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施工组织设计】GB 55019-2021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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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 刃 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崛冒GB 5 5 0 1 9 一2 0 2 1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 e n e ral c o d e s fo r a c c e s s i b i l i ty o f b u i l d i n g s a n d m u n i c i p al e n gin e e ri n g P r oje c t s2 0 2 1 一 0 9 一 0 8 发布2 0 2 2 一 04 一 0 1 实施富 瞥柔 髦 口 显 住 睿 瞥霍 臀警 联 合 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en e ral c ode s fo
2、r acc e s s i b i l ity o f b u i l d i n 罗and m u n i c iP al e n gin e e ri n g P roje c t sGB 5 5 0 1 9一2 0 2 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 期:2 0 2 2 年4 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 021 北京库七七 w w w.k q q w.c o m 提供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2 0 2 1 年第 1 7 4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 建筑与市
3、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 B 5 5 0 1 9 一 2 0 2 1,自2 0 2 2 年4 月1 日 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 ur d.gov.。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 0 2 1 年9 月8日库七七 w w w.k q q w.c o m 提供下载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 强制性条文1.无障碍设
4、计规范G B 5 0 7 6 3 一 2 0 1 2 第3.7.3(3、5)、4.4.5、6.2.4(5)、6.2.7(4)、8.1.4 条(款)2.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 G B 5 0 6 2 4 一 2 0 1 1 第3.1.1 2、3.1.1 4、3.1 4.8、3.1 5.8 条3.(住宅设计规范)G B 5 0 0 9 6 一 2 0 1 1 第 6.6.2、6.6.4条库七七 w w w.k q q w.c o m 提供下载前 、.西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 0 1 6 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 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
5、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 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 类规范(简称项目 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 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
6、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 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
7、工程库七七 w w w.k q q w.c o m 提供下载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 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 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
8、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9、。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库七七 w w w.k q q w.c o m 提供下载目次1 总则 12 无障碍通行设施 2 2.1 一般规定 。2 2.2 无障碍通道 2 2.3 轮椅坡道 3 2.4 无障碍出人口 3 2.5 门 3 2.6 无障碍电梯和升降平台 5 2.7 楼梯和台阶 6 2.8 扶手 6 2.9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和上/落客区 6 2.10 缘石坡道 7 2.n 盲道 83 无障碍服务设施 9
10、3.1 一般规定 9 3.2 公共卫生间(厕所)和无障碍厕所 n 3.3 公共浴室和更衣室 12 3.4 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居室 1 2 3.5 轮椅席位 1 3 3.6 低 位服务设施 134 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 155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和维护 17附:起草说明 .19库七七 w w w.k q q w.c o m 提供下载1 总则1.0.1 为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中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和建筑工程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1.0.3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 满足残疾人
11、、老年人等有需求的人使用,消除他们在社会生活上的障碍;2 保证安全性和便利性,兼顾经济、绿色和美观;3 保证系统性及无障碍设施之间有效衔接;4 从设计、选型、验收、调试和运行维护等环节保障无障碍通行设施、无障碍服务设施和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的安全、功能和性能;无障碍信息交流设施的建设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需要在不破坏文物的前提下进行-6无障碍设施建设。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库七七 w w w.k q q w.c o m 提供下载2 无障碍通行设
12、施2.1 一 般 规 定2.1.1 城市开敞空间、建筑场地、建筑内部及其之间应提供连贯的无障碍通行流线。2.1.2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标识物、垃圾桶、座椅、灯柱、隔离墩、地灯和地面布线(线槽)等设施均不应妨碍行动障碍者的独立通行。固定在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楼梯的墙或柱面上的物体,突出部分大于 10O m m且底面距地面高度小于 2.00m时,其底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6 00mm,且应保证有效通行净宽。2.1.3 无障碍通行流线在临近地形险要地段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必要时应同时设置安全警示线。2.1.4 无障碍通行设施的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2.2 无障碍通道2.2.1 无障碍通道
13、上有地面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或缘石坡道。2.2.2 无障碍通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20m,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 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80m。2.2.3 无障碍通道上的门洞口应满足轮椅通行,各类检票口、结算口等应设轮椅通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 00m m。2.2.4 无障碍通道上有井盖、算子时,井盖、算子孔洞的宽度或直径不应大于13mm,条状孔洞应垂直于通行方向。2.2.5 自动扶梯、楼梯的下部和其他室内外低矮空间可以进人时,应在净高不大于2.00m处采取安全阻挡措施。库七七 w w w.k q q w.c o m 提供下载2.3 轮 椅 坡 道2.3.1 轮椅坡道的坡度和坡段提升高度应符
14、合下列规定:1 横向坡度不应大于1,50,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2,当条件受限且坡段起止点的高差不大于1 50m m时,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 0;2 每段坡道的提升高度不应大于7 50m m。2.3.2 轮椅坡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2.3.3 轮椅坡道的起点、终点和休息平台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坡道的 通行净宽,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门 扇开启和物体不应占用此范围空间。2.3.4 轮椅坡道的高度大于 3 00mm且纵向坡度大于 1,20 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2.3.5 设置扶手的轮椅坡道的临空侧应采取安全阻挡措施。2.4 无障碍出入口2.4.1
15、无障碍出人口应为下列3 种出人口之一:1 地面坡度不大于1,20的平坡出人口;2 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人口;3 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2.4.2 除平坡出人口 外,无障碍出人口的门前应设置平台;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0m;无障碍出人口的上方应设置雨篷。2.4.3 设置出人口闸机时,至少有一台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 00mm,或者在紧邻闸机处设置供乘轮椅者通行的出人口,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 00m m。2.5 门2.5.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应可以被清晰辨认,并应保证方便开关和安全通过。2.5.2 在无障碍通道上不应使用旋转门。2.5.3 满足无障碍要
16、求的门不应设挡块和门 槛,门口 有高差时,高度不应大于15m m,并应以斜面过渡,斜面的纵向坡度不应大于 1,1 0。2.5.4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手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和扩建建筑的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 o o m m,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的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S O O mm;2 平开门的门扇外侧和里侧均应设置扶手,扶手应保证单手握拳操作,操作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 一1.00m;3 除防火门外,门开启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25N。2.5.5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自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00m;2 当设置手动启闭装置时,可操作部件的中心距地面高
17、度应为0.8 5 m一1.O O m。2.5.6 全玻璃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2 开启扇左右两侧为玻璃隔断时,门应与玻璃隔断在视觉上显著区分开,玻璃隔断并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3防撞提示应横跨玻璃 门或隔断,距地面高度应为0.8 5 m1.S O m。2.5.7 连续设置多道门时,两道门之间的距离除去门扇摆动的空间后的净间距不应小于1.50m。2.5.8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安装有闭门器的门,从闭门器最大受控角度到完全关闭前 10“的闭门时间不应小于3 5。2.5.9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双向开启的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安装观察窗,通视部分的下
18、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8 50mm。2.6 无障碍电梯和升降平台2.6.1 无障碍电 梯的 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梯门前应设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公共建筑的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80m;2 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 0.85m一1.10m,且距内转角处侧墙距离不应小于4 00m m,按钮应设置盲文标志;3 呼叫 按钮前应设置提示盲道;4 应设置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2.6.2 无障碍电梯的轿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类型和使用要求选用。满足乘轮椅者使用的最小轿厢规格,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同时满足乘轮椅者使用和容纳担架的轿厢,如采用宽轿 厢,深度
19、不应小 于 1.50m,宽 度不应小 于1.6 O m;如采用深轿厢,深度不应小于 2.10m,宽度不应小于1.10m。轿厢内部设施应满足无障碍要求。2.6.3 无障碍电梯的电 梯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为水平滑动式门;2 新建和扩建建筑的电梯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 o o m m,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的电梯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S O O m m;3 完全开启时间应保持不小于3 5。2.6.4 公共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 1 部无障碍电梯。2.6.5 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深度不应小于 1.20m,宽度不应小于 9 00mm,应设扶手、安全挡板和呼叫控制按钮,呼叫控制按钮
20、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2.6.1 条的有关规定;2 应采用防止误人的安全防护措施;3 传送装置应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2.7 楼梯和台阶2。7。1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应符合下列规定:距踏步起点和终点2 50m m一30o m 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梯段的宽度相对应;2显区别;3 42。7。2上行和下行的第一阶踏步应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踏步防滑条、警示条等附着物均不应突出踏面。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和楼梯应在两侧设置扶手。2.8 扶手2.8.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单层扶手的高度应为 8 50mm一g O
21、O mm;设置双层扶手时,上层扶手高度应为8 5 O m m一g o o m m,下 层扶 手高度 应为6 5 o m m 一 7 0 0 m m。2.8.2 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台阶和轮椅坡道的扶手应在全长范围内保持连贯。2.8.3 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轮椅坡道的扶手起点和终点处应水平延伸,延伸长度不应小于3 0 0 m m;扶手末端应向墙面或向下延伸,延伸长度不应小于 I O O mm。2.8.4 扶手应固定且安装牢固,形状和截面尺寸应易于抓握,截面的内侧边缘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40m m。2.8.5 扶手立与背景有明显的颜色或亮度对比。名.9
22、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和上/落客区2。9。1车位。2.9。2应将通行方便、路线短的停车位设为无障碍机动车停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 1.20m的轮椅通道。轮椅通道与其所服务的停车位不应有高差,和人行通道有高差处应设置缘石坡道,且应与无障碍通道衔接。2.9.3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2.9.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地面应设置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并应设置引导标识。2.9.5 总停车数在 100 辆以下时应至少设置 1 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 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等场所的停车位应设置不少
23、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2.9.6 无障碍小汽(客)车上客和落客区的尺寸不应小于2.40mX 7.00m,和人行通道有高差处应设置缘石坡道,且应与无障碍通道衔接。2.10缘 石 坡 道2.10.1 各种路口、出入口和人行横道处,有高差时应设置缘石坡道。2.1 0.2 缘石坡道的 坡口与车行道之间 应无高差。2.10.3 缘石坡道距坡道下口路缘石 25O m m30O 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缘石坡道的宽度相对应。2.1 0.4 缘石坡道的 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2 其他形式缘石坡道的正面和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 2。2
24、.1 0.5 缘石坡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道宽度应与人行道宽度相同;2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1.20m;3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 坡口宽度均不应小于1.50m。2.1 0.6 缘石坡道顶端处应留有过渡空间,过渡空间的宽度不应小于 9 0 0 mm。2.10.7 缘石坡道上下坡处不应设置雨水算子。设置阻车桩时,阻车桩的净间距不应小于900 m m。2.11盲道2.n.1 盲道的铺设应保证视觉障碍者安全行走和辨别方向。2.n.2 盲道铺设应避开障碍物,任何设施不得占 用盲道。2.1 1.3 需要安全警示和提示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需安全警示和提
25、示的范围相对应。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转弯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其宽度不应小于 3 00mm,且不应小于行进盲道的宽度。2.1 1.4 盲道应与相邻人行道铺面的颜色或材质形成差异。3 无障碍服务设施3.1 一 般 规 定3.1.1 通往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3.1.2 具有内部使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的人口和室内空间应方便乘轮椅者进人和使用,内部应设轮椅回转空间,轮椅需要通行的区域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 mm。3.1.3 具有内部使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门在紧急情况下应能从外面打开。3.1.4 具有内部使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应设置易于识别和使用的救助呼叫装置。3.1.5 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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