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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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适应城市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辽宁省档案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体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照片、录像、录音、光盘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第三条本省行政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凡形成城建档案的部门或单位,都必
2、须按规定移交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统一与安全,确保城建档案的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第二章城建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各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档案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城建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城建档案工作,起草、制定全省发展城建档案工作长远目标和近期计划;(三)负责全省城建档案系统馆(室
3、)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各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城建档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1的起草执行等工作;对基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参加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城建档案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所在市城建档案行业管理工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档案执法监督队伍或委托市建设综合执法队伍履行城建档案执法监督职能。第八条各市、县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保存管理城建档案的科技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地方财力统筹安排。第九条城建档案馆(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接收、
4、收集本城市需要长期和永久保管的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二)对所保存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整理、鉴定、统计、安全保管和提供利用;(三)根据本地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为社会提供服务;(四)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组织城建档案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第十条远离市区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均应建立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地区城建档案。城建档案室应将较大工程的档案资料定期向所在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建制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也可由市、县城建档案包(室)负责建制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
5、律、保守秘密;具备城建专业、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三章城建档案的编制与报送第十二条城建档案馆(室)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材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建筑工程(包括厂区和各种地下管线工程);2、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区域或小区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4、公用基础设施工程;5、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6、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8、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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