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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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分析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10000公吨彩涂镀锌钢卷,分两批交货。合同规定:针对品质纠纷,必须在卸货后45天内提出索赔请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A公司和德国B公司向仲裁庭陈述了各自的主张。一、案情概要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10000公吨彩涂镀锌钢卷,分两批交货。合同规定:针对品质纠纷,必须在卸货后45天内提出索赔请求。A公司与B公司签约后,德国B公司又将货物转售给在加里宁格勒的俄罗斯C公司。俄罗斯C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和11月1日收到分两批发运的货物后,向德国B公司提出了品质
2、异议,并声明拒收第二批货物。德国B公司遂将第二批货物转售给俄罗斯D公司。2022年12月1日,德国B公司到访俄罗斯C公司和D公司,对两批货物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将有关品质不良(主要是聚酯涂层缺陷和锯齿利边)的勘验结果通知了中国A公司。2022年1月1日,德国B公司通知中国A公司称:经与两家俄罗斯公司谈判,德国B公司同意就货物存在的品质缺陷降价20%。德国B公司要求中国A公司承担这一降价损失。中国A公司拒绝,双方诉诸仲裁。二、争议焦点和双方主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A公司和德国B公司向仲裁庭陈述了各自的主张。这些主张体现的争议焦点主要是:(1)德国B公司对货物实施的勘验是否具备客观公正性;(2)德
3、国B公司是否因其接受了货物而放弃了品质索赔权。中国A公司的基本主张是:德国B公司通过自行勘验得出的检验结果缺乏独立公正性,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此外,德国B公司已将货物分别转售给两家俄罗斯公司,这说明,德国B公司已经接受了货物,因此,即便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德国B公司也已经在事实上接受了货物,并主动放弃了索赔权。由此可见,德国B公司向中国A公司提出的索赔是无效的,不应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德国B公司主张的基本观点是:中国A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这是个事实问题。即便德国B公司自行安排的勘验缺乏独立性,双方完全可以通过安排独立第三方检验来确定货物是否存在品质瑕疵,并据此作为确定品质索赔的依据。德国B公司
4、希望仲裁庭安排对货物实施独立调查,若货物确实存在品质瑕疵,则应支持德国B公司要求中国A公司降价20%的仲裁请求。三、仲裁庭意见仲裁庭认为,不能支持德国B公司的索赔请求,主要理由是:第一,德国B公司的索赔超出了中国A公司在签约时所能预料的合理范围。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违约一方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以其在签约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约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为限。在本案中,中国A公司在与德国B公司签约时,并不知道德国B公司会将货物转售给俄罗斯C公司和D公司,进而也无法预料其后可能发生的品质纠纷等情况。更何况,德国B公司同意两家俄罗斯公司提出的降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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