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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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年修订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快速有效地处置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实施办法省工资支付条例省劳动合同条例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的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是指
2、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停工、游行、静坐、集访、越访事件及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事件。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处置适用本预案。1.4处置原则1.4.1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所有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实施全过程应急管理,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1.4.2坚持预防为主。强化、落实企业规范用工责任,推动企业建立合法用工管理制度,开展劳资纠纷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1.4.3坚持属地管理,快速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予以疏导教育、耐心劝离,快速反应、果断处置。1.4.4 坚持资源整合,综合协作。加强部门之
3、间协同与合作,利用现有网格化和网络化监测,积极做好应对突发性劳资纠纷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资金准备、技术准备和保障工作,加强培训和演练。1.5 事件分级按突发事件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将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分为四个级别: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1.5.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级为特别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1)一次参与停工人数5000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2)劳资纠纷引发的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
4、违法犯罪行为或危及人身安全(包括有自杀、自残倾向)的事件;(4)劳资纠纷引发的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的停工事件;(5)劳资纠纷引发的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6)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劳资纠纷引发的械斗、冲突事件;(7)劳资纠纷引发的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事件;(8)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对待的事件。1.5.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级为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1)劳资纠纷引发参与
5、停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2)劳资纠纷引发的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4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12小时以上停工事件;(3)劳资纠纷引发的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4)劳资纠纷引发的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击事件;(5)劳资纠纷引发的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
6、扩大和升级的事件;(6)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1.5.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级为较大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1)一次参与停工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到市政府、市级机关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2)劳资纠纷引发的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2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8小时以上的停工事件;(3)劳资纠纷引发的造成2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1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4)劳资纠纷引发的参与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击事件;(5)4家以上用人单位职
7、工共同发起停工或集体上访的事件;(6)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1.5.4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级为一般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1)500人以下停工的,到市政府、市级机关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2)劳资纠纷引发的造成1人死亡,或5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3)劳资纠纷引发的参与人数100人以下,造成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4)2家以上用人单位职工共同发起停工或集体上访的事件;(5)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一般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2 应急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2.1 指挥体系市政府成立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
8、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分管主任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人社局、市委政法委、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公安局、法院、发改委、财政局、信访局、司法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工信局、总工会、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83242008,传真:83242050),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2.1.1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1)决定启动和终止市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对重大处置措施和工作方案进行决策;(3)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
9、和单位开展工作;(4)决定市级劳动保障应急资金的启用;(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紧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和结果,必要时提请启动其它应急处置方案。2.1.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提出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建议;(2)传达市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3)负责信息收集、分析、上报工作;(4)协调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政府的应急工作;(5)负责应急期间情况通报;(6)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2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工作情况处置、上报。(1)市人社局作为群体性劳资纠纷的应急主管部门,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的
10、决定事项;组织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纠纷现场,调查了解纠纷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群体性劳资纠纷的应急处置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乡镇做好群体性劳资纠纷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2)市委政法委负责牵头研判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性质认定与依法处置工作的综合政策导向,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3)市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对失职渎职、工作不力的进行问责。(4)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应急处置社会舆论的引导和正面宣传报道工作,营造有利于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5)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疏散纠纷职工,依法打击突发事件中的违法
11、犯罪行为,对以讨要工资为由组织、煽动职工上访的工头和欠薪逃逸或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且拒不配合处置的用人单位业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协助和配合做好重大劳资纠纷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6)市法院负责事件诉讼处理法律途径的引导和快速受理,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对当事人(主要是用人单位)的财产进行查封和财产保全、账户冻结,依法启动破产程序。(7)市发改委负责配合做好改制企业和服务业劳资纠纷的预防和协调化解工作。(8)市财政局根据应急需要,按程序划拨农民工欠薪保障资金和财政应急周转资金。(9)市信访局做好劳资纠纷的信访接待,以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10)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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