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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超市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海龙科技公司和大中家电公司均以有保证具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保证人李某也以王某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王某确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1第1页/共114页问题:(1)王某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其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2)海龙科技公司,大中电器公司拒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有无道理?为什么?(3)本案中李某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2第2页/共114页4)假设超市的工作人员携带支票去银行提示付款时,将支票丢失,被孙某捡到,孙某伪造了超市的签章并
2、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赵某,赵某足额支付了1万元,请问赵某是否能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5)假设上一题中孙某将票据赠与给了其女友许某,许某不知道该票据是孙某所拾得的,请问许某是否取得票据权利?为什么?3第3页/共114页答案:(1)无行为能力人王某的出票行为无效,但其签发的票据本身有效。4第4页/共114页票据行为无效与票据无效的区别A、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理,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
3、力。B、票据无效是指因法定形式要件欠缺而导致整个票据不产生票据效力,此时,所有的票据行为人均自始不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也自始没有票据权利。5第5页/共114页(2)没有道理。因为本案中海龙科技公司和大中家电公司都是票据的债务人,作为超市的前手,应对超市负连带付款责任。6第6页/共114页(3)李某不应负保证责任。因为支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无效,在此基础上的保证行为亦为无效。(4)赵某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基于善意取得。但不得对被伪造人行使票据权利。(5)许某可以取得票据权利,但以赠与方式获得的票据,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7第7页/共114页一、票据(一)票据的概念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记载一定文
4、字,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凭证。如股票、债券、货单、车船票、汇票等。8第8页/共114页狭义上的票据则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票据法上所讲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表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凭证。即狭义的票据。9第9页/共114页(二)票据的分类关于票据的分类,要依各国关于票据的立法情况而定。我国票据法将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10第10页/共114页(三)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所谓设权证券,是指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证券。票据作成前,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权利是依票据的作成同时发生的。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票
5、据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的权利。11第11页/共114页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所表示的权利,是一种以一定金额的给付为标准的债权,因而票据是债权证券。进一步讲,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量的金钱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行使请求付款权,所以票据是债权证券中的金钱债权证券。12第12页/共114页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依票据上所载文义而定,而不能任意解释或者根据票据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确定。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为准。例如,当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所记载日期为准。因此,票据为文义证券。13第13页/共114页4
6、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方为有效,所以票据是要式证券。14第14页/共114页5票据是无因证券(应然状态!)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或者说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持有票据的人行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证券的原因。因而票据是无因证券。(我国票据法第10条实际上是否定了这一国际惯例
7、!)6票据是流通证券15第15页/共114页票据制度强调票据的流通性,因为票据可经背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流通性,所以,票据是流通证券。英、美等国就以“流通证券”来形容票据。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交付就可转让;记名票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转让。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分离时,为不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时,为完全有价证券。16第16页/共114页二、票据的经济作用票据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金融工具,是商业信用的载体。它对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商业流通、及时清结债务、规范商业信用、减少现金流通、节省
8、流通费用具有积极作用。票据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功能:17第17页/共114页(1)汇兑功能 即票据具有替代现金进行异地汇兑的功能。现在商品交换的空间范围既有在国内进行的,也有在国际范围进行的。如以现金进行结算,不仅成本高,而且风险大,而运用票据工具,付款人只要将款项交给银行后取得票据,即可至异地兑取现金或办理转账,有效地解决了因两地交易而出现的空间上给付的种种麻烦。18第18页/共114页(2)支付作用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诸多不便。在商品经济中,交易频繁,如逐笔以现金支付,将不胜其烦。而票据具有流通性的特点,经背书可以作多次转让,成为商品交易中的流通、支付工具,从而减少现金的使用
9、。(3)结算作用 在商品交易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互为债权债务人,运用票据可以将债务互抵轧差,从而简化手续,减少现金使用量,因此与现金结算相比,票据结算更为简便、快捷、安全。19第19页/共114页(4)融资作用 现在各国的票据法都规定,持有未到期票据的权利人,如需要提前使用资金,可以通过出卖票据权利提前获得资金,这种办法就是票据贴现。票据有转贴现、再贴现等多种贴现方式,由此实现融资目的。在现代金融市场中,贴现融资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20第20页/共114页(5)信用作用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商品生产及交换因受周期、季节、运输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买卖双方经常需要提前使用日后可以获得的资金,
10、于是逐渐形成了商业信用。由于票据具有严格的法定要式,票据持有人(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而且可凭此转账、兑现、背书转让、贴现等,从而保证信用的兑现,因此票据就必然成为首选的信用工具。21第21页/共114页三、票据上的当事人(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所谓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主体。“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签章并承担责任的人和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付款人、持票人、收款人。22第22页/共114页(1)票据关系的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随出票行为而出现的当事人,换言之,即票据一经发行就存在的当事人。汇票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
11、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有出票人与收款人。23第23页/共114页(2)票据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票据被收款人转让后的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等。24第24页/共114页四、票据的基础关系(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 指由票据行为引起的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票据权利有:1)流通转让权 2)付款请求权 3)追索权 票据的义务主要是债务人对持票人保证付款25第25页/共114页非票据关系 又称票据的基础关系,指与票据行为密切相关但在法律上不产生票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学理上非票据关系可分为两种 1、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是票据行为作出的缘
12、由,如因约定、买卖、赠与、借款及原因而出票和接受票据等。26第26页/共114页2、票据资金关系票据资金关系是指出票人和付款人或保证付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借款资金有效等。27第27页/共114页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一、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2、票据权利的分类 票据权利分为以下两类:28第28页/共114页(1)付款请求权,也称第一次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2)追索权。又称第二次请求权,是指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
13、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权利。29第29页/共114页(一)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因而收款人从出票人处得到票据,实际上就得到了票据权利。所以称原始取得.30第30页/共114页(1)发行取得(2)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即持票人从无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处善意受让该票据的行为。票据法保护善意取得人的票据权利。受让须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受让人须从无票据权利人处取得票据;受让人须支付相当的对价;受让人须善意或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31第31页/共114页2、继受取得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交付程序而取
14、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32第32页/共114页(二)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所谓提示票据就是向债务人出示票据供其观看,请求其付款。持票人如未在票据法规定的时期内提示票据则发生其丧失追索权的效力。按期提示票据既是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也是追索权的保全行为。33第33页/共114页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作出的努力,如向法院提起诉讼中断时效、作成拒绝证书等。所谓中断时效是指在票据有效期间内,持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前经过的票据生效时间无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比如某汇票从2月1日生效,有效期为
15、1个月。2月26日持票人因某种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断时效,即以前的25天无效,从26日起重新计算时效。34第34页/共114页所谓拒绝证书是证明待票人已有法定或约定期间内为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必要行为,但行为的后果被拒绝的证明书。拒绝证书一般由持票人向公证处、法院或银行申请,由其调查后作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应当在规定的场所和时间进行,依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35第35页/共114页(三)票据权利的消灭1.票据权利消灭的概念。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
16、一定的事由而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去其法律意义。票据权利的消灭其实就是票据法律关系的消灭。当票据法律关系消灭后,票据上的当事人基于票据法律关系而享有的权利归于消灭,义务也归于消灭。当然票据权利消灭后,当事人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等享有的权利可以继续存在,但与票据法无关。36第36页/共114页2.票据权利消灭的事由。票据权利的消灭,有些是基于票据权利得到了完全的实现和满足而消灭,这是通常的消灭原因,也有一些是在票据权利并未得到实现的情况下而归于消灭。(1)付款。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0条的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37第37页/共114页(2)追索义务人清偿
17、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2条的规定,被追索人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而进行相应金额的清偿后,其责任解除。这时,并不是所有的票据债务都归于消灭,依被追索人在票据关系中的地位不同而有所不同。汇票的承兑人或其他票据的出票人履行完追索义务,票据权利完全消灭;被追索人为尚有前手的背书人或保证人的,在履行完追索义务后,还可以行使再追索权,这时的票据权利仍未彻底消灭,而只是“相对消灭”。38第38页/共114页(3)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第一,持票人对汇票、本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18、。第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第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第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39第39页/共114页(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票据法第18条规定,票据可以因记载事项的欠缺而使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这时,持票人只享有利益偿还请求权。40第40页/共114页(5)保全手续欠缺。我国票据法第65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除此之外,票据物质形态的消灭也可以使票据权利消灭,民法上一般债权的消灭事由如抵销、混同、提存、免除等也可以使
19、票据权利消灭。41第41页/共114页(四)票据的瑕疵1、票据伪造。指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并在票据上签章。被伪造人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伪造人亦不承担票据义务但须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伪造的签章不影响真实签章的效力。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只要按法律规定对票据签章和各记载事项进行了通常审查,即使未能辨认出伪造的签章,付款行为仍然有效。42第42页/共114页2、票据变造。指无合法变更权限之人,对除签章外的票据记载事项加以变更。变造人在票据上没有签章,则不承担票据义务,但应负相应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若变造人在票据上有签章,则按其变造以后的票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并承担相应刑事、民事及行
20、政责任;在变造之前签章的其他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其他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在变造之前签章或变造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43第43页/共114页3、票据更改。指依票据法有更改权限的之人,以法定方式对票据上的可更改记载事项加以更改。票据更改应在原记载人交付票据之前进行,交付之后进行更改的,须征得相关票据当事人同意,并由同意人在改写处签章。更改的记载事项代替原记载事项,更改前的签章人依更改前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更改后的签章人依更改后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44第44页/共114页4、票据涂销。指有涂销权之人故意将票据记载事项进行涂抹或消除。被涂销部分的记载事项失去
21、票据记载效力,被涂销部分的票据权利消灭。45第45页/共114页二、票据行为指产生、变更和消灭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归纳起来票据行为主要由以下几种:出票、流通转让、提示、承诺、付款、保证、拒付、追索等。46第46页/共114页第三节 票据的抗辩和补救一、票据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例如本票的受款人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主张付款日未到而拒绝其请求,即属一种票据抗辩。票据抗辩是是债务人用以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因为票据法对于债务人的抗辩问题有特殊的规定,票据抗辩遂成为一种特殊的制度。47第47页/共114页票据抗辩的
22、种类 一般票据法理论把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类:1.物的抗辩。又称客观的抗辩,绝对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这种抗辩的最大特点是,它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影响。根据抗辩主体之不同,分为2种:48第48页/共114页1)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包括:A 因出票欠缺票据必要记载事项,或记载了不得记载事项,使票据无效的抗辩。例如欠缺确定的金额、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文句、出票人签章。B 因更改了不可更改的事项。如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49第49页/共114页C 对不一票据文义而提出请求的抗辩。
23、如,票据所记载的到期日未至所生的抗辩、持票人请求付款地点与票据记载付款地点,或票据法规定的付款地点不符的抗辩。D 票据债权已经消灭,或失效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而消灭的抗辩、票据金额因提存而导致票据权利消灭的抗辩、票据已经法院除权判决,丧失效力的抗辩、票据失效经过,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抗辩。50第50页/共114页(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包括:A 票据债务人欠缺行为能力的抗辩。B 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抗辩。51第51页/共114页C 票据伪造的抗辩。D 票据变造的抗辩。E 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F 承兑撤消的抗辩。52第52页/共114页2.人的抗辩。又称相对抗辩,主观
24、抗辩。物的抗辩以外的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行使。这种抗辩,只能对抗特定的持票人,如果持票人发生变化,这种抗辩就会受到影响。票据债务人对抗某一个持票人的抗辩事由,不能同时用来对抗其他持票人。包括以下2种:53第53页/共114页(1)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包括:A 以欺诈、胁迫、盗窃等方式,恶意取得票据的抗辩。B 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能力的抗辩。如持票人被宣告破产、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付款。C 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如背书不连贯所产生的抗辩。54第54页/共114页(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
25、的抗辩。此种抗辩发生在特定的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主要是基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包括:A 基于原因关系的抗辩。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原因关系非法、不存在、无效,对抗票据债权人的付款请求。B 欠缺对价的抗辩。持票人必须通过支付对价才能取得票据权利,否则,与持票人有直接交易关系的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以此为由行事抗辩权(见票据法第10条)。但是,因税收、继承、赠与而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见票据法11条)。55第55页/共114页C 欠缺交付的抗辩。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均以票据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如果未交付,出票人、背书人可以以此为由对抗持票人,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D
26、 禁止背书引起的抗辩。出票人禁止背书的,该票据失去流通性,如果有收款人以外的人,向出票人主张票据权利,持票人可以以记载了禁止背书为由,进行抗辩。背书人禁止背书的,由于其仅对直接后手负票据责任,所以,间接后手向其追索时,可以以禁止背书为由,进行抗辩。56第56页/共114页3、票据抗辩的限制。对于物的抗辩,不存在限制。这里说的票据抗辩的限制,是针对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不能用于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请求,又称为票据抗辩切断制度。57第57页/共114页其本意是就是将票据抗辩中人的抗辩限制至于直接当事人之间,不允许特定人之间的抗辩扩大到其他人之间的票据法律
27、关系中来,即票据流转至直接当事人以外的人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原则上切断,不能用于对抗非直接当事人。其目的是要保护正当持票人,或善意取得人的票据权利,保障票据的流通。58第58页/共114页二、票据的补救1.挂失止付2、公示催告及诉讼59第59页/共114页第四节 汇票一、汇票的定义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凭证。60第60页/共114页汇票的种类1、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2、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3、记名式汇票、指示式汇票和无记名式汇票61第61页/共114页二、汇票的特征:1、
28、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付款的证券 2、汇票是一种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3、汇票的余额必须确定 4、汇票必须于见票时或规定的到期日付款62第62页/共114页三、汇票的出票 汇票的流通使用要经过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付款等程序。出票是指将格式完备的汇票交付给受款人的行为。出票包括两个内容 1)由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其上签名 2)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 63第63页/共114页如果出票人仅制成了汇票而未把它交给受款不能完成出票行为,因为出票人还可以将手中的票据注销作废,因此,只有当出票人把票据交给受款人时,出票行为才告完成。64第64页/共114页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汇票上必须证明如下内容(绝对记载事项)
29、1、标明汇票字样 2、汇票必须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如果在汇票上规定受款人必须完成某种行为或履行某 义务后支付人才予以付款,则该汇票因为附加了条件而不起汇票的作用。65第65页/共114页3、汇票上所载明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如果汇票上的余额以文字和数码来记载,而二者 余额不符时,按照日内瓦公约的规定,应以文字记载的余额为准,如果汇票余额以文字或数码记载在一次以上而先后不符时,则应以较小的数额为准。66第66页/共114页4、必须载明付款人的姓名。5、汇票的收款人名称6、汇票的出票日期7、必须由出票人在汇票上签章67第67页/共114页相对记载事项:1、付款日期2、付款地3、出票地68第68页/共
30、114页四、汇票的背书1.背书的概念: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转让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69第69页/共114页2.背书的法律后果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1)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2)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70第70页/共114页3.转让限制(1)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3
31、)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71第71页/共114页(4)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5)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6)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否则,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72第72页/共114页五、承兑及保证(一)承兑1.承兑的概念及意义:(1)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三种票据中只有汇票才有承兑制度,其目的是明确出票人在汇票中所记载的事项是否为付款人所承认,付款人是否愿意支付该
32、汇票的金额,73第73页/共114页如果愿意,在加盖“承兑”印章并签章的,就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此之前付款人只是可能意义上的债务人,一经承兑,他就成为现实意义上的第一债务人。(2)承兑也是一种票据行为。74第74页/共114页2.提示承兑。(1)提示承兑的概念。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75第75页/共114页(2)承兑的时效。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或者以其他方
33、法变更汇票上的记载事项的,视为拒绝承兑。76第76页/共114页(二)保证1.汇票保证及其法律效力(1)汇票保证是指汇票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的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及记载必要事项的票据行为。其中担保汇票付款者称为保证人,被担保的特定汇票债务人称被保证人。77第77页/共114页(2)保证的法律效力。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各保证人之间不得互相推诿,对外界不分第一保证人和第二保证人,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保证人或全体保证人请求付款。78第78页/共114页(3)保证的除外。保证人不承担被保证人
34、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导致无效的责任。(4)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保证人对汇票承担的付款责任。即汇票上记载的保证事项中虽然有保证人提出担保付款的先决条件,但这些条件将不被法律所承认,视同为无记载。79第79页/共114页六、付款(一)付款的法律意义 付款是汇票义务人承担汇票责任对持票人所作的给付。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二)付款的期限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80第80页/共114页(三)付款损失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
35、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的,属于“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七、追索权(一)追索权的法律性质及原因1.追索权的法律性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81第81页/共114页2.追索权行使的原因(1)汇票到期被拒付的(2)汇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绝承兑的(3)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4)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82第82页/共114页(二)追索与再追索1.承担被追索责任者。汇票的出票人、背
36、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2.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83第83页/共114页3.再追索。被追索者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4.追索的例外。当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5.追索内容。持票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该汇票的本金、偿还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包括通讯费、差旅费和必要的人工费。84第84页/共114页第五节 本票和支票一、本票(一)本票的概念和特征1.本票的
37、概念。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85第85页/共114页2.本票的特征:(1)自付票据(2)基本当事人少(3)无须承兑(4)见票即付86第86页/共114页(二)本票的出票1.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87第87页/共114页(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2.未记载事项的认定。如果出票人在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88第88页/共114页二、支票(一)支票概述1.支票
38、的概念。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89第89页/共114页2.支票的特点(1)支票的出票人身份与付款人身份不重合(2)支票付款人的资格有所限制(只能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3)见票即付(4)流通的时间较短,只有10天期限90第90页/共114页(二)支票的出票1.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91第91页/共114页(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2.未记载事项的认定。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
39、,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92第92页/共114页3.付款(1)提示付款。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支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93第93页/共114页(2)逾期提示的法律后果。因超过提示期限付款人不予付款的,持票人仍然享有票据权利,出票人仍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即付款义务,主要方法是重新开出支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付持票人应得的资金。(3)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94第94页/共114页95第95页/共114页96第96页/共114页97第97页/共114页98第98页/共114页99第99页/共114页100第100页/共114页101第101页/共114页102第102页/共114页103第103页/共114页104第104页/共114页105第105页/共114页106第106页/共114页107第107页/共114页108第108页/共114页109第109页/共114页110第110页/共114页111第111页/共114页112第112页/共114页113第113页/共114页114感谢您的观看!第114页/共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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