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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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国际货物买卖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二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公约三、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三、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成立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义务六、风险六、风险转移转移七、违反合同的七、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补救办法第1页/共82页(一)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买卖 1、国际货物买卖:以货物为标的国际买卖交易 确定国际性的标准主要有:(1)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作为交易标的货物跨越国境的货物买卖;(3)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第2页/共82页(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口头、
2、书面或其他形式(三)内容内容 1、约首部分 2、正文部分 3、约尾部分(四)主要条款主要条款 1 1、品质规格条款 (1 1)凭样品确定品质的买卖 (2 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第3页/共82页 (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2、数量条款 (1)“溢短装条款”(2)在数量上规定约数 3、包装条款:包括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4、价格条款 5、商检条款:规定商品检验所依据的标准、检验机构、检验期间及检验权等内容 (1)商检权 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 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 第4页/共82页 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货到目的港后 允许买方有复验权 (2)关于商检机构
3、 由国家设立的商品检验机构 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 生产、制造厂商或产品的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 (3)关于商检的期限:就品质、数量索赔的期限 (4)关于商检的标准和方法 第5页/共82页 6、装运条款:关于装运时间、装运港或装运地、装运通知等事项 7、保险条款 8、支付条款 9、不可抗力条款 10、仲裁条款 11、法律适用条款 返回第6页/共82页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UN Convention on Contrac
4、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1980)1988年1月1日,该公约生效,至2007年9月,公约共有7 70个缔约国。公约除序文外,共包括四个部分计101条: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第7页/共82页(二)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公约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第8页
5、/共82页 2、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双方或一方的营业地不在缔约国,只要依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缔约国的法律,则适用公约(我国对此提出保留)。(三)(三)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1 1、不适用公约的合同 (1 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消费品买卖交易 (2 2)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处于拍卖地法律的实际控制之下第9页/共82页(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2 2、合同主要部分为提供劳务和服务的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公约(1 1)
6、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2 2)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第10页/共82页(四)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1 1、不涉及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问题 2 2、不涉及销售合同中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问题 3 3、不涉及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五)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1 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返回 第11页/共82页 2000年7月27日山东某进出口A公司应荷兰B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450美元CIF鹿特丹,订约后1个月装运,本月
7、回复有效的实盘。B公司接收到A公司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A公司增加该初级产品的数量,降低价格,并要求延长要约有效期。A公司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减至420美元CIF鹿特第12页/共82页丹,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将邀约的有效期延至8月30日。荷兰B公司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A公司在接到B公司承诺电报时,发现因南美国家遭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是国际市场价格保障,从而中国A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陈:“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而荷兰第13页/共82页B公司则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的,因而是有效的,合同已成立,A公司应按要约的条件履
8、行合同,否则A公司应赔偿B公司差价损失5万美元,否则将提起诉讼。1、什么是要约及实盘?2、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合同何时成立?第14页/共82页 (一)要约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1、条件(要约邀请)(1)须向特定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发出 (2 2)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货物的名称 第15页/共82页 明示或默示地订明货物的数量 明示或默示地订明价格(3)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2 2、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第16页/共82页(1)撤回:要
9、约均可撤回 撤回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 2)撤销:英美法:要约人在受约人做出接受之前随时可撤销 大陆法:要约生效后不得随意撤销第17页/共82页 (3)公约:要约可撤销,撤销通知应当在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约人 不可撤销要约 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表示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本着这种信赖行事第18页/共82页4、要约的失效 (1)拒绝 (2)过期 (3)撤销要约 (4)承诺对要约作了实质性变更第19页/共82页 (二)承诺:承诺: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 1 1、条件 (1 1)须由受
10、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 2)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第20页/共82页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第21页/共82页 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国商人报出发盘,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用坚固包装”。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用新包装”。我方收到上述
11、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产品价格猛跌,美商来电 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发生纠纷。第22页/共82页 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第23页/共82页 (3 3)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4 4)应在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要约规定
12、的期限内到达,否则无效力。无约定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另有约定除外;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24页/共82页2、承诺的生效:(1)投邮生效原则:英美法 (2)到达生效原则:德国、法国 (3)了解生效原则:意大利、比利时 (4)公约:到达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生效时合同成立3、逾期的承诺 (1)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新要约,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 第25页/共82页(2)特殊的逾期承诺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的,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
13、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4、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返回第26页/共82页 甲铜矿向乙公司发出一份电函,内容如下:“现出售我铜矿三月份出产的全部铜矿,价格以合同成立时某国际交易市场的平均价格为准.”本电函是否为一项符合公约条件的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第27页/共82页 被告在6月10日向原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以1万英镑将货物出售给原告,要约有效期至6月20日止.6月13日,原告收到要约,6月14日,某公司去信被告原以1.5万英镑购买此货物,当日,被告给原告去信取消书面
14、要约并将货物卖给了某公司.原告得知此事后,在6月17日收到被告的信后仍然于当日回信给被告表示接受被告的要约.原被告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第28页/共82页 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因该公司怕将来停工待料造成损失,故于1月8日同时向四个水泥厂发函求援。电文是“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100元,请于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甲水泥厂收电后,于1月10日以吨价1100元,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乙水泥厂收电后,于1月13日以吨价1000元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丙水泥厂1月10日收电,第29页/共82页 1月15日以吨价12
15、00元,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丁水泥厂则于1月20日向该建筑公司发运300号矿渣水泥100吨,吨价为1050吨。该建筑公司发电后12天内,共收到4份提货单,如此多的水泥,公司不可能都要,经研究,公司决定接受乙水泥厂1月13日发运的100吨水泥,并立即划拨了货款,对其余三家水第30页/共82页 泥厂运来的水泥,建筑公司均以收到他人货物,不再需要为由发函拒收。结果,甲丙丁水泥厂均派人前来交涉。建筑公司坚持双方没有合同关系,本公司发函求援是协商,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司退货并非违约,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于是,甲丙丁水泥厂起诉到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收货付款或承担赔偿责任。第31页/共
16、82页 卖方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发出要约,注有不可撤销字样,并规定受要约人在2月25日前答复有效。但卖方又在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这项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又于2月19日收到卖方用航空信寄来的要约,由于当时市场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受要约人立即用电报接受这项要约。事后双方对合同有无成立问题发生激烈争议。问:根据上述情况,合同有无成立?为什么?返回第32页/共82页 甲公司就一项货物的买卖向乙公司于9月1日以电报的形式发出要约,要求对方在9月10日前答复,乙公司于9月2日当天收到了电报,并于9月7日回复了承诺电报,但由于在投递过程中,邮局错投了地址,致使电报在
17、9月12日才送到甲公司,甲公司业务员对电报未予理睬,将货物转售他人。乙公司主张合同已成立,要求甲公司交货,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问: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第33页/共82页 根据下列电报,分析合同是否成立?1、A 星期三用电报向发出要约:“W级松香100吨,每吨15000元,现金现货交易,星期五电复有效。”2、B星期四用电报答复:“你星期三来电,W级松香100吨,每吨15000元可接受,合同订立后一个月内交货,验货后7日内付款。”3、B等到星期五中午12时未收到的任何答复,于是在下午1时25分发出接受电报:“W级松香100吨,每吨15000元,现金现货交易,我接受”第34页/共82页(
18、一)一)卖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1 1、交付货物 (1 1)交货地点: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就应当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 在不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第35页/共82页 如果合同指定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且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那么,卖方就应当在该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at the buyers disposal)。第36页/共82页 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当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2)交货时间 如果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或者,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日期,卖方就应当在该日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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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四 国际货物 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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