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再保险监管改革探析_陈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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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革论坛 摘要:再保险监管是再保险发展的重要 一环。我国再保险发展历史较短,再保险监管 落后且存在较多问题。在我国加入 WTO后, 由于法定分保取消和市场的全面开放,民族 保险业将面临较大冲击。本文着重分析了我 国目前再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再保险发展 的国内外环境因素,提出一些关于再保险监 管改革的基本思路,以期通过再保险监管的 改革,增强我国再保险业的竞争力。 关键词:再保险 ;监管;法定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它作为风险的 二次分散措施,对于确保一国保险体系的 安全与稳定、提高保险体系的运转效率具 有重要意义。再保险监管是保险监管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监管对再保险业的 发展有着积极的
2、促进作用。随着世界经济 形势的不断变化,特别是 9 11事件及一 系列重大自然灾害对全球再保险业带来 的巨大影响,使得如何加强再保险业的竞 争成为国际保险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由于再保险市场 的全面开放,以及法定分保逐渐取消等, 给国内再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冲 击。通过稳健的改革,提 高我国再保险监 管的效率,对于增强再保险实力,应对激 烈的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再保险监管现状及存在的主 要问题 我国国内再保险市场形成的历史很 短。 1988年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国内才幵始办理 30%法定分保业 务,1996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建集团 公司,
3、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至此, 国内才有了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 公司。1999年 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在中 保再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成立,成为独 立的一级法人。 1995年保险法颁布,其中包括了对 于再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 ,主要包括再保 险的定义原则、对再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 规定、对分出公司自留额的限制、对分出 公司分保计划的审查、法定分保的规定、 优先分保的规定、对国际再保险的限制 等。在 2002年 10月 28日发布的修正案 中,对不符合世贸承诺的法定分保规定做 了相应的修改。与再保险业发育状况相对 应,我国再保险的监管尚处于探索阶段。 从总体上看,我国再保险监管存在的 主要问题是
4、: 1. 缺乏专门的再保险法规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颁布再保险 的专门规定。关于再保险的经营规则散见 于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财产 险法 定分保条件、汄身险法定分保条 件以及 fe定分保实施细则中。作为保 险业法的基本法保险法只对再保险法 作了提纲挈领的几条规定,这对于一个行 业的规范运行是远远不够的。另外,保险 公司管理规定中对再保险的规定太过简 单、笼统。总的来说,我国再保险监管法规 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关缺乏对 再保险财务状况、再保险安排计划、再保 险资金水平、再保险公司自身风险防范等 问题的监管要求,再保险运行规则不明 确。 2. 法定分保规定比较完善,而商业分 保制度却
5、很不健全 长期以来,我国再保险业务的增长主 要是通过法定分保实现的, 2002年法定分 保费占再保险保费收入的 93. 44%, 2003 年占 80. 31%,因此我国法定分保的措施 比较完善。然而在商业分保方面,仅在保 险法中规定了再保险业务的原则以及自 留额的限制,但对于如何选择国外再保险 人和保证国外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方面 没有任何措施,既使直接保险公司难以控 制分险,又不利于分出业务的顺利进行。 这是我国再保险制度的一个根本缺陷。 3. 监管机构配置不合理,监管力量不 足,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由于再保险涉及高风险,尤其是伴随 知识经济的发展,再保险 的触角延伸到大 量的高科技行业,需要
6、监管人员具备较为 深厚的自然科学知识和金融、保险知识以 及法律知识。目前,保监会还没有设立专 门的再保险监管部门,再保险监管职能由 164 特区经济 Special Zone Economy 2006 年 2 月 财产险部门代为行使。这种状况,一方面 说明我国再保险市场容量还很小,另一方 面又说明再保险监管还未引起监管当局 足够的重视。从监管力量看,中国保监会 的编制为 1200人,而在美国,每个州保险 监管的人员多为 200 1200人不等,其中 查账人员占多数,而且各州还有相当发达 的非现场检查系统,更强化了其监管力 量。 二、我国再保险监管目标及外部因素 分析 1. 再保险业监管目标 我
7、国再保险发展历史较短,再保险市 场主体发展不健全,保险监管水平较低。 因而,应将再保险监管的近期目标定为维 持直接保险市场的稳定,保护民族再保险 业的发展壮大和规范再保险市场行为。另 外,我国已加入 WTO,根据 WTO规则及国 际再保险市场发展的趋势,应将长期核心 监管目标定为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上。如何过渡到这一目标上,得依据我国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内控制度建设的 完善等方面的情况而定。 2. 我国再保险监管所需考虑的外部 环境 国际再保险市场环境。首先,我国 再保险业根据加入 WTO的承诺,将在 2006年完全取消法定分保,这将 会对以法 定分保为主要业务来源的我国再保险市 场造成
8、巨大冲击。 其次,美国 9 11事件,国际再保险 市场承担了近 70%的风险,也使再保险公 司自此普遍面临财务压力。因此,我们在 设计监管制度时应特别考虑偿付力监管 的重要性和效率方面的问题。 另外,目前国际再保险规则区域化、 全球化的趋势加强,各国再保险监管在强 调安全性基础上,普遍注重监管标准化的 协调问题,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欧盟成员国 的相互认可再保险许可证制度。 国内再保险市场环境。 a.中资再保 险公司主体较少,竞争力薄弱。目前在我 国再保险市场中只有中国再保险(集团 ) 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中国人寿再 保险公司等三家中资专业再保险公司和 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 司、
9、美国通用再保险公司等几家外资专业 再保险公司。中资公司不仅市场主体数量 偏少,组织形式单一,而且与外资再保险 公司之间实力差距甚远。例如: 2002年中 国再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为 191. 78亿人民 币,资产为 207亿人民币,而同期慕尼黑 再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 400亿欧元,资 产 1964亿欧元,瑞士再保险公司实现保 费收入 193亿欧元,资产 1079亿欧元。很 显然,中资再保险公司实力较弱。因此应 该适当增加经营主体,且组织形式要多样 化。例如一些实力较强的保险集团公司可 抓紧设立专业再保险公司,或组建一些专 业自保公司等。中资专业再保险公司可通 过自我积累、国家投资、上市融资等方式
10、 扩大资本金。 b.进行再保险业务创新。目前,我国 再保险市场产品陈旧、单一,业务创新能 力不足,成数分保形式构成的法定分保作 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主导产品和主要再 保险安排方式。这种状况与现代再保险业 的技术发展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对一些 巨灾和特殊风险,传统的再保技术己经难 以适应。 保险精算技术落后,新产品开发 能力缺乏,风险管理技术落后,制约了国 内再保险业的创新能力。在国际上,再保 险业的承保利润空间己经十分狭窄,再保 险公司的收益主要来自资产管理和投资 收益。西方发达国家的再保险公司,其业 务创新能力相当强:一方面,这些公司能 够根据市场变化迅速调整营销战略,开发 出价廉物美、适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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