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责任精选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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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法律责任第1页,此课件共96页哦1第一节第一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第2页,此课件共96页哦2n民事责任民事责任n违约责任违约责任n侵权责任侵权责任n一般侵权一般侵权n侵犯财产权:非法占有、处分侵犯财产权:非法占有、处分n侵犯人身权:名誉权、肖像权侵犯人身权:名誉权、肖像权n特殊侵权特殊侵权n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工作物致人损害、地面施工、饲养的动物工作物致人损害、地面施工、饲养的动物n侵权行为是外来词,侵权行为是外来词,“Tort”本意是扭曲,本意是扭曲,后来指过错、罪过。后来指过错、罪过。n环
2、境违法行为包括: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违法行为包括:环境污染、环境破坏,这都可能涉及到环境民事责任问题。这都可能涉及到环境民事责任问题。第3页,此课件共96页哦3一、环境侵权概述n1.概念概念n环境侵权是由于人类活动所致的环境污染或环境侵权是由于人类活动所致的环境污染或者环境破坏对他人人身、财产或者环境权益者环境破坏对他人人身、财产或者环境权益带来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带来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侵权行为。侵权行为。n指向的对象:人身、财产、环境权益(立法不明指向的对象:人身、财产、环境权益(立法不明确,司法实践也无导向性影响,所以一般不涉及)确,司法实践也无导向性影响
3、,所以一般不涉及)n人类活动:企业生产活动、自然人的日常活动和人类活动:企业生产活动、自然人的日常活动和消费消费第4页,此课件共96页哦4n2.特征(与传统侵权行为的区别)特征(与传统侵权行为的区别)n主体的不平等主体的不平等n环境侵权环境侵权n加害人是具有特殊经济能力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加害人是具有特殊经济能力的企业或企业集团;n受害人是缺乏规避与抵抗能力的一般公众,弱势群体受害人是缺乏规避与抵抗能力的一般公众,弱势群体n企业的巨型化、高科技化是的弱小的社会个体无法与之相抗企业的巨型化、高科技化是的弱小的社会个体无法与之相抗衡;对受害者而言,也往往因信息不对称及科技知识的欠缺,衡;对受害者而言
4、,也往往因信息不对称及科技知识的欠缺,很难证明加害人的过失很难证明加害人的过失n由于主体的不平等,使得民法的过失责任原则、传统的救济由于主体的不平等,使得民法的过失责任原则、传统的救济方式等制度在环境侵权领域进行一系列的调整。方式等制度在环境侵权领域进行一系列的调整。n传统侵权行为:当事人地位基本平等传统侵权行为:当事人地位基本平等第5页,此课件共96页哦5n环境侵权的社会性环境侵权的社会性n传统侵权行为:侵害对象一般是特定的人、物传统侵权行为:侵害对象一般是特定的人、物n环境侵权行为:环境侵权行为:“环境环境”为人类共有,其侵害的为人类共有,其侵害的常常是已定范围内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物常常是
5、已定范围内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物nEg.第6页,此课件共96页哦6n复杂性复杂性n传统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人身、财产,通常是传统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人身、财产,通常是一次性侵害,侵权行为相对较易认定一次性侵害,侵权行为相对较易认定n环境侵权行为:由环境侵权行为:由“环境环境”充当中介物再作用于人身、充当中介物再作用于人身、财产,通常是多次的、反复的侵害,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财产,通常是多次的、反复的侵害,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相对较难认定相对较难认定第7页,此课件共96页哦7n环境侵权的适法性环境侵权的适法性n传统侵权行为:根据造成债的发生根据是否合法为依据,传统侵权行为:根据造成债的发生
6、根据是否合法为依据,侵权行为是不合法的侵权行为是不合法的n环境侵权行为:必要的经济活动的要求。在价值环境侵权行为:必要的经济活动的要求。在价值判断上,符合社会常规的、有价值的活动,甚至判断上,符合社会常规的、有价值的活动,甚至是国家鼓励的活动,是国家鼓励的活动,第8页,此课件共96页哦8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针对环境污染行为而言)n是环境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它是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应负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根据。n三要件说: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n四要件说: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n环境民事责任,
7、在其构成要件上表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第9页,此课件共96页哦9n1.造成损害后果n受害的主体n国家:对国家财产权的侵害,如河流,海洋。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对海洋造成污染的,由依法行使海洋行政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nEG:山东砷中毒案n法人、其他组织:对法人、非法人财产的侵害n自然人:财产权、人身权的侵害n侵害的后果n财产损害n人身损害n 精神损害n环境损害第10页,此课件共96页哦10n2.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n传统侵权行为:必然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推定n环境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推定n不能确
8、定具体的加害人的;n二人以上同时实施同一种类的危险行为的;n二人以上因分别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第11页,此课件共96页哦11n行为的违法性不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n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n环境保护法第41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收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n上述规定相冲突造成实践操作中的混乱。n对加害人没有违反环境相关法律规范,但造成受害人损害的行为判断:n在环境法中,即使企业达标排放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因为企业行为合乎行政管理的要求,只能免除其行政责任,而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第12页,此
9、课件共96页哦12三、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针对环境污染行为而言)n归责原则,即责任的归属。是指当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致使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以何种理由、标准和根据使其负责。n归责原则的着眼点是过错或无过错n 古代法律一直以过错为责任标准,以维护固有的道德观念。n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一般侵权行为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3页,此课件共96页哦13n19世纪以后,科技的发展、机械工具的大量使用,物质文明迅速发展,各种石油、火力、核能等设备以及化学、生物的工艺的使用,造成大量意外的伤害、工业灾害、环境污染等。
10、n鉴于意外灾害的扩散性、严重性和填补损害的必要性,各国采取无过错责任,适用于高度危险的科技行业之中。n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无过错责任。第14页,此课件共96页哦14n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n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n 2.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原因n公害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大工业本身就是角具有高度危险的污染环境企业n过错责任对受害人不公平,科技是的受害人难以举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第15页,此课件共96页哦15n3.意义n保护受害者弱势群体n约束加害人积极治
11、污n4.举证责任倒置n是指举证责任由一方当事人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加害人就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和危害后果与自己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否则,将承担环境民事责任。n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并不意味着原告将一切举证责任都转移给被承担,只是将原告的部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承担。原告本身仍然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n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被告实施或者可能实施污染环境损害行为;原告本身遭受了污染损害;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n应由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其所实施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存在着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第16页,此课件共96页哦16n5.免责事由nA、不可抗力n不能预见n不能避免n不
12、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17页,此课件共96页哦17n不可抗力:包括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难以抗拒的社会原因,如罢工、战争、骚乱等。n环境保护法第41条:完全由于不可护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n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3条: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气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第18页,此课件共96页哦18案例n红星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污水,明渠附近洼地有许多红星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污水,明渠附近
13、洼地有许多农民承包的鱼塘。农民承包的鱼塘。n2008年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有洪水使长江水位猛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有洪水使长江水位猛涨,堤外水面逐渐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的污水自然入江涨,堤外水面逐渐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的污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受阻,漫溢流入鱼塘。n鱼塘承包人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污水漫溢,以保护鱼苗鱼塘承包人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污水漫溢,以保护鱼苗免遭死亡。化肥厂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于是鱼塘免遭死亡。化肥厂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污水侵害和赔偿鱼苗损失的请
14、求,并报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污水侵害和赔偿鱼苗损失的请求,并报告环保部门,要求处理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请求后,告环保部门,要求处理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请求后,立立即在排污渠入江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抽水,并将污水排入江中。即在排污渠入江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抽水,并将污水排入江中。n在环保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于内在环保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于内涝外洪,排污渠与鱼塘练成一片。鱼塘中的与大部分被水冲走,剩下涝外洪,排污渠与鱼塘练成一片。鱼塘中的与大部分被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损失,鱼塘负责人要求化肥厂承担全部
15、损失,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损失,鱼塘负责人要求化肥厂承担全部损失,化肥厂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承担。化肥厂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承担。n问:化肥厂可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问:化肥厂可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第19页,此课件共96页哦19案例n某钢铁厂,因职工对企业改制方案不满,个别职工用砖头将工厂脱硫塔砸毁,以发泄心中不满情绪,这导致工厂大气污染排放物超标,对当地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不少居民出现胸闷、咳嗽、头疼等不适症状。n问:n对于周边居民健康所受侵害,该厂是否应当赔偿?第20页,此课件共96页哦20n受害人的过错n 在环境法领域,明确规定把受害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的,只有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损
16、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Eg.nA经营一鱼塘,因管理不善,鱼长势缓慢,眼看亏本,就想法设法挽回损失。经营一鱼塘,因管理不善,鱼长势缓慢,眼看亏本,就想法设法挽回损失。正巧上游有一化工厂正巧上游有一化工厂B,其排污渠道与鱼塘进水口有一汇合处。为了防,其排污渠道与鱼塘进水口有一汇合处。为了防止污染,平日这个接口是封闭的。某夜,止污染,平日这个接口是封闭的。某夜,A偷偷将接口处挖开,污水偷偷将接口处挖开,污水进入鱼塘,导致鱼苗大量死亡。进入鱼塘,导致鱼苗大量死亡。A声称是声称是B工厂的污水量大冲入鱼塘,工厂的污水量
17、大冲入鱼塘,并向并向B工厂提出索赔。工厂提出索赔。A能否获得赔偿?能否获得赔偿?n第三者的过错n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3款: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21页,此课件共96页哦21案例n某化工厂购进了一批剧毒化学品原料。因货到时间在晚上,厂领导决定将这批化学品原材料暂放在工厂大院内的空地上,待第二天入库。但当晚该厂发生盗窃案,小偷将这三桶化学品偷走后,为了得到外包装非常精美的塑料桶而将桶内的剧毒化学品全部倾倒在附近的一条河中,导致该河严重污染,大量在河流养殖的鱼类死亡,并造成为50万人供水的自来水厂暂时关闭。n经调查,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一招有关规定对该
18、厂进行了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小偷缺未抓获。n问:在小偷被抓获前,该厂应当对水污染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吗?第22页,此课件共96页哦22四、环境民事责任形式n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n停止侵害;n排除妨碍;n消除危险;n返还财产;n恢复原状;n修理、重作、更换;n赔偿损失;n支付违约金;n消除影响、恢复名誉;n赔礼道歉。第23页,此课件共96页哦23n上述责任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有些只适用于和他责任,有些只适用于侵权责任。n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所以即使是针对一般侵权行为的有些责任方式,对环境侵权夜部适用,如“消除影响、恢复
19、名誉、赔礼道歉”。n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排除危害、赔偿损失。n环境保护法第41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第24页,此课件共96页哦24n1.排除危害 n实质是民法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总称。n对正在实施污染或破坏环境者,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Eg.第25页,此课件共96页哦25n武汉港41码头位于汉口江岸地区,原为京广铁路的货物轮渡码头,之后成为装运矿石和建筑材料的码头。到上世纪80年代,码头卸煤量达3000万吨。n由于卸煤机没有采取任何防尘措施,在作业中煤尘污染十分严重,码头附近某村2万户居民深受其害:几天不下雨
20、,居民区的红瓦就变成黑瓦;饭桌上经过一天就会落满煤灰;若不关闭窗户睡觉,第二天起来便是满身煤灰。为此,这里的居民平日不敢开窗,不敢晒衣服,夏日不敢在外纳凉。n针对这种持久的侵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第26页,此课件共96页哦26n对于加害人的行为已经造成或将要造成妨碍的,受害人可依法请求排除妨碍。nEg.1993年山东光污染案n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在环境侵权领域有时很难截然区分,环境法上采用“排除危害”可以更好地说明问题,且排除危害的责任方式不以受害人受到损失为前提第27页,此课件共96页哦27n排除妨碍的特点n属于预防性的民事责任形式nEg.小区附件有一科研所,该所以研究辐射
21、物质见长。虽然其研究并未造成实际的辐射污染后果,但对存在污染隐患这一情况,周边居民依然有权要求排除妨碍,即,可以请求该科研所搬迁。n当存在实际损失时,常常与赔偿损失责任相结合nEg.化工厂超标排污导致河水污染,最终污染农田。农户要求赔偿损失之前可以要求化工厂排除危害,停止继续超标排污,并进行污染治理。第28页,此课件共96页哦28n2.赔偿损失n最为常见的责任承担方式n赔偿损失是对加害人的一种经济负担,目的在于对受害人损失进行填补,本质上是一种财产责任。n(1)重要概念n直接损失、间接损失n直接损失: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也称为实际损失n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第29页,此课件共96页哦29案例
22、:n化工厂排污,导致张三鱼塘中的鱼死亡。张三购买鱼苗的支付为2万元,已经用去的人工费和饲料费为1500元,因鱼死亡打捞费用为500元。若鱼将来上市,预计收益为8万元(扣除鱼苗死亡率),预计支出人工费和饲料费为9000元。n问:因化工厂排污给张三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分别是多少元?第30页,此课件共96页哦30n直接受到损害者、间接受到损害者n环境保护法: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Eg.n化工厂化工厂鱼塘承包者鱼塘承包者饭店饭店n鱼塘承包者是直接损失者,饭店是间接损失者鱼塘承包者是直接损失者,饭店是间接损失者n化工厂与鱼塘之间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3、;鱼塘和化工厂与鱼塘之间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鱼塘和饭店之间也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饭店之间也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n作为间接损失者的饭店的损失,化工厂不予赔偿,作为间接损失者的饭店的损失,化工厂不予赔偿,饭店应该向鱼塘承包者追究相应的责任(合同责任)饭店应该向鱼塘承包者追究相应的责任(合同责任)n物质损失、精神损害第31页,此课件共96页哦31案例n被告某化工厂位于原告就读的某小学的东南面。2001年4月4日上午10时30分,由于被某化工厂的职工违章操作,致使该厂发生苯乙烯泄漏事故。11时左右,原告刘露等407位学生相继出现头痛、头昏、恶心等症状。n事故发生后,原、被告所在地的环保、卫生、教育等
24、部门迅速组织事故调查,责令被告立即停产,并将受害学生送医院治疗。n4月12日,经有关专家小组检查,407位小学生出现头痛等症状,系被告苯乙烯气体泄漏所引起的过敏性刺激反应。第32页,此课件共96页哦32n4月13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原告刘露等407位因被告之事故而发生的检查费、医疗费、住院费以及到外地医院检查、治疗的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双方均接受意见,到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时,被告已支付医疗费用13万余元。n本案经上述行政处理,原已基本解决。然而刘露等407位受害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了精神损害。要求被告赔偿因其泄漏事故所受到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共计人民
25、币766万元。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n问:n1、被告某化工厂的环境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n2、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被告的环境污染损害是否会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第33页,此课件共96页哦33n(2)赔偿损失的原则n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第34页,此课件共96页哦34n赔偿由人身伤害引起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n考虑当事人状况的原则 第35页,此课件共96页哦35n(三)赔偿金的计算方法n关于财产损失的赔偿n全部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n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n人身伤害n医疗费.n致残n.+残疾赔偿金n死亡n.+死亡补偿金第36页,此课件共96页哦36n二、排除危害n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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