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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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精神,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拥有一个常住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户口登记政策;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完善计划生育、收养
2、登记、流浪乞讨救助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二)任务目标。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逐步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的,需一并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
3、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按照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民警调查报告、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按规定补办收养手续或办理收养公证,凭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和收养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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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意见 公安 意见 河北省 人民政府 办公厅 关于 解决 户口 人员 登记 问题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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