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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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我县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沂南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 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实行总量控制,每年数量控制在 10个以内。第四条 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是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沂南县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达
2、到先进水平的工地授予的荣誉称号,评选实行申报制,由企业根据工程形象进度申报。第五条 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由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领导,沂南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第六条 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创建优质工程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 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第八条 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m2及以上;(二)群体建筑面积在 5000 m2及以上,且应由同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三)个别工程的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
3、标准,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管理难度大、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第九条 申报项目在现场评审时的形象进度应符合下列要求:主体施工完成30%以上,且外墙面装饰尚未完成、脚手架尚未拆除;群体建筑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单体建筑形象进度在主体30%以上。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申报:(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如无施工许可证等;(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四)发生起重机械倒塌、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火灾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五)发生扰乱社会治安事件和食物中毒30人及以上的公共卫生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六)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野蛮施工、严重扰民受到举报、投诉而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七)本年度施工现场管理不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工程项目;(八)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产品和工艺的;(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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