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办法】重庆市警务文职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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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办法】重庆市警务文职人员管理办法警务文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警务文职人员管理,保障警务文职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民警维护社会治安、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警务文职人员是指根据公安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聘用,为公安机关提供技术保障、辅助管理、行政事务等服务的人员。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警务文职人员的招聘、管理、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公安局负责全市警务文职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的研究制定和工作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文职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警务文职人员工资福
2、利、装备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第六条警务文职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文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警务文职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一)从事计算机网络维护、通讯保障、医务、心理咨询、速记速录、检验鉴定助理、船艇驾驶、船艇轮机和警航设备维护等技术保障类工作。(二)从事不涉及绝密事项的档案管理、信息采集、接线查询、文秘资料、财会等行政事务类工作。(三)从事行政助理、人事助理、文书助理、后勤助理、实验助理、窗口服务助理、社区服务
3、、视频巡查等辅助管理类工作。(四)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第八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文职人员从事下列工作:(一)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未经授权涉及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二)难以有效防止其直接参与执法的。(三)案(事)件的现场勘查、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强制措施、审讯或独立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四)配备、保管、使用武器、警械。(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行为。第九条警务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4、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五)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六)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警务文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健等福利待遇。(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警务文职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警务文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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