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露台、窗前绿地等敏感资产的权属问题教学提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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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位、露台、窗前绿地等敏感资产的权属问题一、敏感资产争议的背景与区分所有权敏感资产争议的背景及对房地产经营的影响计划经济时期,产权单一,只有相邻纠纷,没有产权争议。商品房大多为区分所有建筑物。业主作为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相互之间,以及业主与开发商之间,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必然产生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于车位、露台、窗前绿地三个方面。此外,外墙、屋面、广告权益也成为争议的对象。法规不清晰、登记制度僵化落后,是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政府的错误政策、舆论的不当引导,也增加了认识上的混乱。在商品房买卖中正确处理上述敏感资产,对开发企业意义重大。有利于保障经济利益,明确维修义务,减少投诉摩擦,预防侵权隐患
2、。确定“敏感资产”所有权的法理基础与法律依据谁投资,谁所有。建造产生所有权,建造人为原始所有权人。(物权法3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建筑物、构筑物享有原始所有权。(物权法142条)商品房建设项目在销售之前,建设单位是唯一的所有权人。随着其转让与交付商品房,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形成,权利主体产生。法律可以限制甚至剥夺建设单位的原始所有权(法定共有)。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合同及宣传资料明示让与或放弃所有权(约定共有)。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先天的共有的部分,其所有权随专有部分的转移而一并转移(天然共有)。以上即为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权的三个来源。敏感财产中,有的是专有部分,有的是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有的是共有
3、部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共有部分业主的区分所有权: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三项权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共同管理的权利。三项权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共同管理的权利。专有部分:区分所有权纠纷解释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共有部分:区分所有权纠纷解释第三条不属于业主专有部
4、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5住宅小区业 主市 政其它权利人专有部分共有部分法定共有天然共有约定共有住 宅经营性用房规划车位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道路、绿地规划外车位结构部分通行部分公共空间设施设备基础设施增益设施会 所水电气热通讯、网络有线电视污水处理建地使用权规划车位摊位等专有组成部分露台等住宅小区区分所有示意图 司法解释也就天然共有部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天然共有部分,即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也没有约定,而且一般也不具备登记条件,但从其属性上天然属于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公共设施设备部分和公共空间。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1、车位是业主的,还
5、是开发商的?2、车位是专有还是共有,只能以规划为依据3、人防车位的所有权4、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无权改变车位的权属5、如何落实“首先满足业主需要”6、处分车位未“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法律后果7、建设单位转让“车位使用权”与长期租赁车位的隐患8、消除车位纠纷首先要明晰产权9、开发企业预防车位风险的措施二、车位权属问题常见的一些认识误区常见的一些认识误区:1、成本决定车位权属:车位成本已计入房价,故车位不能独立销售。成本是会计学概念,用于计算收益,与所有权无关。成本是会计学概念,用于计算收益,与所有权无关。2、功能决定车位权属:车位是为住宅配套的,属于从物,产权应随房屋转移。功能不决定所有
6、权。能单独作为交易的标的,就是主物。功能不决定所有权。能单独作为交易的标的,就是主物。3、容积率决定所有权:车位不计入容积率,故不能独立享有产权。容积率是规划指标,是行政许可,只约束建设行为,与所有权无关。容积率是规划指标,是行政许可,只约束建设行为,与所有权无关。4、业主利益决定车位权属:允许开发商处分车位,其势必损害业主利益。稀缺资源由市场分配,最符合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稀缺资源由市场分配,最符合公平与效率的原则。1、车位是业主的,还是开发商的?车位所有权产生于建造,投资人是原始权利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开发商与买受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产权都只能是投资人的。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
7、四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
8、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第六条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2、车位属于专有还是共有,只能以规划为依据露天车位建设单位有权处分1、符合专有部分的三个条件,是专有部分;2、属于物权法第142条所称的构筑物,原始产权属于建设单位;3、物权法74条及司法解释均未将其排除在外;4、司法解释的初衷是包含露天车位的,曾写过的条款(08年9月稿):5、处分露天车位的障碍:登记障碍;政府禁止;社会认知(舆论、业主)。6、企业对策:在政府不禁止的地方销售;不便销售的地方附赠;不能销售也不便附赠的明示赠与全体
9、业主,出租收益用于补充物业费。“第八条【车位、车库】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是指位于建筑规划红线内,经规划文件批准建造的车位、车库,包括独立车库以及设置于露天、架空层、地下等部位的车位。”1)建设单位(开发商)作为建设用地权人,是车位的原始所有人;2)具有构造上、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登记的车位,是专有部分;3)规划内的车位,建设单位(开发商)有权出售、出租、附赠;4)规划外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5)是否属于规划车位,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为依据;6)物权法所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露天停车位。小结:常见认识误区:常见认识误区:1、
10、人防车位属于国防资产,因此产权属于国家。国防法第三十七条:“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可见,国家投资国家投资是国防资产的前提。2、人防车位是政府强制配建,是开发商应履行的义务。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鼓励、支持”,不是强制性要求,也不是法定义务。3、人防车位不属于国防资产法律关于所有权的一般规则:谁投资,谁所有;建造人是原始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
11、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特别法(人民防空法)规定“谁投资,谁受益”(第五条),并未对人防设施的所有权作出特别规定;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车位车库并未区分形态,只强调了规划对于界定产权的意义。从实务情形来看:上海、广州、重庆规定人防车位可以转让,可以办理登记;多数城市规定,人防车位不能转让,只能移交给人民防空部门。而转交给人防部门后,多由人防办转手出租,未见发挥更好的国防效益。并且,这种涉及所有权的规定是否合法,值得商榷。人防车位的所有权谁投资,谁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这些是法律规定的原则。改变这些原则,只能通过法律。立法法规定,关乎
12、民事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所有权是人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属于民事基本制度,涉及所有权的问题,只有法律有权规定。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中,涉及有关物权归属争议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4、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无权改变车位的归属按规划配置比例,出售、附赠、出租给业主。处分的方式由产权人确定。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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