,王某问史某:“随身听用的好吧?”吏某说:“相当不错。”王某说:“是不是该将钱给我了,
13、1 200元。”史某一听大惊:“不是你送给我的吗?我们可是好朋友啊!”王某坚持说是卖给他而不是送给他。史某非常气 愤,说:“我不要了!”遂将随身听还给王某。王某认为史某已经使用较长时间,而且质量也没有问题,所以拒绝收回随身听,坚持要求给钱。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起诉到法院。n王某是居住在美国的老华侨,年老后体弱多病,希望落叶归根,于是回到中国。他希望由中国的亲人来扶养自己,并继承自己的财产。王某委托曾在美国留学的孙某代为回老家寻找自己的亲人,并转告他的意思。孙某回来后说,王某家中已经没有任何较近的亲人了。王某非常失望,孙某表示愿意扶养王某,但需由其取得遗产。王某见孙某对自己还可以,而家中也没有亲人
14、了,于是与孙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王某生前由孙某扶养照顾,死后其全部遗产归孙某所有。n三年后,王某在老家的姐姐的儿子辗转得知王某回到中国的消息,于是前来认亲。王某见到外甥后,非常高兴,就叫外甥来自己家住,并由其外甥来照顾他。王某认为孙某骗了自己,要求解除与孙某的遗赠扶养协议。孙某先是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已经生效,并且已经过了三年了,孙某对王某的扶养也尽心尽力,所以不能解除合同,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n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孙某与王某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王某不得随意请求解除合同,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孙某与王某达成遗赠扶
15、养协议,是由于孙某对王某欺诈造成的,所以该合同应当无效。第三种观点认为,孙某虽然有对王某的欺诈行为,但对遗赠扶养协议的成立没有任何影响,所以该遗赠扶养协议应当有效,由于该种协议具有人身性质,所以王某得终止该合同。n河北某钢铁厂(以下简称钢铁厂)与东北某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有日常业务往来,工贸公司从俄罗斯进口废钢铁,然后转手卖给钢铁厂。1999年10月,钢铁厂工人在对运来的废钢进行拆包分类时,竟发现了形态完好的炮弹。钢铁厂立即报案,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该批废钢中的炮弹确实未经使用,但是已经超出服役期限,并且锈蚀严重,随时有爆炸的危险,同时还检测出相当一部分废钢具有极强的放射性,对人体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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