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精选文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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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本讲稿第一页,共六十四页第一节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概述n一、概念依照法律责任与行为的违法性之间的关系来理解:n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本讲稿第二页,共六十四页一 环境行政违法行为n(一)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概念n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环境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本讲稿第三页,共六十四页n(二)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特征n1、违法主体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n2、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律义务 n3、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
2、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n4、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观要件n5、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后果是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n6、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侵害法律保护的环境行政关系的行为 本讲稿第四页,共六十四页n(三)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分类n1、根据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分为:环境行政主体违法与环境行政相对人违法。n环境行政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称为环境违法行政。违法行政可以细分为国家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公务员的违法行政和被授权的组织的违法行政。本讲稿第五页,共六十四页n2、根据方式和状态的不同分为:作为环境行政违法和不作为环境行政违法。n作为环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法律规范或环境行政行为规定的不
3、作为义务。n不作为环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环境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作为义务。本讲稿第六页,共六十四页n3、根据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分为:实质性环境行政违法和形式性环境行政违法。n实质性环境行政违法,又称实体上的环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了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n形式性环境行政违法,又称程序上的环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形式上违反了环境行政法律规范形式性要件。本讲稿第七页,共六十四页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特征、构成要件和追究原则 n(一)环境行政责任的特征n1、主体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它包括
4、环境行政主体和环境行政相对人。n 2、客体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是针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而发生的。n3.内容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来追究。本讲稿第八页,共六十四页n(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n主要有如下四个条件:n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n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n3、行为的危害后果n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讲稿第九页,共六十四页n在这四个构成要件中,有危害结果和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选择要件,行为违
5、法和过错或过失称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本讲稿第十页,共六十四页案例分析n1997年2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渔政管理站(下称合浦渔政站)的渔政人员驾驶022号渔政船到海上执行检查任务,驶至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港口海面时,发现原告石耀贵在港口灯标东南方约1海里处收购真鲷鱼苗,即登排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石耀贵的鱼排上共有12网箱约24万尾真鲷鱼苗,当场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渔政人员要石耀贵出示有关证件时,石耀贵仅出示1997年2月18日领取的收购2万尾真鲷鱼苗的海本讲稿第十一页,共六十四页n洋经济鱼类苗种收购特许证。同日,合浦渔政站以石耀贵无证收购真鲷鱼苗22万尾为由,作出97合浦
6、渔政罚字第151号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石耀贵无证收购的真鲷鱼苗22万尾,于26日凌晨派员执行了该处罚决定。石耀贵不服,认为其收购真鲷苗种经北海渔政站营盘分站监管和登记,不属违法,不应追究其环境行政责任。n问:石耀贵超额收购已登记造册并经当地渔政部门认可的真鲷鱼苗的行为是否违法?本讲稿第十二页,共六十四页n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因养殖或其他特殊需要,捕捞真鲷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n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采捕具有重要经济
7、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须经自治区渔政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实行凭证收购。本讲稿第十三页,共六十四页n(三)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原则n1、责任法定原则n(1)追究环境行政责任必须有法定的依据。n(2)必须严格依照环境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形式与幅度追究环境行政责任。n(3)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来予以追究环境行政责任。本讲稿第十四页,共六十四页n2、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的原则n必须根据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运用适当的责任形式,选择适当的强度和方式。n3、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n对环境违法的追究科处补救性义务或予以惩戒本身是以此为教育手段,达到教育效果的,抑制与预防将来对环
8、境行政管理秩序的侵害。本讲稿第十五页,共六十四页第二节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方式本讲稿第十六页,共六十四页一、环境行政管理主体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种类和方式 n(一)环境行政管理主体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种类 n1.事实上的错误。2.法律上的错误。n3.程序上的错误。4.行政越权。n5.滥用职权。6.行政失职。本讲稿第十七页,共六十四页n(二)环境行政管理主体承担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方式n1.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责任。n2.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n3.纠正不当的环境行政行为。n4.行政赔偿责任。本讲稿第十八页,共六十四页二、公务员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n1.通报批评。n2.赔偿损失。n3.行政处分
9、。n4、刑事责任。本讲稿第十九页,共六十四页三 环境行政相对人违法的行政责任方式n1.承认错误、赔礼道歉。n2.履行法定的义务。n3.接受行政处罚。n4.恢复原状,返还原物。n5.赔偿损失。本讲稿第二十页,共六十四页第三节 环境行政制裁n环境行政制裁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因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履行法定的环境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n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不等于环境行政制裁。n环境行政制裁是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形式中的一部分。本讲稿第二十一页,共六十四页一、环境行政处分 n(一)环境行政处分概念n是指依照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由上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对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的下
10、属工作人员或下级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有关纪律处分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制裁。n这种行政处分又称为纪律处分。本讲稿第二十二页,共六十四页n(二)环境行政处分特点n1.实施环境行政处分的机构,必须是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和行政处分权限的行政机关、上级主管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n2.受处分者是环境监督人员个人,对单位不能实施环境行政处分。n3.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不涉及一般行政相对人。本讲稿第二十三页,共六十四页n(三)环境行政处分的种类n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006年1月1日失效,)第33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n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六类。
11、n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对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七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本讲稿第二十四页,共六十四页二、环境行政处罚 n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享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程序,对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或行政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法律制裁。本讲稿第二十五页,共六十四页n(一)行政处罚的特点n1.实施处罚的机关必须是法定的环境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委托、授权的组织。n2.被处罚人必须是实施了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n3.环境行政处罚应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
12、过罚相当、责任自负、一事不再罚、法律救济及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等行政处罚原则。本讲稿第二十六页,共六十四页n(二)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n按其性质和作用来分,可以分为四大类:n1.声誉罚n又叫精神罚或是申诫罚,是指环境资源管理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或者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表示警戒的处罚。n声誉罚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组织。n处罚方式:警告,只能单独适用。本讲稿第二十七页,共六十四页n2.行为罚n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的相对人某种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为能力罚。n行为罚既可以针对个人,又可以针对组织。n主要的处罚方式有: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责令关闭、
13、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吊销排污许可证、吊销捕捞许可证、吊销狩猎证、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等。本讲稿第二十八页,共六十四页n3.财产罚n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环境行政处罚。n又称为经济罚。n主要处罚方式有:罚款、没收财物(包括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财物)、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损失、加收排污费等。本讲稿第二十九页,共六十四页n4.人身自由罚n是指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制裁方式。n是环境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种类。n只能适用于个人。n处罚方式:行政拘留。本讲稿第三十页,共六十四页
14、案例分析n河南省伊川县个体户曹社伟于1991年在伊川城南建立城南加油站,与1970年建造的中州制药厂的大口井仅隔5.7米。加油站与医药工业用水源太近,而且没有经过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的审批和验收。城南加油站的油罐和装卸汽油时渗漏的汽油以及所洗油罐的污水就地排泄,污染了地表层并渗透到地下水层,导致地下水层流向下游的大口井被油污染。1995年5月26日,中州药厂本讲稿第三十一页,共六十四页n的两名职工白玉林、李帛正在井房查看水位,随后一声闷响把两人冲到井房外不省人事。两人被送往洛阳市医专附属医院抢救,白玉林烧伤面积达90,因抢救无效于5月28日死亡;李帛被严重烧伤,头部有溢血,患严重
15、脑震荡后遗症,丧失了工作能力。案发后,经国家燃料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井水含不合格汽油达14;并经环境部门勘测,城南加油站是中州制药厂大口井井水的唯一污染源。1995年8月,伊川县城建环保本讲稿第三十二页,共六十四页n局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29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3条第1款规定,对城南加油站处以罚款2万元。同时伊川县人民政府下达文件,责令城南加油站停业,并于1个月内搬迁完毕。但原告不服,拒不搬迁,并向伊川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城建环保局对该加油站作出的处罚决定。n问:1、伊川县加油站承担行政责任的依据?n2、伊川县加油站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本讲稿第三十三页,共六十四页第四节 环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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