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九章会计与审计法律制度精选文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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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第九章会计与经济法第九章会计与审计法律制度审计法律制度本讲稿第一页,共三十六页本章要点:本章要点:l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l审计的特征;l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和要求;l会计法对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l会计与审计的关系。本讲稿第二页,共三十六页第一节第一节 会计法会计法一、会计法概述一、会计法概述(一)会计、会计事务和会计法的概念(一)会计、会计事务和会计法的概念l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记录、计算、控制、分析、报告,以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的工作。l会计的主要职能是核算和监督 本讲稿第三页,共三十六页l会计事务是国
2、家对各种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分析、检查的经济管理活动。l会计法以处理会计事务的各种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讲稿第四页,共三十六页(二)会计法宗旨及适用对象(二)会计法宗旨及适用对象l会计法的立法宗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l会计法的适用对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本讲稿第五页,共三十六页(三)会计工作管理制度(三)会计工作管理制度1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计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3、2会计制度的制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本讲稿第六页,共三十六页(四)会计帐簿的设置和要求(四)会计帐簿的设置和要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本讲稿第七页,共三十六页二、会计核算制度二、会计核算制度(一)会计核算的内容和要求(一)会计核算的内容和要求1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2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3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本讲稿第八页,共三十六页(二)会计年度和记账单位(二)会计年度和记账单位会计年度是会计分期的基本单位。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本讲稿第九页,共
4、三十六页三、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三、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一)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本讲稿第十页,共三十六页(二)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
5、为。本讲稿第十一页,共三十六页四、会计监督四、会计监督(一)会计监督的概念(一)会计监督的概念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一项管理活动。本讲稿第十二页,共三十六页(二)会计监督的一般规定(二)会计监督的一般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
6、序应当明确。本讲稿第十三页,共三十六页(三)会计监督的主体(三)会计监督的主体会计监督主体由内部监督主体、社会监督主体和国家相关监督机构主体三类。1内部监督主体2社会监督主体3国家相关监督机构主体本讲稿第十四页,共三十六页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要求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本讲稿第十五页,共三十六页(二)会计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违法责任(二)会计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违法责任会计机构会计工作人
7、员的主要职责有:(1)依照会计法有关会计核算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2)按照会计法有关会计监督的要求,行使会计监督;(3)拟订本单位会计事务办理的条例和方法;(4)参与本单位经济决策和管理;(5)办理其他会计事务。本讲稿第十六页,共三十六页会计人员的违法责任:l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l会计人员因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l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
8、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本讲稿第十七页,共三十六页(三)会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的规定(三)会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的规定l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l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督交接。l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本讲稿第十八页,共三十六页五、违法责任五、违法责任(一)会计法的违法行为(一)会计法的违法行为1未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2私设会计帐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或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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