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北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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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应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原则,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范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对被证明对象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作出的证明。第四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的违法记录包括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以及劳动教养的行政强制措施。第五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的犯罪记录包括人民法院
2、作出的刑事处罚生效判决,以及行为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犯罪记录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第六条以下情形,不列入违法记录证明事项(一)被证明对象未满18周岁,因轻微违法受到两次以下罚款、警告处罚的;(二)因交通违法受到罚款、警告处罚的;(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规定其他不列入违法记录证明的情形。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向被证明对象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第八条符合下列情
3、形之一,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一)国家机关录用工作人员政审;(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三)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四)公民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五)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下列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规范证明范围(一)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二)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人员的案底调查;(三)党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党政人员的违法犯罪情况。第十条因招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吸收新党员,申请出具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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