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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市场“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精神,加强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监管,加大对严重违法经营主体的惩戒力度,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净化文化市场环境,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文化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领域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文化市场“红黑名单”管理工作,是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运用监管手段,将文化市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经营主体列入文化市场“红名单”,将严重违反文化市场法律法规规章的经营主体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联合奖惩等措施的统称。第二章 “红黑名单”内容第四条 文化市
2、场“红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可以纳入文化市场“红名单”管理评选标准:(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管理的;(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现场管理整洁有序,生产经营秩序正常的;(三)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且法定代表人未被法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四)无安全生产事故的;(五)对行业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第六条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按照属地管理及“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有下列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管理。(一)因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被文化市场
3、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2次以上(含2次)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经营主体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1年(第一次行政处罚之日起1年周期)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含2次)行政处罚的;(三)被审批部门吊销许可证的;(四)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审批部门撤销或者因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被行政处罚的;(五)未按要求对违法经营行为或重大安全生产、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进行整改的;(六)不配合或抗拒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进行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调查的;(七)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八)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第三章 “红黑名单”
4、管理第七条 “红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信息收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形成初步名单。(二)信息筛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初步名单进行筛查,并将初步名单与市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三)信息初审公示。将筛查后的初审名单在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公众如对“红名单”有异议,可以在初审公示期,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
5、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信息有误的,应当自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删除有关信息。(四)信息公告。初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内通过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信用信息系统。第八条 “黑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信息收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单。(二)信息筛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初步名单进行筛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以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通知书后10日内,以书面形
6、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应当予以采纳。(三)信息初审公示。将筛查后的初审名单在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四)信息公告。初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信用信息系统。(五)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后自动移除“黑名单”,同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系统。解除后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留存备查。第九条 “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包括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和列入名单事由(认
7、定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管理期限等)。涉及文化市场经营主体业务活动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第十条 列入“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2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第十一条 “红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红名单”主体不再符合“红名单”规定条件要求的,应当从“红名单”中予以删除并向社会公布。“黑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黑名单”主体因“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名单,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特殊情况除外。第十二条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将“红黑名单”报送市文化新闻
8、出版广电局,由局机关按照相关程序在门户网站发布,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系统。必要时,可采取新闻媒体曝光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第四章 奖惩措施第十三条 对列入文化市场“红名单”的经营主体,在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示范推荐、评先评优等方面结合实际为其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务。第十四条 对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的经营主体,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施以下监管惩戒措施:(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月至少进行2次检查。(二)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期间,撤销已有的荣誉称号,不得评先评优和表彰,不得纳入政策试点、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贴、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范围。(三)鼓励社会组织和个
9、人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行业协会应当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进行通报,按照行业规定加强自律与监督。发现有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行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举报。(四)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的信息,由列入机关及时通报同级公安、工商、通信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单位加强监管,予以联合惩戒。(五)按照相关规定,将黑名单数据提交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社会诚信体系予以应用,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六)根据黑名单大数据的比对,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对问题突出的领域和地区开展专项检查、在线监测、重点检查等整治行动。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文化市场“红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举报(举报电话:)。第十六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有关期限的规定指工作日。第十八条 本制度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负责解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