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用教程 第5章 破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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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概述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特征(一)、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 (二)、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 (三)、破产的目的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清偿 (四)、破产是在法院的主特和监督下依法定程序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 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破产法概述 二、我国破产法的立法概况 我国于1986年12月和1991年4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对我国企业法人的破产行为进行了规定。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新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 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因此破产原因有两种情况,第一,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的情况;第二,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
3、与受理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一)、破产申请的主体及管辖申请主体 条件 申请适用的程序管辖法院债务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破产清算申请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三)、申请的受理申请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
4、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文件。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与受
5、理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不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受理后驳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四)、申请的不予受理与驳回第二节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与受理三、债权的申报与期限 债权申报是指债务人的债权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申请的受理裁定或看到公告后,向人民法院依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并依法取得受偿地位的行为。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
6、月。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三节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一、管理人(一)、管理人的概念 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及其他事务的当事人。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第三节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二)、管理人的资格 管理人由人民
7、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三节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二、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的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以及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三节第三节 管理人与
8、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二)、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1、撤销权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适用范围处理办法撤销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有权请求撤销的行为(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月内有权请求撤销的行为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三节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2、无效行为 破产无效行为在性质上均属于欺诈行为,不论
9、何时发生,均自始当然无效。而可撤销行为,在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属于合法有效行为,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律将撤销权赋予管理人,以防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益的损害。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三节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三)、取回权 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三节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四)、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
10、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1、抵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且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抵销必须由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提出行使,管理人不得主动主张债务抵销。抵销权必须在破产清算分配之前行使,以免延误破产程序进行。附条件的债权进行破产抵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第五章第五章 破产法破产法第三节第三节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及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且用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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