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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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自贸区基本情况上海自贸区设立的背景全球贸易背景与条件发生深刻变化TPP、TTIP、PSA等谈判的启动上海四中心建设的需要:国际经济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贸易中心人民币国际化2013年3月201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3年9月29日自贸区正式挂牌自贸区与保税区的区别保税区保税(protective tariff;protective trade)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海关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保税区(
2、Bonded Area;the low-tax;tariff-free zone;tax-protected zone)亦称保税仓库区。这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自由贸易园区(FTZ)自由贸易园区(FreeTradeZone,FTZ),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境内设立的实行优惠税收和特殊监管政策的小块特定区域,是根据本国(地区)法律法规本国(地区)境内自己设立的做买卖市场。属一国(或地区)境内关外的行为,其功能是降低贸易成本。自贸区是国家战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是国家战略,是先行先试、
3、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意义深远。这项重大改革是以制度创新为着力点,重在提升软实力,各项工作影响大、难度高。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顺应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实行更加积极主动开放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主要任务是要探索中国对外开放的新路径和新模式,推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体制改革,促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服务全国的发展。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利于培育中国面向全球的竞争新优势,构建与各国合作发展的新平台,拓展经济增长的新空间,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扩大开放的6大投资领域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
4、文化服务社会服务各职能部门的反应与举措海关: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工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先照后证发改委:投资管理体制负面清单银监会:银监发2013(40)号证监会:资本市场支持上海自贸区政策措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 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通知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支持自贸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商务部: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财政部:12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上海自贸区的税收政策相关细则。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一线放开,是上海自贸试验区的一大特色。企业可以凭进口仓单将货物直接入区,再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目前已
5、有多批试点货物以“先入区、后报关”的新型通关模式、在货物到达港口但未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进入了自贸试验区。从过去的“重事前审批”转向“重事中、事后监管”,用更为高效管用的方法和手段做好行政管理服务。认缴制与先照后证在自贸试验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工商部门登记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此外,自贸试验区还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自贸试验区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投资管理体制创新: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所谓负面清单,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
6、的领域和产业,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上海自贸试验区推出的首份负面清单列出了18个门类1069个小类,其中对约190个小类有管理措施,也就是说,超过80%的外商投资项目将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2014版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出炉 1、在139条中,限制性措施110条,禁止性措施29条2、因扩大开放而实质性取消14条,因内外资均有限制而取消14条,因分类调整而减少23条经过多方努力,备受世人关注的2014年修订版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今天凌晨终于出炉。与老版本相比,新版“负面清单”实现了大幅“瘦身”,其中特别管理措施由原来的190条调整为139条,
7、调整率达到26.8%。新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全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修订后的“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数量调整为139条,减少了51条。其中,因扩大开放而实质性取消14条,因内外资均有限制而取消14条,因分类调整而减少23条。从开放的角度来看,实质性取消14条,实质性放宽19条,进一步开放的比率达到17.4%。在所有139条特别管理措施中,按措施类型分,限制性措施110条,禁止性措施29条;按产业分,第一产业6条、第二产业66条(其中制造业46条),第三产业67条。如在娱乐业领域,2013版“负面清单”中共有4点细项,包括禁止
8、投资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禁止投资色情业。而在2014版中对娱乐业限制措施只保留了1点细项,即“限制投资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这一缩减并不意外着自贸区内允许投资色情、博彩等行业,中国其他的法律法规早已明文规定不允许,因此在负面清单中列示显得没有必要。不过也有提高开放度、实质性取消或放宽的。如在房地产中介服务领域,2013版清单“限制投资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2014版则修改为“限以项目公司形式投资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这是一定程度的放宽。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
9、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对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准入前国民待遇: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是指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民事权利待遇。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将国民待遇延伸至投资准入阶段,即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银监会政策一、支持中资银行入区发展。允许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上海本地银行在区内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允许将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或支行。在区内增设或升格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受年度新增网点计划限制。
10、二、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区内申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上海辖内信托公司迁址区内发展;支持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区内设立分公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三、支持外资银行入区经营。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区内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区内外资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研究推进适当缩短区内外资银行代表处升格为分行、以及外资银行分行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年限要求。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区内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
11、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股与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中外合资银行。五、鼓励开展跨境投融资服务。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跨境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全供应链贸易融资、离岸船舶融资、现代服务业金融支持、外保内贷、商业票据等。支持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跨境投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跨境并购贷款和项目贷款、内保外贷、跨境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六、支持区内开展离岸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在区内开展离岸银行业务。七、简化准入方式。将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的机构、高管和部分业务准入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设立区内银行业准入事项绿色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项限
12、时办理制度,提高准入效率。八、完善监管服务体系。支持探索建立符合区内银行业实际的相对独立的银行业监管体制,贴近市场提供监管服务,有效防控风险。建立健全区内银行业特色监测报表体系,探索完善符合区内银行业风险特征的监控指标。优化调整存贷比、流动性等指标的计算口径和监管要求。证监会政策拟同意上海期货交易所在自贸区内筹建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承担推进国际原油期货平台筹建工作。依托这一平台,全面引入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期货交易。以此为契机,扩大中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程度。支持自贸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照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
13、期货交易所进行投资和交易;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期货投资;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期货投资。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规定在境内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根据市场需要,探索在区内开展国际金融资产交易等。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区内注册成立专业子公司。目前,海通期货、宏源期货、广发期货、申万期货和华安基金等机构正在设立或准备设立风险管理子公司和资产管理子公司。支持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面向境内客户的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的柜台交易。证监会有关部门
14、负责人指出,下一步,将研究细化相关政策措施,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对相关试点工作的监测和管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稳步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发挥资本市场服务经济转型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上海自贸区国家战略。保监会政策通知包括三项自贸试验区内保险业监管新举措,涉及机构、高管、业务等重要领域,是中国保监会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落实国务院总体方案中有关简化事前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具体实践,是进一步创新制度、简政放权的重大举措。通知允许上海航运保险协会试点开发航运保险协会条款,备案后会员公司可以自主使用。这是中国保险监管领域首次允许行业协会作为条款报备主体,是中国保监会有关“支持
15、上海开展航运保险、发展上海航运保险协会”以及“支持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等政策的落地,是保险产品监管制度的重大革新,也是自贸试验区保险市场的又一项制度创新,有利于发挥行业组织优势,激发保险产品创新活力,将极大改善当前航运保险产品重复开发、重复报备现象,提升航运保险产品规范性和标准化,有效降低保险机构报备成本,极大地便利航运保险业务开展。同时,也有利于借鉴和引进国外成熟航运市场保险产品,提升国内航运保险的国际化水平,进而推动上海形成国际性航运保险中心。通知允许航运保险营运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取消在沪航运保险营运中心、再保险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前审批,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中国保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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