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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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
2、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依法惩处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完善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努力构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到2020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二、依法规范使用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应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要严格落实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施工企业、非公有制企
3、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经营者的劳动合同法律和政策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配合)(二)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管理。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对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
4、专项工程项目,由专业承包企业负责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要积极配合项目发包企业,做好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负责)三、着力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依法向招用的农民工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对没有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仍由该企业继续承担支付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
5、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配合)(四)落实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鼓励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施工企业负责为直接
6、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委托银行按月将工资汇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人行配合)(五)全面落实工资支付月清月结制度。各类企业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货币形式向农民工按月支付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负责编制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清单,书面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经农民工本人、施工企业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或委托银行发放。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
7、支付书面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工期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临时性用工,施工企业应在工作任务完成当日或按日支付工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配合)四、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六)推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料分离”制度,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两条线拨付。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工资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
8、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配合)(七)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控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加强日常监察执法,多渠道动态监控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范围,通过举报专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对发现存在欠薪隐患的企业或工程项目,要责成相关企业或项目及时纠正整改,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基层工会组织、派出所的作用,及时收集、汇总欠薪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配合)(八)实行差别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
9、度。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都应按照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交通、水利等行业的工程项目,从2016年6月开始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办法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跨地区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选择其中一个地区缴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和缴存,对连续3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企业,要提高缴存比例。切实加强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确保资金安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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